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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霖教授做客我院海外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9日 09:45     点击数:

2025年5月17日上午,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建霖教授做客我院海外名家讲座,讲座主题为“亚洲骗色刑法规范”,讲座地点在法学楼A区419教室。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法学院刑事法学教研部郑军男教授以及我院刑事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伊始,王充教授首先代表学院对陈建霖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陈建霖教授的学术履历。

讲座开始后,陈建霖教授首先围绕“亚洲骗色刑法规范”这一主题展开,比较分析了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这四个不同法域在欺诈性性行为立法方面的不同,中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规定了“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从法理上讲,“其他手段”应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相当性,但实际则不然;中国台湾地区对性交犯罪做了更为细分的规定,除对暴力、胁迫手段进行规定以外,对假冒配偶性交、乘机性交和权势性交也做了具体规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规定只有对性交行为性质的误导才不构成性同意,但是骗色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印度刑法对同意进行统一定义,对所有刑法规范都具有效力,不过其法律规定中仍有瑕疵之处。

其次,陈建霖教授从两个方面对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一是万能条款的选择性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近十年的判例大多关注宗教骗色的特定类型,印度近五年的判例则主要关注假婚姻承诺骗色;二是设限条款的选择性扩张,中国大陆地区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术研究,在将宗教骗色、医疗骗色、假冒情人三种特定类型纳入规制上已达成了共识,中国台湾地区同样主要关注宗教骗色这一特定类型,实际上并不对其他类型进行处罚。综上,陈建霖教授指出亚洲不同法域骗色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异,并进一步指出亚洲部分法域的骗色规范及其司法适用并非为了性自主的保护,而是以对特定言论的规制为目的,对宗教、医疗活动进行规制。

在互动提问环节,郑军男教授结合日本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定变化和我国的司法判例,提出附条件同意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性同意的效力的问题;博士生翟泽端同学向陈建霖教授请教了性同意的相关问题以及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和“不构成性同意”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均得到了陈建霖教授详细地解答。

讲座最后,王充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再次对陈建霖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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