为推动法学教育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组织2025级本科生走进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现场观摩一起考试作弊罪案件庭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展开激烈举证质证,法官以“以证据为基石、以法条为准绳”的严谨裁判,直观展现了法律对考试公平的守护逻辑。这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不仅让学生直观感知“考试作弊罪”的司法适用,更激发了对法律实践与诚信原则的深层思考。
为延伸庭审观摩的学习成果,11月12日,吉林大学法学院举办“每月法律论坛”,特别邀请参与该案审理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曲栋、员额法官张迪、于欢走进学院,与师生围绕“考试作弊罪的司法实践与启示”展开深度对话。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马旭、2025级本科生辅导员李芳青出席活动。

司法实践现状:打击力度升级,重点聚焦三类行为
论坛伊始,曲栋副庭长系统梳理了考试作弊罪的司法实践现状。他指出,自《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入刑以来,司法机关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相关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高考、研考、公考等“国家考试”领域尤为突出。当前作弊行为呈现“技术化、隐蔽化、组织化”特征,司法实践重点聚焦三类行为:组织策划作弊的“幕后黑手”、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实施者,以及非法交易试题答案的黑色产业链。“我们通过多起典型案例的审判,既严惩了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更向社会传递了‘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的鲜明信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曲栋
实践困境与对策:从“国家考试”界定到证据固定难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张迪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她首先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概念,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其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等多种情形。最后,关于涉案人员的分工划分和责任承担。案件涉及组织者、替考者、被动参与者等多类主体,如何在“宽严相济”中实现惩罚与教育功能,考验司法智慧。她呼吁,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解释、提升侦查技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精准支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迪
青年启示:作弊非“小错”,诚信是底色
“考试作弊入刑,不仅是法律对公平的捍卫,更是对青年成长的警示。”于欢法官结合真实判例,重点阐释了案件对大学生的启示。她强调,作弊已非单纯违纪,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旦留下案底,将直接影响升学、就业、政审等人生关键选择。“案例中的被告人多为年轻人,因一时侥幸或‘帮忙’心态卷入作弊,最终付出沉重代价。”于欢提醒,大学生需清醒认识法律后果,既要坚决抵制作弊诱惑,更要提升辨别能力,避免被裹挟入罪;遇到他人邀约作弊,应及时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她呼吁:“投机取巧终是歧路,踏实治学、以真才实学竞争,才是青春最该有的模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于欢
互动交流:从庭审到论坛,碰撞法治思维火花
发言环节后,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结合庭审观摩的直观感受,围绕“‘国家考试’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电子证据取证的实务难点”“高校学术诚信制度完善路径”等问题积极提问。三位嘉宾结合法条与案例逐一解答,既回应了理论困惑,也分享了实务经验。有同学表示:“从庭审到论坛,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刚性’,更体会到司法者的‘温度’——既严惩违法,更致力于源头预防。”



互动交流环节
本次论坛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实务对话”模式的又一次生动实践。通过“庭审观摩—论坛研讨”的闭环设计,学生们不仅深化了对“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理论认知,更在与司法实务者的对话中,触摸到了法律运行的真实逻辑。正如马旭副书记总结所言:“考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缩影,诚信是青年成长的基石。希望同学们以此次论坛为契机,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更做自身人生的‘诚信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