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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李昊教授做客我院第114期新锐茶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 10:00     点击数:

2021年4月24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14期新锐茶座暨17民法之理”讲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举行。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以《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体系构造为题作了精彩报告。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主持,我院孙良国教授、曹相见副教授、王立栋老师、何松威老师、大连海事大学李国强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王俐智老师以及我院研究生、本科生共80余人参与活动。

曹险峰教授首先介绍了李昊教授的学习历程、学历背景与学术成就,回顾了李昊教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友好交流。他号召同学们向李昊教授学习,扎实自身的民法功底,避免陷入对《民法典》的表面观察和描述。在评议阶段,曹老师倡议同学们在论文选题上以小见大,全面地搜集比较法资料,高度尊重《民法典》法条,关注中国司法实务与审判实践,采取高效的学习方式。

李昊教授的报告包括四大方面:不可控抗力事件、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约款以及不可抗力的关联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部分,李昊教授指出,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外部性要件;“不能预见”的认定应兼采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是在时间维度上的划分,后者针对的是不可抗力事件的自然后果;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是否“不能克服”。

在不可抗力规则部分,李昊教授认为,《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是对第180条第1款“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化;对《民法典》第590“不能履行”的理解应采救济进路的解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债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权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免责。

在不可抗力约款部分,李昊教授主张把不可抗力约款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类型。广义不可抗力约款包含不可抗力事件范围构成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狭义不可抗力约款仅指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构成的约款。就不可抗力约款的效力,李昊教授认为当前的司法实践较为保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不可抗力约款应当有效。

在不可抗力的关联规则部分,李昊教授围绕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风险负担、情势变更以及诉讼时效中止等不可抗力关联规则展开论述,展示了合同目的解释的诸学说,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合同的消灭应当采取解除权制度,不可抗力不影响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同时,李昊教授提出不可抗力事件是构成情势变更的事由之一,不可抗力约款不应违背情势变更的强制适用,亦不得违背《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约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与谈环节,孙良国教授认为李昊教授的讲座启发了我们继续研究,在传统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运用新的视角来发掘制度运行的规律;同时,孙老师从英美法的角度分析了他对不可抗力规则的视野和理解。李国强教授结合《民法典》第832条的立法争议,提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约定不可抗力,同时提出要关注海商法与民法对不可抗力的不同认识。曹相见副教授结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出解释论在内部体系上进行法律历史的考察,在外部体系上从法律漏洞填补角度审视不可抗力制度。何松威老师认为李昊教授的研究为青年学者和研究生提供了体系化研究方法的范例,展现了问题的发掘、学术观点的归纳、司法实践的观察等内容的具体方法。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就违约方解除权、抵制实体销售、合体目的的理解等问题与李昊教授展开深入探讨。李昊教授的讲座为同学们培养法教义学思维和严谨论证思路提供了典范,向同学们展示了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促使同学们扎实民法基础和反思自身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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