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2-07 09:08 点击:2729
一、教师任职的基本业务条件
(一)教授
1. 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2. 作为本学科领域或某一方向的带头人或骨干,学术造诣较深,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教书育人工作做过较大贡献。
3. 任副教授5年以上职务,系统地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本科生课程,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达到5门次以上(其中至少应有3门次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优良。
4.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5. 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者直接指导完成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重要社会影响的研究课题或者攻关项目。
6.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发表在权威性学术杂志上的论文不得少于3篇;或者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权威性学术杂志上,并出版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二)副教授
1. 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2. 作为学科梯队成员,学术方向明确,是本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具有指导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能力。
3. 讲师职务任职5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系统担任过1门主干课程或者2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不得少于6门次(其中至少应有4门次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良好。
4.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参与具有较大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者攻关项目。
5. 须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性学术杂志上。
(三)讲师
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担任2年助教职务;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3年助教职务的,并发表2篇学术论文。
(四)关于教师任职条件的几点说明
1.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
2.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3.权威性学术杂志为CSSCI学术期刊。发表在非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文刊登,视为在权威性学术期刊发表。
4.破格聘任教师职务的情况:(1)必须具有博士学位;(2)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级别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3)科研成果应是正常聘任条件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5.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学校和法学院聘任相应职位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法学院将在学校下达的相应职数限额内,按照如下指标排列先后次序,确定拟聘任的教授、副教授名单,向(学部)学校上报审批:
(1)申请人在学校认可的CSSCI刊物中的A、B、C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
(2)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摘)的论文数量;
(3)申请人在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
(4)申请人出版个人学术专著的情况。
6、申报各类科研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任现职已满五年,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2004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的成果。任现职不满五年,应聘教授、副教授的人员,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已满二年的,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成果。低聘为讲师职务应聘副教授职务的,考核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的成果。低聘为副教授应聘教授职务的,考核其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的成果。
二、时间安排
1、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11月27日(星期五)
学术委员会和聘任工作委员会拟订聘任细则,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11月28日(星期六)-12月4日(星期五)
受理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确定各单位各级职务岗位数额。
3、12月5日(星期六)-12月8日(星期二)
公布岗位,并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成果材料在学院内部公开展示,并将其申报表(电子版)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4、12月9日(星期三)-12月14日(星期一)
确定推荐聘任人选,将推荐聘任各级职务人员名单及中层单位聘任工作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