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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会“逐梦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系列报道二)
校友办 发表于: 2015-07-01 09:38  点击:1186

 

                         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会
                   “逐梦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奖励并资助在校优秀本科学生,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助学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吉林大学法学院历届校友作为捐赠人,以捐资助学、激励在校大学生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捐款至专属账户形成的奖、助学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基金管理工作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校友个人的捐赠;
    2.校友所属企业、组织的捐赠;
    3.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捐赠;
    4.其他企业、组织的捐赠;
  5.其他合法捐赠。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办公室依照本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基金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办公室将积极发动各届校友注资本基金,集校友之力激励、资助在校优秀贫困大学生更好的学习。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人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校友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时,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友办公室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吉林大学法学院专设奖、助学金账户。
  第八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将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优秀、贫困在校大学生。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做出如实答复。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基金每年设奖、助学金若干,资助给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在校大学生,具体资助对象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确定。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份额及资助方式如需变动,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商定,并形成决议、制定奖励变动方案。奖励变动方案应留存备案,以供查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应存入奖、助学金专用账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捐助人存入资金应及时入账,接受捐助对象应登记入册,并在吉林大学法学院网页上予以公布,随时接受校友查询。
第十三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逐梦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情况,并接受校友问询。
第十四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逐梦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法学院院长任主席,法学院党委书记任副主席,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办公室主任、校友办公室主任及基金发起方学生代表任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届毕业生发起募集本基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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