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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毛乃纯博士做客我院第112期新锐茶座暨“东北亚法律”讲坛第1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13:25     点击数:

2021424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新锐茶座第112期暨“东北亚法律”讲坛第1期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203教室举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毛乃纯博士应邀进行了主题为“日本客观处罚条件对我国的启发”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刑法教研部郑军男教授主持,王勇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以及王若思讲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郑军男教授首先对毛博士的到来表达了感谢,并表示今天是“东北亚法律讲坛”疫情后开讲的第一天,值得庆贺。吉大法学历来重视东北亚法律交流,致力于为同学们提供学习外国刑法、开阔视野的机会。今年受疫情影响无法邀请到日韩的教授前来交流,故转向邀请在日本或韩国获得法学学位的老师们一起交流,从比较法的视角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学习。

在主讲人发言环节,毛乃纯博士围绕“日本客观处罚条件对我国的启发”的主题从客观处罚条件概观、日本的客观处罚条件论、我国的客观处罚条件论以及启发等四个方面展开了讨论。首先,毛博士对本次讲座的主题“客观处罚条件”理论进行概述,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的基本概念、特征、现有的立法例,并对该理论的发展阶段与学说争议进行了梳理与概括,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现状是“处罚限制事由说”为通说,不法构成要件说(还原说)是有力说。其次,毛博士从学说与判例两个角度对日本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进行了介绍。学说上,根据客观处罚条件定性的不同可分为处罚限制事由说、不法要素说和可罚性要素说,其中处罚限制事由说为通说观点。判例上,相关罪名主要有事前受贿罪和诈欺破产罪,其中前者并无判例,而后者关于行为人对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不同的司法认定。再次,毛博士也从学说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展开讨论。学说上,我国主要有还原说和二分说,其中的还原说根据不同的犯罪论体系还可进一步分为客观方面要素说、独立构成要件说以及罪量要素说等学说。毛博士对客观方面要素说进行了详细讨论,客观方面要素说主张将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犯罪客观方面要素,因此客观处罚条件若不存在,则不构成犯罪。然而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观要求上有不同的主张,如张明楷教授主张预见可能性必要说,王充教授、王勇教授主张过失必要说,黎宏教授主张故意必要说,此外还有的学者主张责任关联不要说。毛博士赞成故意必要说,并对其他主张进行了批判与反思。司法实践上,我国判例立场较为一致,都赞成将客观处罚条件视为构成要件结果。最后,毛博士表示就客观处罚条件而言,中日两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启发我们要增强学术自信,学习外国刑法时要要秉承传承与超越的精神,坚持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他也强调研究客观处罚条件对于检验现有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具有重要意义。毛博士还引用了松原方博教授的一段话作为对犯罪论体系争论的回应——“由于彼此的关注点和历史背景不同,也可能存在数种犯罪论体系,探讨哪一种体系才是‘正确的体系’,这毫无意义。但是,犯罪论体系最好能做到:就体系内部而言,理论上不相互矛盾,具备尽可能将思维过程予以可视化,且可加以验证的明晰性;对体系外部而言,能更好的地反映属于社会事实的犯罪实质,有助于解释与适用刑法,并利于发现学问上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刑法学教研部王勇副教授对毛博士提出的看论文方法表示赞同,希望同学们在阅读论文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作者的观点,还要学习其优秀的写作方法。随后,王勇副教授对毛博士的讲座表达了“两个感谢”。第一个感谢是感谢毛博士勾起了二十年前学习客观处罚条件的回忆第二个感谢是感谢毛博士以开放的胸怀为我们带来了自己从日本学到的优质外国刑法学知识。王勇副教授还针对客观处罚条件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是什么地位,二是若将客观处罚条件作为客观要素,并主张故意必要说,则如何解决法定刑不协调的问题。最后,王勇副教授表示,期待未来中国法学能够在世界法学发展中贡献自己的话语,让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

李綦通副教授则表示对于毛博士在讲座中提出的观点非常赞同,每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国情,因此要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他还提出了几个疑问,即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提出的目的为何,世界各国是否有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的“亲告”条件、“情节严重”等是否是客观处罚条件。他还提到德国刑法第231“参与斗殴罪”中参与斗殴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刑罚发动条件为参与斗殴并致人重伤或死亡。该条的规定与323A“事前受贿罪”的规定不同,应当如何解释也存在疑问。

王若思老师表示十年前自己研究结果加重犯时曾经对客观处罚条件进行了批判,认为该要件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相对应,有违责任主义。今天听完讲座后对该理论有了新的认识。目前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在我国尚处于启发的阶段,还不到引进的阶段,若将客观处罚条件作为客观要素引进,则与我国耦合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相冲突。

在互动环节,现场参会同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提问。毛博士回应了同学们提出的日本的“事前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该罪在我国是否适用,以及去日本留学需要做何准备等问题。最后,郑军男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表示此次讲座毛博士带领我们在日本刑法与中国刑法之间来回穿梭,开阔了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增强了我们的学术自信。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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