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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齐明教授受邀参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并在分论坛作主旨发言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 10:20     点击数:

2019年11月29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主题为“对标最高标准,打造国际一流法制化营商环境”。大会安排五场专题研讨,围绕“开办企业”“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指标展开。第五专题分论坛主题为“聚焦‘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司法水平”,由司法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承办,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破产司法研究中心协办。我院齐明教授受邀参加研讨会主论坛及第五专题分论坛,并在分论坛作主旨发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浙江、深圳法院和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破产专业法官,破产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方面的领导、专家共60余人参加了分论坛。

齐明教授以“破产法中债权人保护”为题作主旨发言,围绕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问题、破产法成为了债权人保护中的问题、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未来发展以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债权人保护的试金石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为什么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的问题。破产法具有其他法律不具备的功能,公司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不是债权人利益,破产可能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手段,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集中行使权利。

第二,破产法为什么成为了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破产法不仅保护债权人,而且保护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会损害先前占据优势的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使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的人格控制,同时破产法第32条直接影响银行加速到期条款,迫使金融债权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破产法整体上不断加强债权人保护,明确债权人保护目标,贯彻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删除破产免责条款,修改逾期申报制度。立法和司法一定程度上无视其他相关人权益,将部分利益转移至债务人财产资金池中。金融机构组成金融债委会增加破产案件中的话语权。但是,债权人权利也有弱化表现。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牺牲债权人利益保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把债权人的表决权明确(限缩)为直接受偿权,司法实践体现债务人本位的司法政策,增加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走向的担心。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四,债权人保护的未来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试金石。首先,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人区分保护。其次,免责与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是分水岭。免责制度如何设计,将极大影响到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再次,进一步完善债务清偿顺位制度。尤其应关注人身损害债权、劳动债权,有必要对主动债权人(职业债权人)(银行)的债权进行区分,是否滥发贷款,是否引诱借贷等。最后,不可忽视债法文化中的破产法文化。现代破产法理念和我国传统父债子还的债法文化碰撞中,寻求兼容性和平衡点是关键问题,即“过度负债”的司法认定问题。

齐明教授致力于破产法领域学术和实践研究,推广全新的破产法理念和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路,关注国内外破产法领域前沿动态。参加本次论坛,聚焦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的“办理破产”指标,与参会嘉宾从提升破产司法水平角度展开充分研讨,聚焦问题,研究对策,进一步凝聚共识,贯彻落实我院创建“双一流法学院”建设的目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为我院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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