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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156期) ——盗刷他人会员卡的行为定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4日 17:03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8-04-14 17:03  点击:212

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156期)

——盗刷他人会员卡的行为定性

 

2018413日下午100,由法学院本科生20164班主办的法学院本科生第156期每周法律论坛在东荣大厦716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活动是法学院为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举办,并邀请到了20164班名师班主任徐杰老师,大学生导师陈劲阳老师,研究生张丹丹师姐、庞诗雯师姐和王晶师姐以及2014级本科生张博雅师姐来与大家一同讨论关于盗刷他人会员卡行为的法律定性。

论坛开始后,主持人陈俊铮同学简要介绍了特邀嘉宾和本次的论坛流程,并为大家展示了本次论坛所要讨论的案例,此件案例为甲、乙、丙、丁、戊系某酒店前台接待人员,因店内工作量大,对薪酬待遇不满,五人心中不满。20165月,五人发现酒店部分会员存在办理会员卡后不设置密码,长时间不消费、并且会员卡临近到期即将作废的情况后,经过商量,决定当有客户现金消费时,盗刷他人会员卡,用以冲抵消费金额,所得现金五人瓜分。20166-12月间,五人盗刷马某等人会员卡20余次,获取并私分现金2万余元。

案情介绍后,同学们进入讨论环节,大家的观点分为两类,一类同学认为是盗窃罪,另一类同学认为是职务侵占罪,大家纷纷表示了自己的理由和逻辑,在激烈的讨论后,同学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谁是受害者?违法金额是多少?并且以下几个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探讨,会员卡是什么,是不是有价证券?前台的盗刷的行为是不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侵犯了酒店的利益?

接下来到场的师姐们对此次讨论的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师姐们同意酒店是受害者,但其理由与逻辑各有不同。

张博雅师姐认为如果事后会员追究,酒店是需要补偿给会员其所受到的损失。前台也确实利用了其保管会员卡信息的便利,并且综合实践,考虑到罪刑均衡,用职务侵占罪来定性起点高,所以前台应被判为无罪

庞诗雯师姐首先说明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且是否侵占了单位的财物。然后表示她认为会员卡里的钱是酒店的,前台就像是银行保险柜钥匙持有者的人。还提到了刑法的目的为了还原被破坏的大家的利益。

王晶师姐同意会员卡是有价证券的说法,是一种商品证券,不过提供的商品是一种服务关于债(财产性利益)可不可以是盗窃罪的客体?也是目前学界正在讨论的一个部分。关于后续索赔怎么办?师姐则表示此案中不需要考虑后续索赔只需要考虑直接损失。

张丹丹师姐与其他师姐观点不同,认为此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是前台以秘密的手段窃取酒店财物。

最后陈劲阳老师对此次本次讨论进行了总结。他告诉大家此案例是真实的案件改编。本案如果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角度出发会得到不同的答案。陈老师强调,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其实是这两个罪立法起刑点的规定存在问题,这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看到的问题源头,因此这个案件没办法得出一个绝对确定的结果。因为此案件涉及到民法的问题“会员卡的性质”,陈老师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双重控制与个别财产减少说与整体财产减少说等其他对于大家而言的新名词。

同学们纷纷都表示在此次论坛中收获良多。本次法律论坛所探讨的案件看似简单,但经过仔细的推敲和追根溯源之后却发现了另一番天地。通过此次活动,大家都深刻地体会到,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而应该贴近生活并把眼界放开,站在一个更高更广的维度上去思考和判断。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56期每周法律论坛活动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刘畅 徐宇晨

 |郑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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