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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满洪杰副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新锐茶座第102期暨“民法之理”讲坛(11)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 15:04     点击数:

2019年9月23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新锐茶座第102期暨“民法之理”讲坛(11)在东荣大厦A区706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满洪杰副教授做了题目为“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审视与反思”的精彩学术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主持,参加本次讲座的还有四川大学王竹教授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以及本院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等。

讲座分为六个部分:“问题的提出:基于数据的比较”、“原因力减责规则的不当适用”、“原因力与‘比例责任’之辨”、“因果关系虚化及其危害”、“因果关系虚化的原因”以及“医疗因果关系的应然体系”。满洪杰老师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数据,发现我国大陆地区医疗损害案件呈现部分责任比例高、原告胜诉率高等“双高”趋势。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异态现象,在于法官在实践中错误理解“原因力”这一概念,误将认定损害范围的原因力理解为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原因力概念来源于日本的“寄予度减责”理论,但是日本寄与度理论并不决定责任确立。所以实践中的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原因力”的概念回避了条件性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原因力减责的前提应当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然后满洪杰老师又比较了原因力与“比例责任”的概念,梳理原因力概念在我国立法的历史,指出我国立法实际就是以“原因力”之名行“生存机会丧失”之实。而这样做的危害就是导致因果关系门槛形同虚设,侵权法的证明体系被严重破坏,部分赔偿泛滥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害等。实践中出现这么多误判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理论体系上的不协调,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以及法院寻求妥协的态度。最后,满洪杰老师建议应当坚守事实因果判断的一般规则,只有在确定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再介入原因力。同时比例因果关系作为“全有全无”规则的例外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明确生存机会丧失理论内涵,慎重选择通过原因力减责。

点评人王竹教授针对原因力概念的内涵与满洪杰老师进行进一步探讨,并比较美国法的“contribution”和“possibility”等概念,细化原因力概念的具体内容。曹险峰教授指出我们学过的知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理论也是由限制逐渐走向开放的。我们在借鉴比较法时更要思考是否适合我国,反思制度背后的理论以及制度带来的影响。同学们从讲座中获益良多,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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