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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周东平教授做客我院第259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国合办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0:33     点击数:

2018年12月29月晚6时,第259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型教室举行。本场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周东平教授受邀作为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我院师生作题为“伤害致隔时死亡的东西方法律对话——以保辜制度与一年零一天规则为视角”的学术报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吕丽教授担任本场讲座的主持人,我院刘晓林教授、霍海红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同学共同参加本次讲座,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王志民副教授等也应邀参加。

本次讲座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古代“保辜”之原意与性质辨析。周东平教授认为,保辜不宜解释为保罪或保息,解释为保任符合古意,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存在损害赔偿制度的明证,为当代司法建设提供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是伤害行为导致隔时死亡的东西方法律制度涉及。周东平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产生背景、起源争议及其流变,史有明文的保辜制度可追溯到汉代,唐律对保辜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随后历代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周教授其次介绍了英美法上一年零一天规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并分析了其产生原因,及现今各国法律中对该规则的规定。在此部分最后,周教授进一步总结了两种制度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建立在低下的医疗技术的基础上的,都体现了中西方社会再解决此类因果关系方面的智慧和艺术;不同点在于,东西方历史传统不同,适用的程序、范围不同,被废止的原因也不同。第三部分为隔时死亡的东西方立法技术对我国现代法的启示周东平教授提出保辜制度重视保护被害人的观念值得发扬,与近年来国际上新兴的修复性司法潮流存在暗合之处。借鉴一年零一天规则,重视保护侵害人不应受到无限制追溯的合理内核。

在问答讨论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周教授一一耐心解答。霍海红教授从部门法的角度与周教授进行了一番探讨,刘晓林教授和王志民教授也从法制史学科的角度参与了讨论。吕丽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周东平教授带来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讲座,使师生获益匪浅,并对周教授的渊博学识与辛苦付出表达了深深的敬意与谢意!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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