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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13:17     点击数:

院办 发表于: 2014-11-24 13:17  点击:1025

  2014年11月21日下午一点半,在匡亚明楼279会议室,法学院召开了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座谈会。会议由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洪明同志主持,法学院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和宪法与行政法两个教研部教师代表参加了会议。

  李洪明同志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他认为:作为吉大法学学科的教师,应该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支持者、倡导者、拥护者和传播者。这次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法学学科的繁荣与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各位教师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领各自领域的科研、教学走在时代的前列,唤醒法学春天的到来。李洪明同志解读了法学院党发【2014】015号文件《关于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安排意见》,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党委已经开展的学习宣传活动;同时,布置了各教工党支部的学习活动。

  参加会议的同志分别就自己学科领域内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领悟和理解发表了意见。任喜荣教授认为:这次《决定》的制定,说明中共治理国家的角度发生了重大改变,用仪式性的制度体现出宪法精神的至上,是中共了不起的成就。同时提出,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如何融合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待研究。宋显宗教授认为: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这次《决定》使“依法治国”从口号落实到文件,是可以写入历史的重大事件,把法治作为国家战略目标,将公正上升到了司法建设意识形态地位。同时提出了法治生态环境改善的问题。李海平教授认为:这次《决定》的制定,反映出我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思维的一个转变,既要加强党的领导也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也提出了两点隐忧,一个是党的领导法制化的问题,一个是法学教育问题。彭贵才教授认为:法学研究的走向一定要立足于国情,《决定》出台后,我们要加强对国家的使命感,要在自己的教学科研领域适当调整,但如何改变教学模式还要在实践中摸索。王志远教授认为:这次《决定》的制定,体现的是社会生活方式的整体改变问题,每一个人都应该按照法制去生活,用正义引导政府和人民去做事去生活。鲁鹏宇副教授认为:《决定》的制定,反映了我党执政越来越成熟,从意识形态到经济发展到依法治国,提出了全方位法律观念。他认为全会精神体现了三个转变---从依法治民向以法治官的转变、从意识形态治国向法治共识的转变、从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的转变。刘雪斌教授认为:《决定》的制定,反映了中国开始转向国际化视野,参与全球性规则,是改革开放在法治领域的推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原来是通过人(干部)实现的,现在要通过法治来实现。赵惊涛教授认为:《决定》的制定是要在全社会领域形成法治的信仰,通过公示法律的尊严,让人们有尊严的生活。同时提出,政治思维关注的是秩序和安全,法律思维关注的是公平和自由,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要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不同的侧重。

  座谈持续了三个小时,气氛热烈,发言积极,思想与思想的碰撞让与会人员深受启发。李洪明同志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感谢各位同志的认真准备和在学术上的积极探索,对四中全会的报告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隐含的精神层面都给予了深入而务实的分析,收获颇丰。下一步,我们要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教学、科研的内容和体系上做适当调整,让我们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有时效性,祝各位同志工作更有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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