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和2024年12月24日,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明宇律师在法学楼B405教室分别以“我国《仲裁法》相关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为题举办讲座。
在“我国《仲裁法》相关法律问题”的讲座中,吴明宇律师介绍了国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作用。首先,关于仲裁的核心原则——自愿性与独立性,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且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明确的仲裁请求、仲裁事项以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当事人对机构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补充协议或者依据最先立案的机构裁定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是《仲裁法》的另一核心点,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裁决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公正问题。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但这些情况属于例外。最后,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在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无论当事人处于哪个地区,都可以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的讲座中,吴明宇律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点、适用规则与跨国法律协作的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基础是《纽约公约》,公约允许各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但中国对非商事争议保留不承认。这种跨国裁决执行机制确保了仲裁结果在全球范围的有效性。
此外,课上还探讨了国际仲裁程序中的核心规则,如证据开示和证人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使用的“雷德芬表格”使证据开示更为高效,而交叉盘问技术则有助于揭示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协议中的准据法选择同样是关键,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否则通常默认适用仲裁地法。这些制度的灵活设计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全球企业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