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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学法学院陈爱娥教授做客我院第185、186海(境)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08:43     点击数:

2018年11月2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85期海(境)外学者讲座在经信教学楼D区二楼涉外型教室成功举行。台北大学法学院陈爱娥教授作了题为“德国宪法学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起源、变迁与争鸣”的精彩讲座。本期讲座由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部李海平教授主持,特别邀请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我院王立栋老师和邢斌文老师作为与谈人,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期讲座。

陈爱娥教授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为例,检讨德国宪法学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其次,陈教授从自由主义传统的基本权理解方式、对传统基本权理解方式的质疑引出了对困难的回应,推论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内涵发展。接下来,陈教授以具体问题的呈现明确指出了基本权作为客观法规范的多重面向,并进而提出了“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在语言概念上的问题及其正当化、是否赋予人民相应的主观权利及其与基本权原始防御作用的关系。最后,陈教授阐释了“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其他“基本权作为客观法规范”内涵的关系,并指出了其对国家权力分配的影响。

在学术与谈和提问阶段,王锴教授针对德国宪法学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对中国问题解决的现实意义发表了独到的见解,进一步指出客观法与客观价值秩序二者的关系,并向陈教授提出客观法的功能是否存在边界、划分的标准在哪里的问题,寻求陈教授对当下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的见解。王立栋老师就法学方法论和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关系请陈教授进一步回应。邢斌文老师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向陈老师请教我国从什么角度借鉴德国理论,选择性吸收到什么程度,并举出三个立法实践问题寻求基本权利救济权形成的解答。在座的其他老师和同学们也纷纷向陈老师提出了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包括法哲学与法政治学的互动关系、如何避免不合理国家权力配置侵犯基本权、德国基本法内涵和外延的界限以及对犯罪行为限制基本权的理解、德国基本法的形式和基本法客观价值的实现途径。陈教授对以上的学术问题予以一一回应,强化了大家对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深入理解。

最后,李海平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为了加强同学们对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理解,他梳理了陈教授和各位与谈人的学术观点,并指出与德国基本权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相比,我国宪法在序言与具体条款方面规定的类似和差异之处及其可能的解释方案。随后,李海平教授再次向参加本期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期待接下来的两场学术盛宴,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2018年11月3日上午,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86期海(境)外学者讲座在经信教学楼D区二楼涉外型教室成功举行。台北大学法学院陈爱娥教授作了题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的精彩讲座。本期讲座由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部李海平教授主持,特别邀请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我院任喜荣教授、孙良国教授刘小平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本期讲座的同学们包括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陈爱娥教授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作为主要观察对象,首先介绍了德国基本法施行前欧洲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二者划分源于罗马法,但具有实务意义是基于19世纪后国家与社会的分立,自由之法和限制自由的强制之法的功能和地位分化。其次,陈教授着重论述了基本权扩散作用的三个面向,第一个面向为取向宪法的法适用,以直接支配法领域的规定为媒介,在民法概括条款中理解和适用,第二个面向为基于对立法权尊重的合宪性解释,第三个面向为基本权的第三人效力,陈老师列举了法院对私人自主安排之审查的三个案例,以更生动地向同学们说明基本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最后,陈教授说明了对普通法院裁判之违宪审查的意义,德国裁判违宪存在严格的限度,只有当裁判显示,其解释错误系基于“对基本权意义,尤其是基本权保护范围,原则上不正确的见解”,并且“其实质上对具体法律案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或者当普通法院并未留意基本权的扩散作用时,始被认定属违宪的裁判。

在学术与谈阶段,王锴教授提出了几个理解宪法与民法关系的思考角度,宪法作为公法其最高法的属性如何体现,与民法相比哪个为母法,目前作为我国宪法第三人效力的文本依据的立法原因为何,民法保护不足的前提是否还存在,以及如何看待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孙良国教授提出,宪法意识和对具体问题解决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为分析解决问题提供框架,并举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等现实问题,并归纳出重新塑造个人责任为秩序提供进路。刘小平副教授认为,民法与宪法争论的环境为立宪背景下构成的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紧张,宪法与民法分别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从法教义学角度为分析二者的关系提供了基础视角。任喜荣教授提出了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没有宪法司法化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陈爱娥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见解和提问分别回应,并指出宪法审查的机制形成在于制度设计,其存在的前提为是否具有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

最后,李海平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讲解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几种学术观点,对德国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理论和美国国家行为理论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各自的理论优势、缺憾和可能的完善路径。近三个小时的讲座进行到了尾声,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满载收获中结束。

 

 

                                                                                           通讯员: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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