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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第七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6日 13:52     点击数:

2025年6月7日,我院主办的第七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中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苏州大学、河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江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数十所高等院校以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11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围绕“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主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方乐教授在开幕式环节致辞。他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等其他主办方交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表示感谢,对全体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当前学术界对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的研究日益多元化,研究主题从司法体制改革到司法技术再到诉讼制度,呈现精细化和深入化的研究特色,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方乐院长期待本次会议的学术交流和研讨能够为推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创新发展作出智识贡献。

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回顾了会议自2016年创办以来的历程,他强调司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始终。他从历史视角阐释了司法与法律的渊源,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司法的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司法研究受到人工智能、数字法学、计算法学等新兴领域冲击的现象,他指出这些领域需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方可体现生命力。李拥军教授还特别提及本次会议的包容性,汇聚了不同学科背景、职业身份的同仁共同探讨,并感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会议的召开提供的支持。最后,他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与会专家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挑战,需以多元视角和创新方法探索解决方案。本次会议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团队全体参与,期待与会嘉宾畅所欲言、碰撞思想火花,为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贡献智慧。

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分为两个单元,共12位发言人和6位评议人。

第一单元

大会发言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苗炎主持。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家事调解制度正义价值目标下的功能定位》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家事调解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家庭案件的伦理性、情感性及关系持续性,这要求调解以多元利益平衡和情感修复等正义价值为指引,超越普通民事纠纷解决模式。家事调解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基础上妥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三是维护家庭和谐。在功能定位上,调解核心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即尊重情感考量寻求共识方案;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作为修复者弥合裂痕或建立新秩序;以及疗愈功能,融入心理支持实现伤害最小化。最关键的是,所有功能服务于正义价值目标,通过机制完善,让家庭和谐与正义得以守护,体现“功能与价值的一体两面”关系。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以《系统论法学的裁判理论》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系统论法学的裁判理论核心在于将裁判视为一种决策行为。与法教义学等传统理论形成鲜明对照:法教义学追求通过逻辑推演实现裁判客观性;系统论法学则认为,裁判本质是面对不可决定之事(如疑难案件中的多重选项),必须做出无法事前确定的艰难选择,意志和恣意因素无法排除。裁判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通过联结过去案例、当前争议及未来预期的时间结构,推动法律系统的转型和适应。系统法学的决策理论在20世纪法学方法论中获得了印证,突显了系统论法学对现实裁判中主观性与动态性的深刻阐释。

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审判管理机制的技术逻辑反思》为主题进行汇报。他围绕审判管理机制展开思考,指出司法改革中审判权与管理权区分的难点,原因在于我国法院体系中审判权行使主体(法院集体与法官个人)的关系,以及管理、审判、监督等概念的纠缠。他谈及数字技术带来的另一个改革方向——通过数字技术使审判管理统一化,他既肯定其带来的便利,也担忧其可能导致法官陷入“技术牢笼”,使审判权再次依附管理权。最后,在数字技术强调同一性的情况下,他呼吁思考此类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契合度。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以《指导性案例效力性质的再反思》为主题进行汇报。他聚焦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定位,指出实践中对于其效力指向存在诸多争议。对此,他谈及指导性案例的两种效力定位,一种观点主张法律效力论,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正式法源,这过度提升了其地位,由此带来了不少风险和难题;另一种观点倡导事实约束力,但由于缺乏足够制度支撑,导致它极易沦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弱影响力,没有凸显指导性案例的独特地位。为此要兼顾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重塑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性质。通过区分效力法源与认知法源,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一种内容取向的认知法源,分情况将其作为裁判理由或裁判根据使用。最后,他强调在实践中理性看待案例的重要性,避免盲目崇拜。

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以《法教义学与后果考量》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论战中,社科法学将法教义学误解为特定的“法条主义”版本,它反对机械的法律适用,主张普遍采用后果考量,从而将“规则至上”与“后果考量”对立起来。然而,经过评价法学的改造,法教义学已实现自我进阶,不再等同于法条主义,而是将利益衡量等价值判断方法纳入其理论体系。法教义学将后果导向作为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通过协调解释性论据与政策性论据,基于原则权衡实现后果评价的规范化,并将后果考量纳入价值判断的体系化建构过程。最后,正如一位德国法学家所言:“没有法社会学的法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法教义学的法社会学是盲目的”。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法教义学与后果考量的关系。

陈洪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以《超越日常行政:司法组织运作中的文化符号生产》为主题进行汇报。他基于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挂职观察,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75号咖啡”和第一分院“青蓝计划”等特色文化项目为例,阐释了上海司法机关独特的组织文化特征。陈教授指出,上海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司法文化建设的典型样本,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实现了行政组织网络与文化网络的联通,形成了以专业司法业务为核心、以社会评价和同行评价为参照的多元文化符号生产与符号资本分配机制。从组织社会学视角分析,这种文化符号生产具有双重功能:其一,通过建立新型能力评价标准优化行政组织资源配置,提升组织效能;其二,借助非正式制度为青年检察官构建职业发展预期,应对员额制改革挑战。

第一单元评议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对刘敏、泮伟江两位汇报人的主题发言分别进行了细致点评。对于刘敏教授的报告,李教授首先对其提出的家事调解中正义原则的多元性表示认同,在家事调解的功能上,应重点关注其中的人际关系调整与心理疏导功能,并警惕上述功能制度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对于泮伟江教授的报告,李教授赞同其对传统司法裁判理论的反思,同时他进一步提出卢曼的系统理论是否可以补充司法决策的问题,尤其在司法决策的内部多主体互动机制以及司法裁判与立法关系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外部视角对孙海波、侯学宾两位汇报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对相关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他赞同孙教授对“准法源”观点的批判,指出模糊认定主体性质会增加裁量者权力,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对于为司法实践提供灵活性的案例指导方式,他肯定了这一制度的公开化本质,认为将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控机制公开化是一种进步,但也指出了其中部分处理方式的不合理之处。

王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针对王彬、陈洪杰两位教授的汇报予以点评。他指出,法律的运作存在缝隙,如何填补这些缝隙值得深思。王教授强调,法律具有抽象性的同时承诺了确定性,应正视和承认具体实践中覆盖不能的问题,法律社会学并非反法治,而是对法治的深化和反思。我们在思考法治时,需注意形式与实质的平衡,避免形式优先于实质。

第二单元

大会发言第二单元由《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明珠主持。

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以《论诉讼标的概念含混及其识别》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当前“相对/浮动论”主张概念多元主义,实质是放弃法律系统的规范性期待,导致裁判失去稳定预期功能;相比之下,“旧实体法说”通过内涵与外延的一致性(如将诉讼标的锚定实体请求权),既符合公众对审判对象的普遍认知,又能通过“语义探知”机制在个案中实现规范与事实的动态衔接。针对请求权竞合导致的识别困境,她指出这属于“概念含混”而非概念缺陷——本质是法律系统对复杂环境的认知开放需求,需通过程序动态中的主观标准完成识别,而非否定概念统一性。最后她提出,诉讼标的识别应立足个案语境,将各学说技术路线整合为“语义探知工具”,在程序发展中实现自我修正,以此协调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

彭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人民法院与社会互动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传统司法被动性(不告不理)与能动性(主动干预)的二元对立已难以应对治理现代化需求。中国法院创新提出“T型互动模式”,本质是通过纵横双向治理重构司法权与社会的关系:横轴立足审判核心职能,以专业化裁判确立规则指引(如新疆奇台法院物业纠纷示范判决);纵轴借助行政协同力量,实现司法资源向纠纷源头的主动渗透(如厦门集美法院联动行政部门化解305起ETC押金纠纷)。这一模式既避免被动司法的滞后性(如医疗纠纷举证困境),又防止能动司法的越位风险,通过“司法-行政”职权共享机制(如综治中心法官入驻制度),将个案裁判扩展为系统性治理(如贵州六盘水法院构建“纠纷预警-分流调解-司法确认”闭环)。

王凤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处长)以《论编纂统一的诉讼法典》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法典编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效途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以及加强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均需要编纂一部统一的诉讼法典。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诉讼法典的编纂,应当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和资源、借鉴域外诉讼法典一体化编纂的文明成果,传承革命根据地民刑诉讼法合体的红色基因,弘扬新中国诉讼程序的制度创造,在充分总结新时代中国诉讼立法和司法经验基础上,采用按诉讼程序分编模式,实行分阶段编纂的途径,最终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中国风格和彰显中国气派的诉讼法典。

郑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民事程序规范的中国叙事——以审限制度为中心》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提出审视当下民事司法领域的审判改革和与之相关的司法模式转型问题,从根本上追问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和价值。我国审限制度一直承担着民事司法程序促进和效率提升的功能,兼具司法程序和司法管理的双重属性。他指出,审限制度的实践悖论映衬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非自足性。以审限为基础的重程序轻实体只是一种表象,本质仍蕴藏着诉讼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强烈诉求。未来审限制度的改革,应在延续总体性效率指引的前提下,扭转程序细碎化的趋势,通过特定案件的审限突破,以及分散化程序救济路径,实现审判效率的有效提升。

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程序体验如何塑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仅受法律意识和利益动机影响,程序体验也是关键因素。程序体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综合性主观感受,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易产生负面体验:对程序缺乏准确认知、程序成本过高以及未感受到被尊重和平等对待。不良程序体验会削弱司法信任,诱发怨气和偏执心理,进而导致不合作行为。目前法院虽采取司法便民措施、法官释明和群众工作等方式改善程序体验,但由于法官职业倦怠、社会知识不足及绩效考核制度制约,效果有限。为提升程序体验,需重点发挥法官作用,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认知理解,并探索将心理服务融入诉讼活动。

王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以《智慧司法制度提升疑难案件公正裁判的法治路径》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致力于兼顾两对核心价值:一是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二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这一改革面临“高难度三角”的挑战。中国司法改革通过持续强化形式理性的方式,探索实现这两对价值平衡的路径。作为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最新成果,智慧司法制度为实现两种公正的实效提供了实验平台。研究结果表明:要实现两种公正的结合,关键在于法官需具备并运用复合认知释法的能力和意愿,特别是融情释法的能力。法官的复合认知体系包含两个层次:基础层次是法教义学的运用,提升层次则是对社会整体的认知及对当事人具体处境的体察。智慧司法制度为法官这两个层次的认知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

第二单元评议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对吴英姿、郑涛两位教授的汇报进行了详细点评。针对诉讼标的,他提出了若干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包括相对论与浮动论的区分、比较法资料运用的准确性、实体法请求权概念的适用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局限性等。他强调,在研究过程中,需更准确地把握民法理论,从不同程序场景出发,深入分析诉讼标的的内涵与外延。此外,陈教授对审限制度的历史背景、实践困境及其改革方向提出了见解,指出当前审限制度在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呼吁从学理上加以完善,尤其是通过立法和解释论解决刚性审限规定与弹性实践之间的冲突,这是研究审限制度的核心议题。

杨清望(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彭涛、王凤涛两位教授的发言展开细致评议。他首先高度评价了上述报告的选题意义,无论是彭教授提出的“T型模式”,还是王处长关于编撰统一诉讼法典的宏大构想,均展现了作者们深刻的学术洞察力。针对彭教授的发言,杨教授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司法权的被动性与司法行政分离是否属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二是法院职权是否应扩张以实现政治效果与社会治理的统一;三是“职权影响力共享”的概念是否清晰且合理。对于王处长的发言,杨教授则聚焦于统一诉讼法典编撰的可行性,质疑在当前诉讼标的等概念尚未统一的情况下,编撰统一法典是否现实,并对统一诉讼法典的内在逻辑和配套法规提出了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性。

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分别对于龙刚、王静两位汇报人的发言予以点评。她认为于老师的发言引发了对诉讼行为塑造的深入思考,强调了程序设计与优化对提升诉讼体验的重要性,并指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显著性。对于王老师的报告,她高度肯定了其研究方向与当前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这一时代需求的契合度,认为其提出的分步骤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她指出,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识别与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前置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她也强调了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应避免对算法路径过度依赖的重要性,呼吁重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独特价值。

第一分会场

第一分会场会议议程分为两单元,第一单元为“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第二单元为“案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一单元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由《学海》编辑杨笑宇主持。

刘小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以《隔代探望权证成的内在理由》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传统权利观将隔代探望权证成困境归因于立法缺失,实则源于混淆了权利主张与权利本质的证成层次。当前研究多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慰藉失独老人”等外在理由展开论证,但哈勒尔理论揭示,权利证成的根本在于识别权利持有者的内在利益如何通过共同善转化为义务关联。隔代探望权的内在理由需锚定(外)祖父母的三重核心利益——基于血缘身份的自然联结、超越生物学的深度情感依赖以及个体幸福追求的精神慰藉。然而,单纯利益不足以证成权利,因其无法解释“为何子女监护权可对抗祖辈诉求”;必须引入家庭作为共同善的规范加持。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其稳定性、代际团结与伦理传承构成社会再生产的根基,当祖辈探望利益与家庭共同善结合时,便生成要求监护人配合的压倒性义务理由。最终,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衡平”实现双层证成,为立法转化提供判例法理基础。

吕思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以《传统文化的规范意蕴与方法论检视》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在创造性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背景下,尽管传统文化常被视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说理素材,但对其在方法层面的系统研究仍显不足。传统文化的规范性价值使其能够作为裁判理由参与司法裁判的说理,其本质则是法官在个案中引入的法外价值判断。在相关裁判实践中,其具体表现为修正性理由、补充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三种类型。尽管传统文化能够发挥法律发现功能、增强裁判文书的情理文理修辞功能以及推动当代传统的塑造功能,但其司法运用仍需严格限定。传统文化作为裁判理由存在固有缺陷,其内容和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且在论证裁判结论时存在充分性与必要性不足的问题。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技术仅赋予传统文化边缘性地位,法官须优先穷尽法内理由,而融入个案裁判的传统文化亦需强化与法律规范的融贯性论证。

周晓帆(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以《我国裁判文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的功能与反思》为主题进行汇报。她界明了此处的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即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或下设的出版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冠名”的审判业务指导类作品。在此基础上,她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对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再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的约束力问题。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只能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裁判依据。在个案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具有填补法律漏洞、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论证等现实功能。最后,她对司法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的情况进行反思,裁判文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存在取代法条、与司法解释混淆以及冗余论证等问题,存在消解司法解释权威、损害形式法治等风险,司法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物需要遵循必要的限度。

胡聪沛(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以《类型思维的案例群方法规范体系构建》为主题进行汇报。他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推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为背景,提出了“案例群”的概念——一群相关主题的案例组合或者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他引出了案例群核心性质、案例群的效力、案例群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等一系列问题。他以类型思维作为案例群方法的核心,指明案例群方法的历史溯源于一般条款具体化,并进一步地解释了构建案例群的原因。他表明需要对案例群规范性锻造,通过类型思维对案例群的类型化剪辑和类型化编撰的指导锻造,使案例群逐渐从散乱的案例汇编演化为具有规范性的案例类型化群体。最后,他对案例群现有方法使用评述,认为规则涵摄模式和类案比较模式都不适宜作为案例群运作的具体方法论,需要结合类型思维的整体图像和内在体系进行综合考量。

朱羿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论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质法律思维与滋生根源——兼谈其消解法治的问题》为主题进行汇报。他首先指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事实模糊、规范冲突等疑难问题,此时僵化的形式逻辑推理难以应对,必须引入实质法律推理来辅助判断。他介绍了目的导向、后果导向和利益衡量等常见的实质法律推理类型。他认为,当前学界对该推理的类型、根源缺乏系统梳理,其在事实认定、涵摄判断、规范适用等不同司法环节的触发机制和理论依据也未统一,同时存在传统理论对其会威胁法治安定性的担忧。针对这些问题,他深入剖析了实质法律推理在各个环节的根源:在事实认定中,它源于日常经验与生活常识;在涵摄判断中,源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在规范适用中,则源于目的、后果、利益等实质性要素的考量。最后,他认为实质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思维的实质性并不会加剧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消解法治,反而会促进和保障法治理想成为可能。

孙嘉奇(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论司法裁判的正确性》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司法实践中虽然经常宣称裁判具有正确性,但对于正确性的具体内涵、意义来源以及实现方法仍缺乏清晰界定。司法裁判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宣称层面,强调法律命题能够被法律根据所评价并被判定为真。这种正确性宣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合理的描述与行动展开往往以正确性为前提;另一方面,只有宣称具备正确性,司法裁判才能为实质性道德争议提供终局解决方案,实现法律的安置功能。就实现路径而言,法官要接近裁判正确性需要完成两个关键步骤:首先,寻找构成法律根据的基础材料;其次,构建比法律命题范围更广、内涵更具正当性的法律根据体系。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裁判正确性的方法论要求。

邢绪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迈向主动性义务观:人类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的路径重构》为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使冷冻胚胎保护面临伦理困境。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的核心在于处理其与其他主体之间已建立或潜在的依存关系。义务路径比权利路径更能有效处理胚胎与其他主体的依存关系。主动保护义务源自自保本能,既符合人类对"自我延续"的关切,也与物种存续利益相协调。据主动义务观,各方应依据“互相伤害最小化”的关系理性协商确定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在应对不确定纠纷时,主动义务观为决定何者在监管与处置冷冻胚胎享有优先资格提供了“义务竞争”的许可机制,用“最佳利益实现能力”作为评估标准过滤掉对冷冻胚胎利益的漠视者、投机者和反对者。

袁威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及其认定》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具有特殊性。首先,语义构成应从“偏正结构”转向“法律”与“漏洞”的合成关系。其次,“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需解构为:规范与事实间的“不完整性”规范缝隙,以及效力(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衔接的裁判要求)和规范(原则融贯性的价值要求)两个层面的“计划性”。最后,认定路径应当实现从消极的“违反计划的缺失性判断”向积极的“例外规则必要性证立”的转化:开放型漏洞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证成规范供给;隐蔽型漏洞采用“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基准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双重检验。

评议环节

李炳烁(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几位汇报人的发言进行了深入且专业的点评。他首先对刘小平教授关于隔代探望权的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通过引入“共同善”的分析框架,为新兴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展现了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于吕思远老师的报告,李教授指出其在探讨传统文化与法律适用结合时,需进一步关注法官的分析法学基础和实践成本。在对周晓帆老师关于裁判文书援引最高法院出版物的研究中,评议人提出此类出版物可能带来的法律解释体系庞杂化问题,强调需从宏观审判机构运行体系角度进行反思。

徐清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胡聪沛、朱奕臣两位汇报人的发言进行了细致点评。他指出,两位学者的论文均试图超越传统法律思维,探索新的研究路径,展现了创新的学术价值。在对胡老师发言的点评中,徐教授认为类型思维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同时指出案例群的范围选择需谨慎,避免仅具地方意义。对于朱博士的发言,徐教授质疑其提出的实质推理是否存在扩大化的问题,认为部分形式推理被误归为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道德多元的挑战,难以提供统一的答案,极易滋生司法专断。

刘雪斌(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对几位汇报人的评议中提到,学者们的发言均体现出对既有学术与社会现象的反思,从常识出发进行批判性思考,提炼出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意识。例如,孙嘉奇博士从司法裁判正确性这一常被忽视的前提入手,展开深入论证;邢绪伟博士从义务角度探讨冷冻胚胎利益保护问题,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路径;袁威伟博士则从法律漏洞的认定问题出发,提出了新的分析视角。他认为,上述报告在概念分析、逻辑推导以及案例运用等方面均表现出色,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视角。

第二单元案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案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贵扬主持。

曹奕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人工智能介入案例指导的现实基础及优化对策》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在司法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趋势下,将案例指导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推动AI介入案例指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介入存在两大现实基础:一方面,智能法律推理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它能满足案例指导工作的现实需求,包括削弱案例生成的行政化倾向,优化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援引和推广流程,助力统一裁判尺度。不过,当前人工智能介入案例指导实践仍面临诸多挑战:司法数据库存在质量与规模缺陷、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的角色定位难以明晰、智能系统案例标注技术尚不成熟。对此,报告提出针对性优化策略:构建大规模、高质量的国家司法数据库,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筑牢数据根基;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定位,确保裁判公正性;持续改进案例数据提取与标注方法,提升人工智能系统识别案例的准确性与效率,为司法智能化发展提供可行路径。

傅爱竹(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以《我国案例制度的功能分化与写作路径》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出后,指导性案例与裁判文书网因功能重叠面临边缘化,亟需优化重组。报告提出以“制内市场”理念取代行政化逻辑,遵循需求导向等原则,重构入库参考案例、指导性案例与裁判文书网的功能定位:入库参考案例聚焦“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性案例侧重“试行立法”,裁判文书网强化“知情监督”与“司法大数据供给”,三者附随功能互补。制度构造从四方面展开:效力上,形成“参照—参考—借鉴”的层级体系;遴选时,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分别限定为“造法型”“释法型”案例,裁判文书网扩大公开;发布机制上,三者分别采用不同组合模式;清理规程上,依据特性制定差异化清理方式,为司法案例制度完善提供方案。

闫惠(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以《交往理性视角下事实认定的似真推理与概率推理的协同进路》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传统司法事实认定因依赖形式逻辑封闭推演与客观真实预设,陷入认知偏误与程序失衡的双重困境。基于交往理性理论,重新界定司法事实本质为诉讼参与主体在程序规则约束下经商谈互动达成的规范性共识。似真推理通过动态商谈整合竞争性叙事,得出符合经验法则的“最佳解释推论”;概率推理利用贝叶斯网络建模证据关系,为假设验证提供结构化分析。二者在“假设生成-验证修正”框架下协同,调和经验模糊性与技术确定性,通过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动态检验夯实共识理性根基。该理论推动事实认定向“程序共识论”模式转型,为平衡法律人文价值与技术理性提供理论支撑。

张翅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案例指导制度如何供给规则?——基于双重制度框架的考察》为主题进行汇报。报告以法典化运动兴起为背景,由此产生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如何阐释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扮演的制度性角色的学术课题。他指出,学界常将案例指导制度视为司法解释附属或功能同构参照,缺乏对其功能的深入分析与全景式比较。事实上,供给规则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一大功能,可从内部制度实践与外部制度实践中展现其供给规则的联动图景:内部制度实践在最高法院内部展开,通过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与广义司法解释的多维联系,能刻画案例制度直接供给裁判规则的功能;外部制度实践在立法机关与最高法院的外部关系中展开,可展示指导性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参与试行立法的角色,突出案例制度间接供给法律规则的功能。在实验式的法形成机制的框架下,外部实践结构呈现出点线面的立法模式。因此,案例制度、司法解释和立法呈现出三维联动的图景。

杨小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生成逻辑》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以行政化路径为主导,通过“基层推荐—高院筛选—最高法审定”的三级进阶模式运行,旨在弥补两审终审制下终审权分散导致的司法地方化与法律适用碎片化问题。不同于传统判例法的生成逻辑,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通过政治权威、科层管理与技术理性的递进式商谈,实现了司法经验向规范规则的高效转化。最后,她认为指导性案例的行政化生成机制不等于司法规律的背离。指导性案例通过政治权威、科层管理与技术理性的三重融合,构建了独具特色的“共识建构型”规则生成路径。我们需在坚持制度内核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性改良推动案例指导制度从“统一规则供给”向“法治共识化”的高阶形态演进。

秦朝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论同案同判的功能及司法定位》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功能是定位的具象化表达。围绕“同案同判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是否独立于依法裁判”展开讨论。同案同判固有功能体现为司法裁判功能(通过类比推理弥补立法漏洞)和司法检验功能(矫正裁判偏差),衍生功能体现为司法引力功能(维系法律体系稳定)。针对学界争议,“冗余论”视其为依法裁判的衍生道德义务,“司法本质论”则认为其是司法本质的核心要素,两种理论各有局限。同案同判是基于法安定性的司法义务:通常依附于依法裁判,在规则变更、前案错误或社会重大变迁时则成为独立约束机制。

余昊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依规则裁判:类案类判的概念分析》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类案类判研究应以概念论为基础,从三个维度进行澄清:内涵上,可还原为“依规则裁判”(还原性命题),且因为具有开放性和时序性而区别于依法裁判和遵循先例(区分性命题);性质上,仅有内部界限,是司法裁判理性活动的逻辑前提(构成性命题);要求上,对裁判者施加认知与论证义务,即在法的发现层面进行案例比较,以及在法的证立层面对不确定的规则予以精确化(约束性命题)。厘清类案类判的概念,有助于反思与重置类案类判的既有讨论语境。

评议环节

杨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前三篇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对于曹奕阳老师的汇报,杨波教授强调了明确案例指导制度原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人工智能在类比推理中存在法理、情感等复杂层面的困难,同时对智能系统的案例标注技术和数据库案例遴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对于傅爱竹老师关于案例制度功能分化与协作路径的思考,杨波教授特别强调在重构案例制度时需兼顾宏观统一性与具体问题指向。最后,她对闫惠老师从交往理性视角探讨事实认定的似真推理与概率推理协同的研究表示关注,同时提出关于协同理论在学界的讨论空间以及司法实践中数字化与自由心证之间的矛盾问题,强调后续研究需进一步探讨。

张友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张翅翔、杨小乐两位博士生的汇报进行了点评。他指出,张博士提出了指导案例对具体条文模糊化的新观点,具有创新性,但同时指出其在概念界定上存在模糊之处,如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区分不够明确。此外,他对其中关于供给规则的论述提出了看法,认为需进一步考量语境下的具体内容。对于杨博士的汇报,张教授认为其构建共识平衡平台的观点具有创新性,但整体结构的逻辑关联性有待加强。他建议在后续研究中应更聚焦于指导性案例生成的制度逻辑,以突出重点。

陈蒙(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秦朝阳、余昊迪两位博士生的汇报进行评议。陈教授首先对秦博士的汇报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对同案同判功能的剖析深刻且具启发性,为司法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提供了理论支撑。此外,陈教授也提出了关于固有功能与衍生功能之间的互动关系及矛盾张力的思考,强调需进一步明确社会重大变迁的标准,以防止例外情形的滥用。在对余博士的发言评议中,他指出其对“类案类判”概念的系统阐述具有较高的理论建构性,揭示了类案类判的规范性基础与内在理性。同时,他也指出其中规则精细化的边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第二分会场

第二分会场会议议程分为两单元,第一单元为“新科技运用与司法制度变革研究”,第二单元为“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

第一单元新科技运用与司法制度变革研究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新科技运用与司法制度变革研究”,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任瑞兴主持。

姜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以《司法场景中法律大语言模型RAG的价值对齐评价体系及其优化路径》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法律大语言模型在司法场景中表现出卓越的性能,引发了法律科技领域的新一轮革命。法律大语言模型RAG应用和其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存在显著区别,内在蕴含着对价值判断准确性的极高要求。价值对齐理论能够解决法律大语言模型在训练过程中的幻觉问题及价值输出偏差和安全问题。通过明确法律大语言模型的伦理标准、可解释标准和安全标准有利于构建价值对齐评价体系。在优化路径方面,通过提升法律的科学性、构建法律知识图谱以及通过通专结合完善工程研究将有助于司法场景中法律大语言模型RAG的更好适配。

李璐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数字技术异化下人的发展困境及其协同治理》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在重塑社会关系的同时,催生了安全、尊严与平等维度的系统性异化危机。平台通过规则制定权形成“数字利维坦”,算法黑箱消解人类决策主体地位,数据垄断则重构社会资源配置逻辑。这种技术权力的扩张不仅导致物理安全向数据安全的范式转换,更通过认知异化与行为操控引发主体性消解,最终在参与权排斥与共享权剥夺中形成权利分配的结构性失衡。

陈越瓯(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法官数字画像的生成逻辑与风险规制》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法官数字画像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大数据聚合分析,意在实现对法官裁判行为精准分析、评价和预测。司法数据的内生性逻辑在于其表征的法官裁判行为的数字化使得法官裁判行为不再被视为具有规范性的司法权行使行为,而是成为诉讼博弈的标的和审判管理的规训对象。在这一逻辑下,法官的客体化趋势明显,法官数字画像的风险由此而生,因此需要在区分应用场景的基础上加以场景化规制。法官数字画像的兴起意味着,以往为传统司法理论排斥的形式化因素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日益重要,现有的司法制度需要认真对待这种趋势。

李广宇(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以《民事审判智能化应用的困境、逻辑与能力提升》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了民事审判智能化应用的实现困境,诸如冲击民事审判法理基础、算法特性与司法裁判特性相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在民事审判智能化应用的发展中,应当在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辅助定位、坚守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司法审判模式、划定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应用中的界限的应有逻辑上,提升民事审判智能化应用的核心技术研发与运用能力、审判中人机协同能力、审判全流程监督与管理能力。

肖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人工智能嵌入智慧司法的理论反思:从技术到人文》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当前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思考,主要基于“解纷主体”的理性视角,但忽视了“纠纷主体”的需求。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裁判领域的过程中,带来了诸如数字技术的依赖、数据采样的局限、算法的不可解释及规则适用的僵化等挑战。尽管技术层面的难题不容忽视,但真正的挑战潜藏于人文领域的隐忧之中。人工智能技术对智慧司法的嵌入可能会削弱主体地位、折损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动摇司法信任的基础、忽视司法的情感关怀。因此,有必要在智慧司法建设中重新聚焦于“人”的本质,关注“纠纷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实现“智慧司法”与“司法智慧”的有机结合。

石俊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释性的阶段性实现——以司法人工智能为例》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释性存在技术与人文的二重面向,前者以实现算法透明为目标,包括算法内部透明和算法决策透明;后者以实现算法可理解性为目标,从匹配个人认知、释明社会价值以及共情三方面帮助理解算法决策。在开发阶段的解释算法,应当注重技术面向以实现算法透明,提前防范算法决策风险并实现算法监管的有效实施。以司法人工智能为例,算法不透明可能遮蔽司法程序,应当要求算法开发主体与审判主体在开发阶段通力合作,以算法说明书的形式实现算法透明。诉讼当事人可能对司法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存在认知偏差,应当明确由审判主体在部署阶段实现算法可理解性,并构建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的算法可理解性实现机制。

王嘉怡(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类案裁判智能化的功能悖论与结构优化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类案裁判智能化系统在司法场域的应用过程中,技术系统对司法系统的结构化嵌入呈现出显功能预期收益与潜功能非预期后果的负向功能净差额总和。其保障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可预期等显功能与正功能尚未充分实现,却衍生出由潜功能主导的负效应泛化,最终演化为对司法权的消解、对司法公正价值的侵蚀与司法信任的冲击。究其根源,技术本体结构化嵌入导致的系统适配性断裂,司法系统裁判方法缺位造成的系统协同性失灵,以及类案裁判智能化系统价值伦理偏移引发的系统殖民性异化,技术路径、方法体系与价值取向三个维度共同形塑了类案裁判智能化应用中功能落差的生成机制。对此,需构建技术本体、裁判方法、价值伦理的三维治理框架。

李平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技术如何中介于司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中介化及其反思》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对于数字司法的既有研究多囿于功能主义的分析进路,难以提供对于技术如何存在于司法场域的整全性理解,也忽视了技术中介下司法运作逻辑的结构性动态变化。从法官行动的视角出发,技术在具身性、诠释性、他异性三个维度中介入司法运作的过程。行动的自我重复与自我生产带来了司法运作的结构性变迁,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中介化在关系结构、具象结构、制度结构等层次产生一系列张力。随着司法运作由物理场域转向数字场域,物理场域下的聚合性关系为数字场域中出现的联结性关系所取代。为了克服技术中介化带来的司法技术主义风险,需要在行动层构建“人在回路”的决策回环,在结构层加强数字空间中的“商谈性”的制度构建。

评议环节

胡敬阳(江海学刊杂志社法学编辑)在评论中指出,各位报告者的前沿意识和国际视野以及扎实的学术训练令人钦佩。人工智能的成功并非是在方法论层面上的颠覆,而是知识生产策略的范式转向。人工智能天然适配是以过程性为核心的动词思维。但是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深受字母文字资源影响。如何实现汉字的智能化,在事实上是一个文明认知范式的重构。

肖梦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从整体上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两个总括式的问题:人工智能赋能司法审判与赋能其他行为有什么区别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是应用得足够多还是不够多。在进行总体评价后,肖老师分别对本单元主题报告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雷婉璐(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学理论和论文写作的角度进行了评议。雷老师指出,将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动力是司法实践需求还是国家政策推动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将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必须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其底线是不能贬损司法的公信力。在开放出总体性问题后,雷老师分别对上述本单元报告做出了细致评议,肯定了各个报告的创新性和对问题的敏锐性,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第二单元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

第二分会场发言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由南京警察学院张海老师主持。

徐文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再论裁判请求权——以证成家事调解前置正当性为目的》为主题进行汇报。徐老师指出,虽然学者们曾试图从我国宪法条文中解释出裁判请求权的存在,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大陆宪法中并未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基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解决纠纷的承诺→获得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实现裁判请求权”这一逻辑,我们能够在宪法没有明文化的裁判请求权条文的情况下论证出裁判请求权的存在。通过与日本宪法中明文化的裁判请求权条款的对比,徐老师提出我们国家的“裁判”一词即便最初并不做含有裁定一词的预设,到今日也确实存在了本身属于裁定和判决的组合词的解读可能性。当事人有寻求法院对其所提诉之案件进行实质性裁判解决的权利。只要法院形成纠纷解决系属,就应当理解为法院回应了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而最终法院究竟是以判决还是裁定来实质性回应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可能就不属于当事人主义范畴的事项,而当然的属于法院职权主义的事项。

孙梦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家事法庭人员配置中的性别多样性考察》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受刑事领域研究发现女性陪审员导致判决更严苛(与女性更温柔的常识相反)的启发,作者关注家事法庭(女性法官占比常超70%)是否存在类似效应。研究设想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和实地调研,分析家事法庭人员性别差异、性别比例、法官性别调节效应及当事人性别对裁判倾向(尤其是对女性当事人是否更严厉)的影响,挑战“女性法官更温柔耐心”的固有认知,为家事法庭人员配置提供新思路。

陈家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以《亲伦传统司法运用的功能图景、机制表达与措施完善》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司法裁判是一种据法裁判,亲伦传统是一种非规则司法,在司法审判中广泛存在,并在民间的解决过程中也广泛存在。其可作为准裁判依据、是事实推定的理由、影响着定罪量刑并增强着裁判的说服力。依据亲伦传统形成的道德判断通过法律程序走向裁判前台,在法官心理的作用下被法律规范识别和转译,并在考量个人发展、家庭秩序及社会和谐等因素下影响裁判。通过运行机制发现,部分裁判混淆了法律系统与道德的界限,违反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要求,并导致裁判说理非规范化与简单化。在功能分化时亲伦传统只能激扰而不决定司法,可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以及在形式论证基础上增强实质论证。

马智勇(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以《权利束理论的力度与限度》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权利束理论是当下理解财产及财产权的主流理论,也是我国数据确权的理论基础。权利束理论主张财产不是“物”,而是一个人在“物”上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集合;财产是一个灵活且可塑的概念,不存在任何特定的本质性权利束决定了财产概念的应用;财产权也是一种对人权,而不是对物权。权利束理论有助于明确财产安排中各方存在的法律关系,澄清不同财产安排中潜在的规范性选择,促进财产的精确使用。然而,由于权利束理论对“概念”的理解秉持错误的古典主义观点,为其带来了规范性盲点,容易导向工具主义的财产观,消解财产权在实践推理中的意义。当下学界对数据确权的讨论缺乏规范性分析的方法,权利的证成理论能够弥补权利束理论规范性不足的问题。

翟家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以《何以衡情:清代秋审成案的司法经验与历史镜鉴》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清代秋审成案体现了司法的“衡情”特征,其经验从实质和形式两个维度展现。实质上,通过考虑情理、法理和权衡,展现了传统司法义理;形式上,其叙事和论证方式与现代死刑复核案例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这一制度为现代司法提供了启示:理念上,体现了慎用死刑的传统智慧;制度上,为增强案例指导效力提供了历史参考。秋审成案的经验总结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司法,并为现代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柳效灵(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以《裁判说理保障人权的功能证成与风险化解》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司法裁判旨在保障人权,通过提高公权力透明度和理性化,以及推动私权利个性化和创新来实现双重价值。司法实践中,说理不足可能削弱人权保障功能,而过度创新可能消解法治权威。应根据公私法律关系中人权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异化说理策略。对于受情理法文化影响的裁判思维,实质性思维不应破除,而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规范整合,既保持法律解释的规范性,又尊重实质正义,以实现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统一。

肖毅(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以《践行“如我在诉”:回应性司法的法理建构》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理念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强调法官需以同理心和共情能力为基础,通过裁判回应社会关切,构建“回应性司法”模式。该模式在维护司法被动性与中立性的前提下,平衡克制与能动性,以涵摄推理为主、实质权衡为辅,借助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建议实现社会互动。司法活动严格遵循依法裁判原则,确保裁判依据的封闭性与说理的适度开放,审慎运用调解和诉源治理手段。通过规范化的司法能动性,该理念旨在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推动司法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评议环节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马智勇老师的文章瞄准数字法治语境中的数字确权问题,并提出分析及精确治理的理论框架,顺应了新兴权利话题的展开趋势。同时,他建议马老师对于“权利”问题的文献进行进一步追溯,更准确分析“权利话语”在法学领域中的适用范围。对于柳效灵博士的文章,他提到本文涉及法律修辞学与人权法学的结合,建议柳博士进一步涉猎相关文献,并寻找通过裁判文书详细说理保障人权的实例。姚远老师回应肖毅博士的论文,指出司法系统必定以官方渠道直接地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并最终成为公共议题。同时,他认为,对“如我在诉”的“我”究竟指涉哪个特定主体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具有较大的意义。

林乐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指出,陈家恩老师和翟家骏老师的文章分别将刑法与法律史进行融合交叉研究,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与阐释力。其中,陈家恩老师的文章以刑事审判为例,系统阐释了亲伦传统的司法运用相关问题,文章深度与架构较为成熟,但对“功能图景”的分类描述有待完善。关于翟家骏老师的文章,林乐鸣老师指出,将清代的“秋审”与“成案”进行勾连研究,并将其与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制度进行对比的视角具有新颖性;并建议进一步厘清文章结构,加强说理。

邵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在评议时,首先总结了诉权相关研究的强理论性。据此提出,将诉权、调解权等理论建构与“立案难”等实践痛点相结合的假设,以期达到对实践问题的指导与调适功能。对于徐文海老师的报告,邵聪老师建议明确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谨慎提出修法建议。针对孙梦娇老师的文章,邵聪老师认为,当前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中女性审判员人数占比较大的成因有待进一步考证与分析。

第三分会场

第三分会场的主题为“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该主题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一)

第一单元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溪主持。

马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人民法院围绕执转破工作的机制安排》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执行难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难题之一,执行难的原因包括执行体制本身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执行活动受制于来自社会生活的反馈效果。他提出,执行转破产为有效解决执行积案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动力、破产部门业务量大等。苏州和徐州等地进行了改革尝试,通过整合执行局和破产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取得了一定成效。他最后强调,执行和破产工作的特点需要考虑,未来改革的可持续性仍需观察,对改革的评判需要保持一个开放性的态度。

 

樊慧珊(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以《系统论视野下司法后果主义的扩张》为主题进行汇报。她以系统论为视角,深入探讨司法裁判中的后果主义扩张问题。她首先梳理国内外司法裁判后果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通过案例、司法政策以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列举,揭示后果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及背后实质问题。她提出,面对实质正义诉求与法律安定性的张力,后果主义审判思维可以弥合法律刚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但过度依赖它则可能侵蚀法律安定性并破坏法律价值秩序。她主张运用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框架,通过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和结构耦合,实现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与法律自主性的平衡。

 

侯明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中国式环境司法现代化的法理阐释》为主题进行汇报。他主要探讨了中国式环境司法现代化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定位、实现路径、审判理念和核心关系处理。基本定位涉及与中国式现代化和传统司法的比较,他强调环境司法现代化是整体推进的一部分,并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实现路径上,他提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但指出目前存在形式化问题,强调环境利益的识别与衡量的重要性。审判理念上,他强调预防性、恢复性和系统性环境司法。核心关系处理方面,提出了内部与外部权力配置、诉讼类型整合以及环境司法权运行与生态文明政策执行的关系问题。

史佳楠(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美国政治问题司法化的解构与祛魅》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政治问题司法化的现象,美国死刑的司法废除是一种典型的政治问题司法化处理方式。他运用了罗森伯格的理论,在罗森伯格的理论中,政治问题司法化的适用条件繁多。而且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的有限性,政治问题司法化对公共政策的塑造过程往往会事与愿违。此外,他指出,政治问题司法化的结果极有可能被推翻。美国死刑宪法变革的失败一方面丰富了罗森博格理论的质料,另一方面反映了政治问题司法化本身存在的问题。他以美国死刑制度为例,探讨了其改革的成效与局限。他的报告最后指出,中国司法权的建构要平衡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关系,在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模式。

孙冲(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以《数字赋能下预防性警察权的内在机制、潜在风险与规范构想》为主题进行汇报。基于在基层派出所的工作经验,他提出了预防性警察权的概念,旨在应对风险社会中警察权的转变。他提出,预防性警察权强调风险预防职能,与传统警察权的事后惩治不同。他提出,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预防性警察权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改变了警察权的运行模式和与公民的互动方式,提升了执法能力和决策层级,同时也提前了权力介入的时机。然而,他认为,这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合法性风险、决策与行动分离导致的执行僵化和算法理性下的有罪推定等风险。他认为,需要对预防性警察权进行重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烨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以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为主题进行汇报。作为司法体系末端的人民法庭,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对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权力下沉、促进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其职能运行对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平衡司法权被动性与治理需求主动性、破解现阶段法院诉累等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现阶段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存在司法职能和治理职能混同风险,可能导致司法中立性稀释与治理效能异化。对此,通过界分司法职能和治理职能明确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人民法庭作为司法裁判者与法治治理者的双重角色,一方面,要依靠个案的形成治理效应,严守司法规律;另一方面,通过党委领导,法庭协同模式嵌入基层治理体系,并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与基层治理实效的动态平衡。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燚鹏以《名誉权概念中“社会评价”的理论重构——基于关系视角的思考》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我国名誉权的概念界定由“人格尊严”转向“社会评价”。这一概念转向背后反映出名誉权功能由强调个体尊严到实现社会和谐。社会评价概念在名誉权的功能实现上具有一定优势,最终为立法者所采纳。然而,对社会评价概念的进一步考察,发现其存在概念边界模糊不清,司法实践认定不一的现实困境。为了发挥名誉权的应然功能,应当对社会评价概念加以重构。从关系视角来看,在社会互动中,人要不断处理自我身份、个人身份与社会身份的关系。社会评价恰好可以处理三种身份的整合问题以及整合后的社会交往问题。作为社会评价的名誉,能够恰当地将主观维度的自我身份、客观维度的社会身份以及结构意义上的关系性身份串联起来,并实现名誉权与中国社会语境的契合。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瀚正《论关键词攀附的法律规制》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词攀附本质上是一种窃取市场竞争力的搭便车行为。关键词攀附的底层逻辑在于劫掠消费者的注意力,进而扭曲平台经济下的供需匹配机制。关键词攀附的实施依赖技术支持与多主体协作。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初次尝试,到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立法试验,再到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制度成型,禁止关键词攀附条款入法的过程不可谓不曲折。关键词攀附的法律规制不应落入“网络自治论”与“网络保守论”的窠臼,而应延续案例群类型化的修法思路,通过“问题导向式立法”破解网络空间的治理赤字。基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隐性关键词攀附同样会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而且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落实平台责任是规制关键词攀附的权宜之计,而通过引入技术治理、实现监管能力现代化则是规制关键词攀附的治本之策。

评议环节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教授针对马丁、樊慧珊、侯明明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指出第一篇论文针对人民法院围绕执转破工作的机制安排的研究,突破了法理学较少关注技术细节的局限,聚焦“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问题。对论文的修改建议是引入组织社会学视角,分析执行局与破产庭“强行捏合”的权责分配困境。针对第二篇论文,杨帆教授肯定了系统论对“后果考量边界”的解释力,如结构耦合、内/外在视角统一,但运用系统理论也需注意具体情境。另外,论文中的术语“三阶观察”有待商榷。针对第三篇文章,杨帆教授指出,目前环境利益识别机制面临操作困境,经过自己的调研发现,因检察院公益诉讼缺位、环境利益识别模糊,出现了“案源枯竭”的现象。他建议文章强化“中国式”实证支撑,破解理论设计与司法现实的割裂。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勇教授针对史佳楠、孙冲的论文从写作角度进行了评议。他指出第一篇论文仅探讨了“政治问题司法化”,未同等关注“司法问题政治化”。对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尚需进一步补充研究。第二篇论文的选题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但范围过大,建议聚焦,可以调整为数字赋能下预防性警察行为的运作机制构建研究。另外,文章所用的术语可以进行修正,将“警察权”改为“警察行为”,更契合行政法学研究范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韵副教授针对张烨、朱燚鹏、李瀚正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她指出第一篇论文探讨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提出了个案治理效益和党委领导下的法庭协同运行逻辑,但未具体解决法庭参与调解可能影响审判中立性的问题。第二篇文章深入分析了名誉权概念中社会评价的理论重构,提出关系视角,建议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实证分析。第三篇文章研究了网络不正当竞争中关键用词攀附的法律规则,提出了危害性论证,建议对案件类型化和平台责任边界进行清晰化。

第二单元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二)

第二单元由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蔡舒眉主持。

 

寿媛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深度媒介化社会司法公正的公众认同路径研究》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如今的数字媒介打破了司法裁判场景的封闭性与独立性,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成为媒介逻辑与司法逻辑的耦合过程。但个案公正的生成规律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这种张力既影响公众对个案裁判的认同感,也会阻碍个案裁判公正的实现。因此,她认为司法机关新媒体兼具司法属性与媒介属性,可依据主观程序正义理论,跨界调节个案信息供给与公众信息需求之间的失衡问题。司法机关新媒体在审前程序遵循媒介逻辑,通过设置议程强化公众的过程参与权,从形式上维系信息流动平衡;在审判程序依照司法逻辑回应诉求,从实质上实现公众在参与中认同个案裁判,形成公众感知司法公正的二元进路。

 

温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算力财产权:从权利证成到规范构造》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算力财产权是数字时代新型财产权。为保障该权利,需阐明其内在理由蕴含的人格尊严与平等价值;其外在理由强调算力在数据要素化和数字经济发展里的关键作用,凸显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而,他认为算力财产权在规范层面应构建具普遍性、可及性与制度正当性的权利结构,凡具法律人格者,均享有作为算力财产权主体的资格,范围覆盖从算力供给侧到终端使用的各类主体。通过范式转换,让算力具备财产权客体要求的可支配、排他、可转让及价值性,依据经典财产权内容划分,使算力财产权在数字环境中实现排他占有、竞争使用、双重收益与代码化处分。

林坤(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以《化简为繁:基于我国离婚诉讼中缺席审判适用效果的反思》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对于被告无故拒绝参加诉讼的离婚案件,法官若简单地适用缺席审判,不仅会造成裁判文书的“无效”,更是对缺席审判制度特性的违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无视。为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法官应从诉讼运行过程和诉讼两造平衡来梳理缺席审判的适用实践,正视诉讼过程“麦当劳化”和诉讼理由“同案异判”等诉讼运行过程机械化的问题,审视原告不受保护和被告不被强制等诉讼两造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从离婚自由和权利保护来检视缺席审判的适用逻辑,严格遵行“以人为本”来界定公私边界,理性适用“公正司法”来推动实质平等。以化简为繁的庭前准备性措施、庭中应对性措施以及庭后惩戒性措施等诉讼全过程措施为抓手,实现缺席审判在离婚诉讼中的良性适用。

王静(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以《破解法教义学的价值困境——以信息网络共同犯罪为例》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法教义学产生于填补规范与事实之间落差的实际需要,其通过基于实在法权威并经法律共同体认可的“通说”,避免裁判者因该落差产生价值判断分歧。但新兴科学技术的兴起,使传统法教义学因面临超越实在法的价值影响而失灵,即便求助于法条背后的价值本旨,仍会面临价值不可通约的难题。为应对此难题,她认为需对法律通说在理论争议层面进行建构性诠释,通过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实现同案同判。以技术支持型信息网络犯罪为例,可经由对意思联络的 “基于行为的精神拟制” 新释,将其纳入网络诈骗罪共犯范畴,以此实现裁判的正义需求。

崔寒玉(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及其宪法边界》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厘定,本质上是宪法中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制度性展开。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依循规范主义进路和功能主义进路:规范主义进路通过释明“公益” 概念揭示公益诉讼的理想类型,矫正受案范围 “清单式” 扩张趋势;功能主义进路从实践需求出发,证成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治理价值。但两条进路均未能揭示其背后的深层制度根源,缺乏对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系性认知。因此,她认为应当引入宪法权力结构视角,揭示国家权力组织结构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隐性塑造,并结合功能主义进路提出制度改良方案,在批判性反思中构建更具解释力与实践效能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孙远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以《面向界面:热点案件中的公众集体情感诉求与法院回应——从“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舆情切入》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建设对法院提出了回应公众集体情感诉求的实质要求。同时基于对“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舆情的定量分析,该案件中公众的集体诉求在LDA主题模型中呈现出5种不同的主题模式。借助“集体情感”的研究框架,5个主题都展现出了“集体情感”从流通到表达和教学的全部特征,并且在相似的热点案件的情形中具备一定的普遍性和可复现性。孙老师基于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结论,以及法院在回应热点案件中公众集体情感诉求时的保守策略,指出在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下,仍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优化法院在热点案件中回应公众集体情感诉求的效果。

杨德敏(北华大学法学院讲师)以《轻罪治理“第三领域”模式的规范重构与实践路径》为主题进行汇报。她指出在当前“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转型时期,传统“第三领域”的纠纷化解机制能够为我国当下的轻罪治理体系的司法逻辑和实践路径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同时基于第三领域传统下的轻微罪行治理逻辑并不是国家与社会、正式与非正式、罪与非罪的截然二分,而是呈现出空间上、规范上以及化解机制上的多元互动、混合交搭。将“第三领域”的概念与运作机理延伸至轻罪治理的范畴,借鉴明清时期对轻罪的认定采用“形式定性+实质定量”的标准,确立轻罪认定的宣告刑标准。最后她指出建构以“首唱-唱和”为司法逻辑,以检察院一体、行刑衔接为主体的协作机制,以情理为司法基准的新时期轻罪治理的第三领域模式。

评议环节

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本单元前两位汇报人的发言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点评。她指出两篇论文的选题均具有新颖性。第一篇文章的部分命题论证需考量。比如第一个路径中,司法机关通过媒体设置议题消解非理性舆论,提到“将理性的民意表达适当吸纳为裁判的依据与理由”,那么谁来确认理性的民意?吸纳是否考虑当事人影响?如何设置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求证。第二篇文章中算力财产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还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利?若是宪法基本权,是否应从宪法层面论证?若是民法财产权,需论证算力财产权与传统民法财产权的差异,同时,需要对采取法律解释模式还是立法设定新权利的模式进行进一步研究。

薛爱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上述汇报人的主题发言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点评。他指出林老师的文章题目“化简为繁”从字面看,意味着法官工作量和负担增加。虽然从规范意义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需考虑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文章部分内容针对性较弱,建议聚焦特定情形,强化针对性。王老师文章问题意识明确,聚焦法教义学的价值困境,但第二部分论述“法教义学的价值困境及成因”时,整体较为简化。同时文章通过“信息网络共同犯罪”讨论问题,但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的争议更多是传统理论能否涵盖新型情形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进一步阐释。

吴梓源(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上述汇报人的主题发言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点评。他指出孙远航老师的文章存在定量与定性分析的衔接问题,文章未交代二者转换逻辑或关联,呈现较生硬,观感上存在断层。其次在数据选取的全面性上仅收集微博平台数据,虽提及“权威性”,但未论证其全面性,同时文中“定性分析”与传统定性方法存在差异,需避免将“法律的实事求是”与“法学实证研究”概念混淆。杨老师文章提出“轻罪治理”概念及类型化研究,需明确其功能与意义,美国轻罪治理已显现问题,如何在制度设计中规避负功能?功能预期与风险防控需进一步阐释。第三篇文章批判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路径,引入“宪法权利结构”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但未明确当下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中,哪些会被新模型排除?新模型如何检验旧模型结论的错误并体现优势?需通过具体案例或类型化分析增强说服力。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文恺教授主持。由何柏生、王勇、李拥军三位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学术总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柏生教授表示,本次会议主题为法理与诉讼法的交叉议题,吸引了各个理论领域以及多个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会,各位与会人员在本次会议中的精彩发言让人印象深刻。何教授对会议中讨论的相关论文进行了精彩细致的总结。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认为本会议呈现选题开放、学科开放、参与者身份多元等特色。会议的讨论富有成果。论坛应当坚持对司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展开进一步讨论,期待学术界推进相关研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作最后总结。他认为,本次会议是历年会议中参会学者数量与投稿论文数量最多的一次,论文主题覆盖了众多领域。作为法理学者,既要研究司法理论,也不能脱离诉讼制度;既要有先验的理论,也要有实务经验。在研究司法理论时不忘诉讼制度才能使研究不流于“孤独的深刻”。如果离开了司法,法理学将是空洞的,有了司法的法理学才是结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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