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科研动态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汪诸豪副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新锐茶座第110期暨“诉讼法之思”讲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1日 08:36     点击数:

20201129日上午10点,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10期新锐茶座暨“诉讼法之思”讲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行政楼710室举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汪诸豪副教授通过ZOOM会议远程做了“证明责任的概念澄清”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谢登科副教授、贾志强副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等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主讲人发言环节,汪诸豪副教授围绕“传统证明责任理论”、“传统证明责任理论的缺陷和问题”、“问题的解决路径和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讲解。首先,汪诸豪副教授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大前提与证明责任类别。证明责任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者是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大环境下做出决定证明责任类别笼统来看存在三种,即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其次,关于传统证明责任理论,汪诸豪副教授介绍了“证明标准整合理论”。其核心思想在于举证责任是说服责任功能的延伸,其实质是说服责任的衍生品。关于传统证明责任理论的缺陷和问题,汪诸豪副教授认为传统理论从内部来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均等的正态分布图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即便可以进行实证研究,调整证明标准线,实际情况又会随之发生变化。另外,传统理论背后体现概率论,学术界对概率论又存在许多批判,例如“证明结合悖论”。最后,关于问题的解决路径与局限性,汪诸豪副教授介绍了司法证明的本质不是概率论而是“相对合情论证”,但是“相对合情论证”也存在其局限性。其具体表现为:首先,该理论强调一种比较,两个故事之间的比较,但在对抗制不强的国家只有一方提出故事;其次,该理论强调整体证明,不强调每个要素的证明,但实践中恰恰在具体要素中产生争议;最后,该理论涉及常识问题,很难进行理论的扩大与发展。

在与谈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副教授、贾志强副教授分别就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理论范畴的界分问题、相对合情理论如何解决操作性问题以及美国证明理论实证研究情况与汪诸豪副教授进行探讨随后博士研究生就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要达到清晰的证明标准的案件类型等问题向汪诸豪副教授进行提问。最后阶段,闵春雷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发表了对证明责任的看法,对整场讲座进行高屋建瓴的点评。同学们在此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撰稿人:周莹莹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