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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教授主讲第1期吉大法学校内名师大讲堂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2日 08:48     点击数:

2018年10月10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期“吉大法学校内名师大讲堂”在东荣大厦A区706成功举行。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受邀主讲了本次名师大讲堂,讲座题目是“物权法中的体系协调”。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主持,民法教研部的孙良国教授、李国强教授、王立栋助理研究员、邢斌文助理研究员以及来自法学院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交流。

讲座开始,房绍坤讲授先简要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法典物权编的三个体系协调问题,即:一、物权编与外部法律的体系协调问题;二、物权编与民法典总则及各编的体系协调问题;三、物权编内部条文的体系协调问题。随后,房教授通过举例说明结合学理分析的方式为大家生动的阐明了物权法的体系协调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关于物权编与外部法律的体系协调问题,首先,房绍坤教授认为,我国物权法与宪法之间存在三种关系,或是直接照搬宪法原文,或是虽改变语言表述而实则照抄宪法,或是将宪法规定变成一些具体规定。这种与宪法的关系在物权法中出现尚情有可原,但在物权编中就不宜继续存在了。其次,在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关系中,存在不少的重复规定及矛盾规定的地方,导致体系之间衔接不好甚至产生冲突,这些问题在物权编中都应当尽力避免。

关于物权编与民法典总则及各编之间的体系协调问题,房绍坤教授将物权编与民法典总则及其他各编进行了一一对比说明,指出了它们与物权编之间的冲突,并从冲突产生的原因、学界争论、理论基础等角度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物权编内部条文的体系协调问题,房绍坤教授以物权法第117条中对用益物权的规定为重点,就客体是否包括动产,权利是否只能建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最后,房绍坤教授鼓励在座的老师、同学,应当尽到学者的责任,为国家法制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此后,王立栋助理研究员、邢斌文助理研究员就房绍坤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分别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与房绍坤教授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整场讲座持续两个小时,与会同学积极提问、踊跃发言,讲座过程中讨论氛围非常热烈,使参与其中的同学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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