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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学|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法律史分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者:研办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08:56     点击数:

为贯彻研究生培养“六个一”工程,夯实研究生培养环节的制度化,提升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2022年12月31日上午,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法律史分论坛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参加本届论坛的是吉林大学2021级法学院法律史方向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共计8位,其中博士研究生3位,法学硕士研究生2位,法律硕士研究生3位。

本届论坛特别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屈文生教授以及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教授,三位吉林大学的兼职教授线上对本届论坛进行了指导与点评。我院法律史学科的吕丽教授、刘晓林教授、邓勇老师以及姜翰老师也参与了评审。论坛由姜翰老师主持。

本届论坛设置学术成果汇报、评审教师指导以及评审组总结三个环节,2021级法律史方向的博士生与硕士生分两个小组进行学术汇报及PPT展示,分别是博士生组与硕士生组。

第一组:博士生组论坛

博士生组论坛中,2021级法律史方向的三位博士生依次进行了学术汇报及PPT展示。

卢一诺同学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展开系统地深入地研究。她提到“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思想与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援法断罪”反映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罚当其罪”兼具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实质追求。论文主要分析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思想的萌芽及发展历史“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先秦。通过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与法定化,在隋唐时期逐渐成熟、完备。

博士答辩.卢一诺

李明轩同学对唐律中的“人主权断”进行考辨。他提出唐律中的“人主权断”指皇帝依据事之时宜,通过制、敕量情断罪。由律文中“人主权断”的表述形式,结合制、敕之不同用途可知,“制敕断罪”主要指以敕断罪。“人主权断”的依据是“情”。“情”可分为“可责之情”与“可原之情”。皇帝认为其情可原,便可特敕宽缓,认为其情可责,便可特敕严惩。立法将特敕宽缓认定为“特奉鸿恩”,将课役征免、会赦原宥、官员考校等处置措施亦宽缓化,但受“哀矜”思想影响,立法并未将特敕严惩的效力扩大至其他处置措施,反而将叙法选用、居役处置、听仕年限等处置措施轻缓化,以中和过重的“人主权断”。

博士答辩.李明轩

徐彰远同学从《唐律疏议》出发,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来衡量赦宥制度的法律边界。他认为赦宥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与法律制度具有高度重合性,是一种规范有序实施的减刑方法,其与法律分别体现出情有可原和十恶不赦的辩证价值。其适用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法律约束,即便遇赦也遵循着9种情况运行,以及还特殊规定了6种原则性价值判断。此外,法律亦6个方面明确限制和保障了其运行。可见赦宥与法律的配套适用体现出了慎刑同时慎赦的价值。

博士答辩.徐彰远

三位博士研究生汇报结束后,评审老师对他们的文章从选题、材料梳理、论文写作等多方面进行了点评。针对卢一诺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这篇论文研究很扎实,较有意义。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政治问题在学术上的落实存在问题;宏观的问题能否平铺在各代来讨论还需更深一步的思考;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不是古代存在的司法制度有待考证;这两个命题都有过丰富的研究,合并论述或许会导致在论文取材上的取舍问题,从而产生求此失彼的问题。针对李明轩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肯定了李明轩同学的选题及论点。同时指出文章的主题及研究贡献还需进一步明确;对于人主权断的权、缘情中的情的理解还需斟酌;人主权断的特点是法外的一种裁断,这里谈到的法外应如何理解;权断宽缓、权断严谨,在权断严谨这一块需要进一步思考。针对徐彰远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论文考证很严密,严谨成体系值得赞赏。但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题目表述存在歧义;中文献综述存在缺陷;十恶不赦理念只提出结论,没有提出相关罪行为何难以被接受;文章冗长,可以采用类型化梳理方式来改善。

第二组:硕士生组论坛

本次论坛中共有五名硕士研究生进行了学术论文汇报。

荆连元同学对唐律“化外人相犯”条进行探析。唐代“化外人”即有首领的外族政权统治下的人,包括唐代正州与羁縻府州之外的蕃商、遣唐使、留学生、来华宗教人士等。涉及“化外人”的纠纷,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将其分为两类予以规范,即同一政权统治下的外族人间在华纠纷,适用该族的风俗与规范;而不同政权统治下的民众在华纠纷,则适用唐朝的律、令、格、式。这种处理办法。这种处理办法体现了唐朝立法发扬夷夏观念的传承精神、维护司法管辖的主权精神以及尊重外族风俗的包容精神,对解决彼时不同政权间的法律冲突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还提到了唐之后,“化外人”纠纷规定的历史演变。

荆连元

杨舒敏同学探讨了清代州县命案覆审中的制度偏离、偏离成因以及官员后续的责任追究问题。清代州县命案覆审中的偏离通常表现为程序偏离和结果偏离。程序偏离是指州县官员利用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或者通过放任命案私和的方式刻意使某些命案不进入覆审程序中;结果偏离是指在覆审过程中对上呈的案情进行裁剪、拼接、移情就法等方式使得最终判决结果与律文不符。这种现象的出现往往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的。清朝的法律对制度偏离有相应追责机制,州县官员和其他有关上级官员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硕士答辩.杨舒敏

贺加贝同学采用文献分析法,结合史料与相关论文著作分析清政府立宪的内外推动力,探讨了五大臣出洋后清政府立宪态度的问题。主要介绍了20世纪初的中国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清政府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派遣载泽、戴鸿慈等五人出洋考察各国政治,为实行宪政做准备。五大臣此次的出洋,对各国的政治制度考察尤为仔细,收获颇多。考察大臣不仅宪政思想得到了升华,他们回国后也对清政府实行立宪的进程和走向有很大的影响,例如清政府开始改革,民主思想开始传播以及为辛亥革命奠定基础。

硕士答辩.贺加贝

郑诗惠同学主要介绍了北魏“殴主伤胎案”司法过程,殴主伤胎案记录于《魏书·刘昶传》、《魏书·刑罚志》,案件中驸马刘辉殴打兰陵长公主,致其流产病重后不治身亡。在当时,殴主伤胎案的定罪量刑则引起两派的激烈争论。案件的审判中,当事人兰陵长公主身为皇室成员代表着皇权威严,灵太后摄政的封建政权为权力的发挥作用增添了性别色彩;胡人政权和鲜卑民风民俗与中原传统的交融和对抗又影响着北魏时期对女性的评价;官僚政治的运作则再在政治层面上对案件评价上发挥着某种作用。

硕士答辩.郑诗惠

最后郭美君同学通过文学作品研究法律,从《详刑公案》出发窥明代地方审判运作。文章通过对《详刑公案》中主要法律案件的梳理,结合明代律例法规,从审断技巧、情理法的博弈、报应观的约束三个方面对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的运作进行分析。审断技巧是从实体运行的角度看明代地方司法审判运作。官府在受理案件后,运用各种手段查清事实、侦破案件,对于地方司法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情理法和报应观则是从地方司法官员的审判心理角度来看地方司法审判运作。从情理法三个维度来具体分析小说反映的地方司法官员如何协调国法与伦理人情。报应观念参与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地方司法官员出于对因果报应的敬畏而规范自身的审判行为,对促进地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正向作用。

硕士答辩.郭美君

在五位硕士汇报结束后,评审老师从史料研究、选题视角、文字表达等多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针对荆连元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肯定了其选题具有价值与意义,论文完成度较高。同时建议条文解读与法律精神的分析建议结合唐代司法实践;提出化外”为中华法系所独有,体现中华法系的诸多精神,本文对其理解有待加深。针对杨舒敏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文章整体很好,问题意识很强,结构很好。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命案覆审偏离的几大成因的分析缺少系统性与逻辑性;文章引用史料存在地域问题,部分史料的引用没有第一史料来源;建议对史料的整理和分析进行更进一步的梳理。针对贺加贝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文章梳理较为全面,历史考证严谨。但问题意识不明显,线索不清晰,需要对资料进行重新的整合和精简;有平铺直叙之感,需要加强理论分析;建议可以从细节或新角度、新观点进行论述。针对郑诗惠同学的论文,老师们提出了以下的改进建议:引言过长,可以考虑单独成论文的单元;结构需要进一步设计,打破两部分的格局;表述需要凝练、学术化。针对郭美君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改进:题目不易阐述;从文学作品探讨地方审判运作,文本与实践、文学和法律等理论性的前提需要进一步思考;解释不太到位,还需要衔接使其更流畅。

论坛最后由刘晓林教授和聂鑫教授进行总结。

刘晓林教授指出了本届论坛中学生们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诸如:选题需要更多深入考虑;对学术史的梳理存在欠缺;要清楚自己提出的问题并进行解答;需熟悉史料,对一手材料的理解以及对其他学者学术成果的引用;文字表述需要准确与简练;等等。同时建议多动手写,加强与老师的交流。

聂鑫教授指出了学生在论文中以及汇报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对同学们的努力与付出予以肯定。他指出,同学们有热情投身于法史研究,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通过研究阅读了很多的材料,是十分值得鼓励的。同时,聂鑫教授强调,吉林大学是法学的传统强校,也是法律史的传统强校,举办以法律史为主题的硕博论坛,表现出了吉林大学对法律史学科的重视。

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盈科硕博论坛”法律史分论坛圆满落下帷幕。

硕博论坛是研究生在读期间一次重要的学术活动,是学院对研究生进行培养与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次论坛活动训练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写作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激发了学生们对法律史进行创新性思考与探索的热情,促进了研究生和导师组之间的沟通,是一次难得的学习经历与学术研究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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