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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做客我院第244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09:32     点击数:

2018年11月3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44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东荣大厦706教室成功举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作了题为“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的精彩讲座。本期讲座由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部任喜荣教授主持,我院李海平教授、鲁鹏宇副教授和邢斌文老师作为与谈人,参加本次讲座的包括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王锴教授以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为开端,强调人与人格存在区分,尊严只能来源人而非人格,否则人格缺陷可能会导致否定其尊严,因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同于德国基本法上“人的尊严”。接下来,王锴教授提出“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区别,在保护范围上,人的尊严保护范围更为抽象,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则更加具体;在干预程度上,对人的尊严的干预不能够被正当化,而对一般人格权具有可干预性。另外,王锴教授阐述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作用,宪法上一般人格权作为未列举的人格权或者概括性的人格权,其作用旨在填补具体人格权所留下的列举不全的漏洞和适应社会发展或者经济、科技进步给人格权保护造成的新的威胁。人格权的法定化不是指内容的法定化,而是指依据的法定化。最后,王锴教授阐述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的一般原理,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既不能截然二分,也不能完全等同,二者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

在学术与谈和提问阶段,邢斌文老师认为,制宪者并没有将人格尊严视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更倾向于认为是具体人格权。立宪者对于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区分并不明确。并进而提出是否应承认人权条款的权利来源功能,以及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学理论。鲁鹏宇副教授提出,宪法能否为民法提供带领作用,以及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否成立,宪法上理论能否提供这种支撑。李海平教授就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以及人的尊严在我国宪法中依据和地位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同学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分别是宪法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情形,司法机关裁判时怎么规避公法适用私法这一难题。王锴教授对三位与谈人的观点和同学们的提问进行细致的回应。

最后,任喜荣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总结,肯定了宪法与民法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独特作用,并对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本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师生对宪法与民法交叉问题的研究兴趣,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通讯员: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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