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科研动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第2期开讲—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疑难案例研讨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16:41     点击数:

为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助力法学学子精准把握职务犯罪司法前沿动态,2025年10月23日8:30,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第2期在吉林大学法学楼B404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以“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疑难案例研讨”为主题,特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颖担任主讲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主持,众多法学专业学子到场聆听学习。

课程伊始,主持人张旭老师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主讲人张颖检察官的专业履历。作为深耕刑事检察一线27年的资深专家,张颖检察官不仅是吉林省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更多次参与最高检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战经验极为丰富。张旭老师对张颖检察官百忙之中莅临校园传经送宝表示热烈欢迎,现场随即响起阵阵掌声。

登台授课后,张颖检察官首先表达了回到母校的激动心情。她坦言,吉林大学是自己在职研究生阶段的求学之地,一直以来都怀揣着重返校园的心愿,此次能以讲座形式与师弟师妹们交流探讨专业问题,感到格外荣幸。随后,她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现状切入主题,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犯罪的形式不断翻新,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日益频发,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挑战,这也正是本次讲座聚焦该领域的重要意义所在。

讲座中,张颖检察官以精心准备的案例为依托,系统展开内容讲解。她首先围绕“约定型受贿”进行深入剖析,明确约定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就收受贿赂达成合意并约定未来交付财物,却在实际交付前案发的特殊受贿形态,并通过四个具体情形详细阐述了司法认定中的关键争议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提供帮助、财物代持主体的不同性质对犯罪形态的影响、投资获利未交付的定性以及仅承诺未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等。针对第三人代持的特殊情况,她特别区分了“特定关系人代持”与“行贿方代言人代持”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前者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后者倾向认定为受贿未遂。

在“商业机会型受贿”板块,张颖检察官揭示了此类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强调商业机会虽一般不属于财产性利益,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她通过国有医院院长推荐特定关系人公司中标、住建局局长索取工程分包机会并收取“居间介绍费”、安排亲属公司高价供货牟利以及自行承揽财政资金项目获利等五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商业机会型受贿的常见类型。针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她客观呈现了不同司法观点,并从“商业机会向财产性利益转化的确定性”“市场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职权与市场因素的权重对比”三个核心维度,总结了此类案件的认定要点,引导同学们透过现象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

授课过程中,张颖检察官始终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以严谨的逻辑、通俗的表达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懂的办案思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细致的法理分析让同学们沉浸其中。大家专注记录重点内容,不时随讲解陷入思考,课堂学习氛围十分浓厚。

讲座尾声,张旭老师对本次授课进行了总结。她高度评价张颖检察官的讲解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不仅系统梳理了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认定规则,更传递了“罪刑法定”“主观一致”“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司法理念,为同学们搭建了从理论走向实务的桥梁。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踊跃向张颖检察官请教问题。张颖检察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逐一耐心解答,细致回应每一个疑问。同学们纷纷表示,此次课程精准对接司法实践热点难点,有效填补了自身在新型受贿犯罪领域的知识空白,对职务犯罪的认定逻辑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据悉,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系列活动将持续开展,后续将邀请更多实务专家带来前沿课程,为法治人才的培养注入源源不断的实践力量。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