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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新锐茶座第118期暨“诉讼法之思”讲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4:23     点击数:

2021年10月22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新锐茶座第118期暨“诉讼法之思”讲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203教室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樊传明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证据能力规范的体系化反思:基于法律论题学的立场”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持,闵春雷教授、杨波教授、贾志强副教授、孙锐博士、中山大学助理教授熊晓彪博士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主讲人发言环节,樊传明副教授以“中国证据能力规范的体系化反思:基于法律论题学的立场”为题,分别从“对证据能力已有的共识和进一步的问题”、“对四种体系化观点的述评”、“体系化难题与论题学方式”、“以品格证据问题为分析示例”四个方面作了精彩报告。首先,樊传明副教授从证据的概念、证据材料的法定格式要求、侦查行为违法性审查、法庭调查程序以及外部政策等五个方面对现有法律文件中的证据能力规范进行了细致梳理,他认为现有证据能力规范分散在效力层级各异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彼此之间缺少衔接,具体规范设定价值基点不清进而导致证据能力规范存在外部体系不强、内部融贯性不洽两大问题。其次,樊传明副教授以现有证据能力理论研究的四种体系化观点为切入点,指出不同理论体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并不能完全囊括我国证据能力规范。再次,樊传明副教授通过分析我国证据能力法律规范和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证据能力规范体系化研究应当从传统的体系思维转向问题思维,运用法律论题学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中事实问题所涉及的争点进行提取、整理和类型化分析,建立证据能力规范的知识体系。最后,樊传明副教授以品格证据为例,通过引入典型案例介绍了法律论题学研究方法在证据能力规范研究中的适用步骤。

在与谈环节,谢登科教授认为樊传明副教授的讲座内容精彩纷呈,可以启发我们进行更多有关证据能力规范的思考。随后谢登科教授回应了樊传明副教授的观点,认为证据能力规则构建的基点不同会影响证据被排除的内在原因。贾志强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非常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启发,并提出用论题学的研究方法对证据能力规范进行体系化提炼,应当首先解决如何发现并识别“问题”这一难题。孙锐博士认为我国证据规则构建不仅应当防范审前程序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利影响,而且应当在立法上限缩证据能力规范,提高规则的刚性,限制法官裁量。熊晓彪博士在证据能力证明力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在庭前程序中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杨波教授指出,现阶段我国证据立法分散性的特点是建立规范性证据法体系的内在动因,未来证据法体系建构的路径是应当遵循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开放性司法模式,还是应当选择以现有的证据规则审查规范为基础的封闭性司法模式值得进一步探讨。最后,闵春雷教授认为证据能力是证据法的核心概念,我们应当明确证据合法性和证据能力是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对证据能力的规范性研究要在本土证据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话语体系。同学们在此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撰稿人:张赫

                                    梁静

                                    赵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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