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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教授做客我院第二百六十二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4日 10:59     点击数:

2019年4月23日,应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原院长石少侠教授在经信教学楼二楼D区205室做了主题为“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补救与完善”的讲座。讲座由我院胡晓静教授主持,商法教研室于莹教授、王艳梅教授、温双阁教授、徐晓副教授、邢丹老师出席,法学院学生50余人参加。

石教授首先向法学院师生作出商法学界若干争议问题的提示,包括《商法通则》立法的进展情况、企业类型法定的问题、商法上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公司行为的内外有别、股东资格的确认五个方面。石教授指出,这些问题是商法领域不能回避的问题,需要仔细学习和研究。

随后,石教授围绕“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补救与完善”的主题向法学院师生展开讲授。石教授首先回溯了2013年公司法改革后,我国公司资本制出现了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取消一人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规定、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三个变化。但认缴制的实行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公司的设立阶段、运营阶段和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阶段均产生许多现实问题,如因股东“零出资”或“一元出资”所引发的资本充实问题、认缴期限过长所引发的股东对债权人的出资责任是否应加速到期的问题、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时确认其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问题等等。

石教授认为,我们应该正确处理好三大关系:第一,要衡平好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第二,要正确认识资本和资产的关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和经营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对公司经营信用和债务的基本担保,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第三,要正确认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由认缴制所引发的问题,大多数都需要当事人寻求法律加以救济,而非市场监管机关通过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就可以化解的。

同时,石教授提出了五点应当补强的法律规则。首先,应当重视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作为衡平性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具有模糊性,当务之急是加强司法解释,明确“三个滥用”(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应当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第三,应当适时引入“深口袋”理论与“深石原则”。第四,确认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第五,强化实缴资本效力规则。

最后,石教授与法学院同学们就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认缴制下股东的权利等问题展开了答疑与互动。

石少侠教授将案例与理论相结合,为大家系统地展示“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补救与完善”这一问题的全貌,使在场的法学院师生收益良多。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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