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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第六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13: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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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2日,第六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在大连隆重举行。本次参加会议的学者和实务界专家共90余人。来自吉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江苏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北华大学、渤海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周口师范学院等数十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共赴大连,共同围绕“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主办,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司法行政研究中心承办,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协办。

会议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国强教授在开幕式环节介绍了本次会议的创办来由、主旨并对未来发展作出展望。在介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布局和发展历程时,李国强教授指出,基于大连海事大学师资力量与吉林大学等高等院校的渊源,大连海事大学法理学学科具有开放性的同时保持了法理研究的传统方法,这种理论研究的学术传承要求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这也正是两校联手推动举办这样一个司法学研讨会的初衷。


   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侯学宾教授在本环节强调了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他首先对承办本次会议的大连海事大学以及王勇教授和李国强教授表达感谢。他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把握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关键在于,把理论研究延展到制度与诉讼程序的具体实践中,但是这一过程并非某一个学科能够独力完成的,而是需要更多的学科,以及法学学科中不同研究方向的学者来共同面对这个问题。寻找司法中各种问题的解决思路,正是各学科专家学者共聚一堂,研究司法问题以及长期举办这一系列会议的重要的动力。

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梁剑兵老师介绍了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创办历程。梁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历和教学经历,从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对司法改革各个阶段历程的所感所悟作出分享。最后,梁律师对各位与会嘉宾表达了热烈欢迎。


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分为“科技运用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检视研究”两个单元,由王彬、高尚、陈洪杰等10位司法研究领域的青年学者作主体汇报,并由李学尧、杨知文、陈杭平、泮伟江等6位知名专家学者作细致点评。

第一单元

大会发言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新科技运用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该环节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智航教授主持。

汇报环节

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人工智能应用背景下的类案裁判——基于类比论证型式的分析》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运用论证型式解析类案判断,相似性判断可被分解为数量相似性、相关相似性和决定相似性,分别对应哪里相似”“何种相似”“为何相似的批判性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可通过量化计算的方式对案例的相似度进行精确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类案的智能推送。无论是相关相似性还是决定相似性的判断,均需借助法官的价值判断来完成。对此,法律人工智能将价值判断转化为经验判断,能够为法官的类案判断提供有限参考,但是,无法代替法官选择类案判断的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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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赋能还是解构:数字时代司法如何说理》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数字时代极大地丰富了裁判说理的依据和素材,但在便捷司法裁判的同时,也改变了裁判过程的方式和手段。裁判过程的性质决定了决断无可避免,但是这种决断又必须经过正当化和说理的过程。对应到数字时代就是司法程序的设计和数据的应用需要符合人们对司法本质的要求和理解,背后反映的还是对法的概念观,以及应对司法疑难案件时法典化和判例法两种进路的选择。实际上,寄希望于设计者对所有法律问题悉数预测难度较大,因此就要依靠裁判者的权衡这一判例法进路,这就是司法必须能动的背后机理。

贾志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反思量刑合意的效力》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涉及控辩量刑合意之于法院的效力,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1条中的一般应当采纳解释为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刑罚裁判具有约束力,无法通过控审分离准则的正当性检验。从量刑权属之辩回归量刑规律本身,关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实体性标准是量刑建议适当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即应采纳的论断有违解释方法上的要求;但法院应对量刑建议给予适当包容,这是一般应当采纳所内含的一种对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引导。在程序维度上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即法院拟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不得径行作出裁判。第201条第2款设定的程序控制是以法院的告知义务为重心。法院负有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义务,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

张洪新(周口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以《司法政策研究的演进、主题与展望——基于Cite Space的可视化分析》为主题进行汇报。本文运用Cite Space 1996-2024年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司法政策研究文献的科学知识图谱进行可视化分析。研究发现:(1)对司法政策的概念界定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尚未形成共识;(2)研究热点聚类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司法政策、人民司法、司法理念、社会效果等六个方面,尤为侧重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研究;(3)尽管在制定主体、表现形式以及约束力等方面存在争论,但学者大都认为,司法政策积极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司法政策的法治化。对于司法政策的未来研究,需要将多元主体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纳入研究视野,从历史变迁的视角,对司法政策多向度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肖梦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以《大模型服务平台的责任法理与制度设计》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模态大模型为切入点,介绍了大模型的风险与大模型服务平台的风险之间所存在的区别。但是前者的风险属于常规风险,后者的风险属于特殊风险。这种特殊风险源自于它的生成内容,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自主风险;第二个是滥用风险。可以说在讨论大模型服务平台之时,会面临一个问责性困境,其实质就是法律责任的界分不明。对此,本文认为,分布式责任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简言之,制造商、提供者以及用户之间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细分具体责任的维度。

评议环节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上述汇报人的主题发言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点评。李教授指出,我们需要谨慎探讨智慧司法与传统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技术理性与法官说理之间的关系、司法政策与案件推理之间的关系以及理论创新和实质性立法之间的关系。尤其在人工智能以及数据技术参与司法活动的热点话题下,我们更要理性和冷静思考应当将其推进到哪一步以及如何定位的问题。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对上述汇报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细致的点评。杨教授在反思“经验性”与“价值性”之间区别必要性的基础上,从研究者应当如何看待本土性与外国制度问题、如何甄别研究对象与传统问题之间存在的实质区别以及研究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角度展开评议。

姜孝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评议时,首先对各位汇报人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研究结论赞同指出表达了赞赏。同时姜教授补充道,要重视概念和经验的区分,反思现有实践是否会造成颠覆性影响,尤其要对别人的研究进行二阶观察,也即作出对别人研究的研究。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苗炎主持。

汇报环节

陈洪杰(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教授)以《预期的正义——纠纷治理的司法博弈与象征策略》为主题进行汇报。他借助经典法社会学案例“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的隐喻表达,法社会学家试图提供一个关于国家治理或是纠纷治理的新思路,那就是通过主动借给社会一头骆驼,努力超越参与博弈者通常采取的那种压倒一方或者取代一方的非合作策略,让原本零和的非合作博弈有可能转化成正和(即双赢,或多赢)的合作博弈。从卡迪的骆驼所执行的象征功能来看,在合作博弈的策略背景中,司法所能调用的最为重要的象征资源就是预期本身,正是通过对预期的预期这一象征媒介,博弈的各方参与者才有可能在执行合作策略的过程中让作为象征资源的预期”获得再生产。

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司法经验研究的进路与功用》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司法经验研究是近年来司法领域兴起的新的研究进路与方法。已有司法研究主要有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进路,两者在解释司法实践、支持司法实务和司法改革方面都有一些局限。司法经验研究深入司法实践,从中提出问题,通过收集经验材料、辨析经验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司法实践的规律性认识。司法经验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功用,其提供的规律性认识既可以支持其他类型的司法研究,也可以转化为司法实务和改革所需的知识。

   陈家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以《论司法裁判考量后果的系统论解释》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虽然后果考量能够弥补法律的刚性而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普遍现象,但其会因过多回应社会需求而危及法的安定性。批判作为一种自我描述的法教义学容易导致后果考量上的封闭性,而作为一种异己描述的社科法学可能导向后果考量上的开放性,系统论法学在后果考量上则成为一种兼具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自我描述。

冯 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法官释明与诉讼当事人的正义感知》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来讨论释明的社会功能及作用原理,既对发源于西方的感知正义理论作出了中国本土化的理论贡献,还对释明这一传统法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多元视角的理论拓展。本文指出,恰当的释明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公平正义性的主观感受。通过弥合司法疏离,能提高当事人感知程序正义的能力。作为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方式,释明也是法官态度的外化表现,会向当事人传递符号性信息,成为他们判断审判公正性的重要基础。释明还有助于弥合当事人法律意识与我国诉讼制度之间的割裂,提升人们的实体正义感。

孟融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新时代能动检察理念实现的制度环境与技术路径》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能动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开展的重要理念,其实现依赖一定的制度环境与技术路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结构性调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期待以及实质性化解法律纠纷的社会需求构成了能动检察理念形成的制度环境,但相应技术路径的欠缺制约着能动检察理念实现的质量与效果。当前能动检察的技术规则同制度环境不匹配,能动检察的非诉监督规则并不明确,诉讼监督规则的设计又呈现出检察权裁量空间过大的法律缺憾。鉴于此,应着力塑造与能动检察制度环境相适应的技术路径,明确能动检察理念实现的规则匹配。

评议环节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对上述汇报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细致的点评。其在评议时强调,将固定的概念本身进行交融并不是最重要的,我们更需要在跨学科之间实现结合与建构。同时,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明确研究立场后的本质问题,从而通过概念定义的明确以及权利类型的构建解决讨论滑向两层皮的问题。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上述学者研究思路的可表彰和可商榷角度进行评议,指出在研究过程中需重视理论工具的具体化与场景化使用,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持这种具体问题领域研究的纵深,避免在结论上退回抽象性。同时,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重考虑研究限度以及研究对象上更为具体的差异,避免概念上存在模糊和似是而非的地方。

资 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上述主题汇报从具体观点以及研究方法上作了细致的点评,从对“价值无涉”“寻找规律”以及“关系辨析”三个角度对上述汇报展开精细化的反思性评议。


分论坛

下午的大会设置了三个分论坛,每个论坛分为两个单元,各位专家学者以各单元主题为中心展开深入且激烈的研讨活动。


第一分论坛围绕“司法改革视野下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两个单元展开。

第一单元由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雪松主持。

蔡舒眉(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法官程序策略主义及其效应——以离婚诉讼为例》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多重制度约束下的法官“是否是策略主义的”以及“是如何策略主义的,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关涉到当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实务问题。既有研究多关注到法官在实体裁判上具有的能动空间,而忽视了法官在程序方面的策略主义倾向。程序策略主义虽然表面上化解了纠纷,实质上却是司法能力的主动退缩,致使弱者利益保护失衡和社会价值保护失衡。弱化法官的程序策略主义倾向,需要以强化司法能力为核心来进行多维制度构建。

侯明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司法回应社会诉求中的行为策略与风险消解——基于法官个体与法院整体的二元分析》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在组织环境下,个体法官在回应社会诉求时会以制度行动者的角色采取行为策略,这些法官个体的压制性回应策略以及组织内部的转移性回应策略进而可能会衍生出一定的风险。为了消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以法院整体为本位、以法官个体为主导,进行多维度的主体优化和结构完善,最终迈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主义,才能实现司法正义、效率与社会诉求之供需匹配下的融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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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敏(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场域视阈下司法权力的运作逻辑——以“于欢案”为例》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司法场域中的国家权力的运作仅仅是权力运作的一个面向,且并非是绝对封闭独立的面向。国家权力背后更为隐蔽和更为有效的其他非国家权力的行为评价机制现实地运作着,并渗透在包括司法官员在内的人的行为逻辑之中。在对于欢个案的分析中,我们应该把分析基点建立在不同场域中不同权力运作的逻辑,以及司法权力的持续性与生产性策略上,从而避开利维坦的模式。

陈越瓯(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论作为审判机关活动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审判机关的活动原则,既具有宪法规范上的解释依据,也符合我国审判机关建构和运行的整体主义模式。民主集中制与审判独立并不冲突,二者是相互阐释关系,可以在审判机关的组织化行权中实现统一。审判独立能够通过民主集中制得到应有的保障,现代司法理念完全可以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雪斌、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进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璐君作了细致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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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北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焘主持。

孙梦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以《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情感治理:维度、路径与策略》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基层司法作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最重要的国家力量,在功能定位、历史经验与现实需求三个层面不断契合着乡村情感治理的维度。基于基层司法参与情感治理的过程性框架,按照黏合修复的情感治理过程,以及国民”“民民关系的情感治理客体,可以将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情感治理的路径归纳为四种基本类型,即服务型司法、引导型司法、回应型司法、调解型司法。

卢毅(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作为社会学问题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差序格局”再出发》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本文从费孝通差序格局再出发,区分出该概念的双重意涵:一是类型学意义上的差序格局,二是反思性意义上的差序格局。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讨论主要是从类型学意义的差序格局出发,即便经过修正的法治现代化认识也并未摆脱这个窠臼。从现实的学术语境来看,只有超越类型性差序格局, 基于反思性差序格局审视问题才真正有助于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学难题。

王潮(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家庭伦理在家事案件裁判说理中的应用方式与功能探究》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家庭伦理介入家事案件的裁判说理,不仅能帮助个体维系家庭情感,也能实现一定社会效果。在家事案件中,纠纷涉及的道德因素越丰富,这些道德因素与纠纷的关系越密切,法官应用相关家庭伦理进行说理的倾向性越强。法官应用家庭伦理填补法律漏洞的案件不多,家庭伦理在裁判说理中主要还是发挥评价功能和道德宣示功能。同时,家庭伦理在家事案件裁判说理中的应用还存在两类问题,包括不与案情结合的概括性、形式化应用的问题,以及与家庭伦理相关的道德性说理过多。

郝淑亚(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隔代探望权何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基于“厚”的家庭观文化》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关于隔代探望权能否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问题,在当前的学术讨论中存在两种争论,但是均止步于权利本身的形式性探讨,而未涉及到深层次的家庭结构研究。隔代探望权独立性争论,反映了从宗族家庭到核心家庭的变迁过程及其影响,解决该问题则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即主张一种的家庭观。只有在的家庭观指导下,才能对隔代探望权进行独立的安排。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博翰作了细致的评议。


第二分论坛围绕“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研究”两个单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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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叶立周主持。

黄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以《论证结构视角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于审判权的准确分工以及裁判方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决定了人民陪审、司法鉴定、庭审实质化等司法改革成效。现有研究大多基于个案化进路,将案外因素作为区分依据。但这一进路脱离了案件所涉的事实与法律,导致区分结果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不符合我国国情。通过引入论证结构视角,基于体系化进路,发展出一套操作性较强的本土特色的体系化区分方法,以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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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从背反到共鸣:数字司法与能动司法的耦合及其限度》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数字司法与能动司法作为现代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两个向度,其对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取向可以借助社会学工具获得理解。在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上,数字司法表现为一种高度形式理性化的司法取向,而能动司法则呈现出实质理性/实用理性的特征。在中国社会并行的多脉络现代化语境下,数字司法和能动司法之间的耦合关系在早期现代、组织化现代/工业化现代和晚期现代三种脉络中展现出了不同的限度。

张鑫虎(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法学非通说司法适用的可能及限度》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法官裁判说理可否援引学界非通说”是法律学说适用问题的核心,也是讨论法律学说适用方式问题的基础。否定论者对允许法官适用非通说提出了三项质疑,这些观点均是错失焦点的,难以证成应当禁止法官适用非通说这一主张。允许法官援引非通说具有可行性,特定情形下,非通说相较于通说可能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允许法官援引非通说具有可行性,特定情形下,非通说相较于通说可能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

杨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以《男性有生育权吗?基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研究》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基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个经验研究,社会媒体和立法理论过多关注女性生育权,而较少涉及男性生育权问题。在规范层面上,生育权作为一个独立请求权被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51条之中。由于作为上位法的《宪法》中存在男女平等原则,那么男性是否拥有一个独立的生育请求权呢?通过分析200多个样本案例,发现男性提出生育权这一请求时,绝大多数法院会选择策略性回避,极少作出间接性回应。因此,司法实践仅仅明确地将生育权赋予女性。这一方面意味着司法坚守了谦抑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内生性——当法律设定的目标比较模糊时,法官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性行为。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振、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贵扬、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翟家骏作了细致的评议。

第二单元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舒哲岚主持。

吴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能动司法的类型化分析与路径选择》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通过总结能动司法的实践,高频场域之间的行动交集指向能动司法的四种类型:合作型能动、越权型能动、选择型能动与造法型能动。其中越权造法倾向可能导致能动司法的矫正、治理及预防功能与司法本身的谦抑性、程序性及规范性之间发生冲突。为解决能动司法的合理性及边界问题,她的研究以依法司法为原则,在二阶证立为基础上对三阶模型进行建构。

耿思远(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一体两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审查功能的教义学分析》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司法适用审查是可以从法教义学视角,也就是法律规范及其体系之内,做出的论证和尝试。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司法中得到适用。第一种是顺向审理需要,也就是法官找法,相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比较抽象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是一种具体化的解释,可以进行适用;第二种是逆向审理需要,也就是当事人找法,主动向法官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其主张依据,使其进入司法适用流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合法有效。即适用必须审查,也就是说适用与审查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鲍瑞满(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研究》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的考察,错误应用经验法则的表现有公众对经验法则的超越认识、差别认识以及裁判者对经验法则的忽略应用。造成这些原因离不开锚定效应、地方性差异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舆论对裁判者的压力。应当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用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进行说理与陈述,裁判者应依据法律思维对当事人应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审查的同时提升自身专业性,社会群体中的多样主体也应通过法律体系、媒体舆论、专业组织和同行评议等多元方式对裁判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崔冬炎(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以《法律推理中道德介入的正当性及其方法》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法律推理中道德介入的方式可以被划分为作为裁判依据的道德介入和作为裁判理由的道德介入。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介入方式都必然正当。在疑难案件中,作为裁判依据的道德介入因其无法满足依赖命题与常规证成命题导致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被损,此时裁判依据仅为法律推理的证成提供了形式证成,真正发挥证成功能的是作为裁判理由介入法律推理的道德理由,如何在疑难案件中选择道德理由证成成为了判断法律推理中道德介入是否正当的核心问题。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波、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晓蕾、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林源进行了细致的评议。


第三分论坛围绕“司法的社会效果研究”“司法的实用路径研究”两个单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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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渤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翼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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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以《“jury-陪审”在中国的社会语言学变异及其校正》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官民分审”是“jury-陪审这一语汇的固有结构和秩序,但是,这一概念在进入中文社会之后,在长达两个世纪的历史变迁中,受到近现代中国诸多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在社会语言学层面上产生了三次变异,以致逐渐丧失了其内在的固有结构和秩序。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语境中,校正语汇,回归这一语汇中的官民分审固有结构和秩序,是我国陪审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以《裁判文书不说理的制度逻辑》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处于法院系统中的法官的行动面临着多重的工作要求和制度约束,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性要求并不是一直在场,而且在场的形式和定位也不是始终不变。裁判文书说理问题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或者说个人素质和技巧的问题,因为受制于外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法官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其中蕴含着一种注意力分配机制。这种注意力分配机制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动性基础,但也受到社会身份、目标和认知等方面的影响。

张婧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后果主义裁判:可能、风险及限度》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单一的法律条文和传统推理模式易使法官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后果主义裁判符合我国的司法政策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条主义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然而,后果主义裁判具有严重的实用主义倾向和鲜明的功利主义色彩,可能会破坏法律权威,损害形式法治。

邱子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导向:良心自由的引入》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相比于“司法民主”,与陪审制度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良心自由价值更为符合我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机理,以良心自由作为今后陪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导向在避免司法政治化倾向的同时也能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制事实审的优越性。以良心自由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求:以良心自由为导向明确新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明确良心自由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保障良心自由持续发挥作用的程序规定。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清飞、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多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梓源作了细致的评议。

第二单元由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雷婉璐主持。

于洁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父代责任伦理调适与家庭养老法制优化》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在城镇化背景下父代责任伦理进行适应性调适,低龄父代延长资源积累时间,高龄父代克制消费需求,父代接力行为扩张。孝道话语在父代责任伦理调适下发生变动,孝道履责主体多元、孝道标准下降、孝道约束力弱化,父代为子代的反馈行为减负。重塑农民家庭养老秩序,家庭养老法制融合孝道建构起有利于父代的保护话语,然而,家庭养老法制保障力度的加强却未同步改善农民家庭养老秩序。应然法律话语与实然孝道话语的分离是理解这一悖论的关键。

康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农村地区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两性博弈为视角》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彩礼返还纠纷。彩礼及彩礼返还纠纷是男性话语下两性博弈的产物,因此,法院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男性话语的影响。男女平等的实现必须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必须注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孟子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权力冲突与解决路径》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人工智能是一种以算法为核心的技术,在运用过程中具有权力化风险。人工智能在“知识-权力”架构下相对法官形成一种支配权力,并借此消解司法权力对裁判结果的支配力。据此,本文对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提出了规制方案。

李瀚正(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以《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法理分析》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本质在于驯服平台权力。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法理基础在于布兰代斯主义。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深层逻辑在于通过升级政府规制体系和规制能力来应对数字革命所引发的行政权失效。为了完善平台公用事业规制,应当设立专门的平台规制机构,引入完整的权力规范理论,并通过技术规制来弥补规制能力的不足。

   柳效灵(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以《中国当代刑事司法裁判中孝道运用的实证研究》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对刑事司法裁判中孝的适用进行全面考察,为孝与法治的关系提供更明确清晰的面貌。虽然孝道与法治是否冲突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对孝道作出回应已经成为共识。虽然尊重孝是良法善治的必要要求,是实质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是孝本身具有模糊性,不同于自首、立功等规范性概念。因此孝的司法实践就呈现一定的混乱性。

针对上述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志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雷蕾作了细致的评议。


闭幕式

闭幕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国强教授主持。

陈景辉教授的总结围绕着“舶来品”“本土”“理论”“司法”四个关键词展开,以提问的方式提醒大家对西方方法论、中国传统文化、理论的一般性以及对司法、办法与法办之间关系问题进行反思,指出现有研究中有很多需要重新思考和重新修正的观点。

李拥军教授围绕着“司法”“多元”“学术”“第六届”四个关键词对会议进行总结并对陈景辉教授的发言做出回应。他强调了司法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指出司法是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和理论研究的来源,对传统司法问题的研究仍然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心。李拥军教授还指出,理论研究来源于实践,但学术理论研究要高于实践,只有多学科方法交流互鉴,才能提高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这也是“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会议被创办并且将继续创办下去的意义所在。

王勇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以及现场的学术交流,体现了“实质性研究”“有效性沟通”“开放性思考”等特点,他同样希望这一系列研讨会能够“持续性推进”,形成广泛的理论共识。他对全体与会人员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会议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第六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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