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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0日 08:55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2-05-10 08:55  点击:27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建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让学生公寓成为学生之家,根据《吉林大学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全体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
(一)我院学生公寓实行学院和生管会两级管理制,即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宏观管理下,法学院生管会在各年级辅导员的协助下进行具体管理。
(二)学生公寓内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第四条  生管会职责 
(一)配合公寓管理员进行学生公寓管理,促成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二)做好日常的查寝工作,及时把检查结果汇报到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了解学生住宿情况,处理学生纠纷,协调学生之间的关系。
(四)配合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寝室文明评比和寝室文化建设活动。
第五条  寝室长职责
    学生寝室寝室长是寝室事务的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同学、引导同学、激发同学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寝室长由全体在寝人员民主推选产生。
(一)寝室长的选任条件
 1、思想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为人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有责任心,担任寝室长职务要乐于为同学服务并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3、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党员、班团干部应带头担任寝室长职务。
(二)寝室长具体工作要求
1、寝室长负责寝室日常内务管理,负责拟订卫生值日表,监督落实值日制度并确保寝室卫生干净整洁;
2、寝室长应关心并关注寝室成员,对寝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者报告辅导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寝室若有晚归者,寝室长有义务通知并确保所有人安全回到寝室,若劝说无效应及时上报生管会干部或辅导员;
3、寝室长应带头杜绝违章用电的使用,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不加以使用,若劝说无效,应有相应记录并报告生管会干部或辅导员;
4、寝室长应确保寝室文化健康积极,严禁赌博等不良行为;
5、寝室长应以身作则,努力调动所有寝室同学的热情,争创文明寝室、卫生寝室,争取获得“优秀寝室”称号。



                   第三章  学生公寓行为规范
第六条  遵守公寓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礼貌对待公寓管理人员。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桌椅摆放要整齐,配备的家具由本人合理保管,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晚归、夜不归宿和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第九条  文明礼貌,尊重他人。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做剧烈运动或从事大型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 
第十条  遵纪守法,不在公寓内进行赌博、酗酒、打麻将、不搞封建迷信等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公寓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树立节约意识,培养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关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集体责任心,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留心公寓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运行,若发现有重大故障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修。
第十四条  公寓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相邻房间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公寓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谨防内偷外盗。手机、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不急用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室内无人,要注意关好门窗,因门窗未关而引起的偷盗事件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因更换室员、门锁损坏、钥匙丢失、曾经被盗、钥匙可能被盗配等因钥匙原因有失盗隐患存在时,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申请更换房门门锁。严禁学生转借、私配房门钥匙、门锁,因疏忽、过失、违规或不作为造成公寓财物被盗者,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亲友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形迹可疑的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如有疑点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保安或辅导员。第十九条  公寓内电脑使用规定:

(一)新生入学半年内不允许使用电脑;

(二)凡学生购置电脑,需在宿舍使用的,宿舍内同学需就用电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三)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严禁通过网络从事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在公寓内点燃蜡烛及使用其他违规照明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做饭、烧水、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爱护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用电。按规定使用室内电器,不得违规使用或存放电炉、电饭锅、 电热器、洗衣机、音箱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停电时,学生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宿舍。

                  第五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寓卫生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每个宿舍由学生推选寝室长1人,由寝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有权利和义务检查督促其他同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标准打扫好整个房间的卫生,同时督促宿舍的每位成员整理好自己的内务卫生。
第二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天自觉坚持整理床铺,打扫室内卫生,不向走廊、楼梯间与窗外随意倒水和丢弃杂物,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勤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无脏衣服、鞋袜等。
第二十四条 按时打扫卫生,暖气片、暖气管上无尘土、杂物,拖把、笤帚、铁簸箕统一放在指定位置。保持地面墙面清洁,窗明几净,内务整理规范统一。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墙壁无乱贴乱画和乱挂现象,房门上梁玻璃不要粘贴报纸等不透明物品,以免影响室内光线,墙壁无尘土、无蜘蛛网。
第二十六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物品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六章  学生公寓检查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公寓卫生达标和进行公寓文化建设,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生管会将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和评比。
(一)宿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学习秩序检查、内务卫生检查、行为规范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
 1、学习秩序检查:包括在学生上课期间,宿舍是否存在学生旷课现象,以及各种影响他人学习破坏学习氛围的违纪行为。
 2、内务卫生检查:包括宿舍值日制度执行情况、卫生状况、物品摆放情况、房间总体布置情况等;
 3、行为规范检查:包括对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检查;
 4、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违章用电等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
(二)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1、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牵头,生管会组织全面检查,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和评比工作。
2、学生工作办公室随时对生管会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生宿舍的评比验收工作,学生宿舍的评比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评比验收条件如下:
(一)优秀寝室
1、寝室清洁卫生习惯好,室内整齐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2、寝室有良好的学习氛围,按时上课上自习,全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
3、寝室成员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观念强,无在外租房、通宵上网等不良现象,无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打麻将等违纪行为。
4、宿舍全体成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礼貌待人,活泼乐观,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良好寝室
 1.宿舍整洁卫生,基本符合卫生管理要求。
 2.寝室成员能够按时上课,无旷课行为,学习态度较端正。
 3.寝室成员能够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行为。
(三)不合格寝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不合格宿舍:
 1、宿舍内部不团结,有打架斗殴现象;                                   2、宿舍成员有赌博、酗酒、打麻将等违纪行为;
 3、宿舍卫生差,在学校检查中有三次不合格表现;
 4、学习风气差,旷课现象严重;                                         5、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
 6、有其他群体性不良表现。
第二十九条  寝室表彰。
    公寓将设流动红旗男寝3面,女寝6面,得到优秀等级的寝室将被评为“模范寝室”并获得流动红旗。在检查寝室活动中获得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在综合测评时会得到0.1分的加分并在学院网站通报表扬,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寝室将会在学院网站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将依据《吉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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