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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齐明教授受邀参加“第二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并做发言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0日 11:53     点击数:

2020年1月11日,“第二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福建厦门成功举办,主题为“营商环境提升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论坛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破产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我院齐明教授受邀参加论坛做主旨演讲,在第三分论坛“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讨”做发言,参与会议座谈环节,为论坛征文获奖者颁奖。本次论坛一方面总结我国在积极对标世界银行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各项营商环境指数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另一方面探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未来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路径。

主旨演讲环节,齐明教授以“谈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几点问题”为题,就为什么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的问题、破产法为什么成为了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个人破产制度将成为未来债权人保护的试金石几个层面展开,在当前破产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深入思考。

第一,为什么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的问题。破产法具有其他法律不具备的功能,公司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不是债权人利益,破产可能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手段,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集中行使权利。

第二,破产法为什么成为了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破产法不仅保护债权人,而且保护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会损害先前占据优势的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使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的人格控制,在破产保护下,法院和管理人成为隔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防火墙,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的控制。同时《企业破产法》第32条直接影响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在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基础上,第32条规定的撤销权直接指向加速到期条款,迫使金融机构被迫参与这场冗长的偿债的集体活动。

第三,债权人保护的破产法现状。整体而言,破产法不断加强债权人保护。立法上明确债权人保护目标,赋予债权人相关权利以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贯彻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删除破产免责条款,修改逾期申报制度。立法和司法一定程度上无视其他相关人权益,实践中将部分利益转移至债务人财产资金池中,金融机构组成金融债委会增加破产案件中的话语权。但是,债权人权利行使也有相对弱化表现。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企业破产法》第87条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规定,牺牲债权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把债权人的表决权明确(限缩)为直接受偿权,约束债权人不理性表决或者滥用表决权。司法实践政府过度干预,府院联动的问题,动辄成立清算组的问题,动摇了破产作为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动摇了法院在程序中的居间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在债转股、留债、重整条款设计等问题上的不当做法影响司法实践效果,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债务人管理层制定重整计划,使债权人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清算的不利地位。

第四,债权人保护的未来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试金石。首先,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人区分保护。其次,免责与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是分水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无法回避是否免责的问题,免责制度的设计将极大影响到债权人保护。再次,进一步完善债务清偿顺位制度。尤其应关注人身损害债权、劳动债权,有必要对主动债权人(职业债权人)(银行)的债权进行区分,是否滥发贷款,是否引诱借贷等。最后,不可忽视债法文化中的破产法文化。破产法的实施中,债权人保护受到债法文化影响。一方面,债法文化影响着破产法的立法和司法实施效果,另一方面,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改变着债法文化。现代破产法理念和我国传统父债子还的债法文化碰撞中,寻求兼容性和平衡点是关键问题,即“过度负债”的司法认定问题。

第三分论坛“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讨”环节,齐明教授以“对我国重整制度的几点追问和反思”为题做发言。围绕我国重整制度概述、我国重整制度特点、几点追问、几点反思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我国重整制度概述。阐述我国重整制度的立法现状、理论准备、司法政策、司法实践、重整中的利益冲突与多方博弈内容。第二,我国重整制度特点。论述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重整与清算程序在总则部分的适用、我国没有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制度不免除保证人责任、重整界限的现金流标准、重整的申请受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标准严格、清算与重整路径中的切换、破产法强裁规定内容。第三,几点追问。围绕重整制度的正当性、重整的价值、重整的效果、重整中的债务清偿、重整中的连带保证与刑民交叉问题、战略投资人问题展开。第四,几点反思。阐述了重整价值、重整制度的应然和实然功能、留债的采用与限制、债转股的价值、重整与清算式重整内容。发言内容层层深入,兼顾破产法理论与实践。

齐明教授致力于破产法领域学术和实践研究,推广全新的破产法理念和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路,关注国内外破产法领域前沿动态。参加本次论坛,聚焦营商环境提升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参会嘉宾展开研讨,聚焦问题,研究对策,进一步凝聚共识,贯彻落实我院创建“双一流法学院”建设的目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为我院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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