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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教授做客我院第202—205期海(境)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6日 15:00     点击数:

2019年6月20日至23日,台湾地区知名学者,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现福州大学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黄源盛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02、203、204、205期海(境)外学者讲座,并分别作了题为“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古今之间一刀切?—社会变动中刑法伦常条款的存与废”、“大义灭亲乎?大亲灭义乎?—亲亲相隐制的传统与现代”、“从法律知识到法学智慧之道”的四场精彩报告,我院法理教研部和法制史教研部的各位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

6月20日题为“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的讲座由李拥军教授主持,侯学宾教授、朱振教授、吕丽教授、刘晓林教授、刘小平副教授、蔡宏伟老师、邓勇老师、潘宇老师、刘希烈老师与谈评议。在本次讲座中,黄老师开篇提出万事万物皆有因缘,因乃内因,缘乃外力助,因缘和合才有果报。黄老师指出,在台湾地区法理学被称基础法学,理是法之体,体是法之用,要想学好法理学就要掌握四各面向:人性论、价值观、方法论和历史观,即要了解人性善恶、价值多元,要弄清楚法理是科学还是艺术,而且还要在历史的长河中理清其脉络指引其走向,若想读好法学就要有态度、广度和深度。接着黄老师像我们介绍了法理学与法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传统中国法律史的法理、法律制度中的法,司法裁判中的法理、法律意识中的法理、法律思想中的法理,提出法文化的变动就是法律规范、制度、思想、意识以及司法实践等因素同步发展的过程。对于法史的研究,黄老师指出了法史研究的三阶段,即研究史料(现象世界)、研究史实(根源世界)、研究史观(意义世界)。强调法史的研究既要建立在史料、史实的基础上,又要结合史观探究法律的意义世界。最后黄老师对晚清民国法史若干问题进行了法律省思。

6月21日题为“古今之间一刀切?——社会变动中刑法伦常条款的存与废”的学术讲座,由我院吕丽教授策划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侯学宾教授、颜毅艺副教授、刘小平副教授、蔡宏伟老师、潘宇老师、邓勇老师与谈评议。

“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却愁说到无言处,不信人间有古今。”黄源盛教授以朱熹唱和陆九龄的诗句开场,引导听众思考旧学与新知之间的关系,思考伦常条款在传统中国刑律中两千多年陈陈相因,长久不变的原因。首先,黄老师从历史的维度上对中国法从固有法到继受法的变化历程做了简要回顾,以清末礼法之争中伦常条款的存废为切入点讨论伦常条款的变与不变。接下来,黄老师结合人性、“奸”罪的历史观念、传统中国刑律“奸非罪”的规范与法理以及具体的“奸罪”判词具体梳理通奸罪的百年变迁。随后,黄老师转向现代,通过对当今台湾通奸罪除罪化的倾向以及德国亲属相奸罪案例的考察引导听众思考亲属相奸罪在古今之间的变迁。进一步地,他从伦常条款的存废提炼出了理论性命题——西潮冲击之下礼刑之间的缠结与走向,指出西法东渐中伦常观念获得了更新与再诠释。最后,黄源盛教授指出,文化价值与法律技术必须兼顾发展,提出以“理”为“体”,以“伦”为“用”的“伦理”观。在黄老师的讲座之后,我院几位老师做了与谈。颜毅艺老师认为通奸与亲属相犯的行为可以从社会学与生物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她认为这在社会学中是性禁忌与家庭合作的问题。颜老师同时指出,法律近代化的变迁还可以从功能主义角度进行阐释。蔡宏伟老师认为,黄老师的核心关切是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问题。蔡老师认为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与道德二分的认识更多地是概念上的区分,而非是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上排斥道德论证。刘小平老师认为黄老师的讲座把大问题、大视野与小切口、小故事结合非常好,对大问题的分析与西方对相应问题的讨论体现出了不同的面相,能够给人很多启发。刘老师还认为当前的法学研究最缺失的就是大视野大问题,中国学者需要有“古今中西”的视野和问题,并且最终消解掉这个问题。邓勇老师指出,饮食男女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最根本的问题,黄老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维方式。侯学宾老师认为,古今之变就是时间与空间的问题,但是落脚点一定要在当下的问题。李拥军老师指出,关注家庭不是一昧复古,而是关注人性。李老师认为,正是家庭和亲属使中国人得以获得内在性的超越,中国人离不开家庭。

6月22号题为“大义灭亲乎?大亲灭义乎?—亲亲相隐制的传统与现代”的讲座由刘晓林教授主持,李拥军教授、侯学宾教授、朱振教授、吕丽教授、刘晓林教授、刘小平副教授、邓勇老师、潘宇老师、刘希烈老师与谈评议。黄老师以人生三境“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纵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幕起,接着提出了一段争论三十余年的亲亲相隐史,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1980年以前,负面评价居多,认为其是儒家思想中消极因素的部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牢固君主专制统治而存在的。80年代,随着思想解放,对亲亲相隐给予同情理解的春水,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对立统一。90年代,在中西文化比较的过程中,人们日益认识到了亲亲相隐在人类文明史的价值以及其在当代社会中具有的功能和意义。黄老师设问人性、情理、法意古难全?从两则历史公案入手引出亲情伦理与公共伦理的对抗,并对亲亲相隐进行历史脉络的考察,从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到《唐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立法化,从《清律》的亲属相为容隐到晚清变法修律,再到《中华民国刑》,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通过历史的脉络考察,黄老师引出亲亲相隐理论的基础及其历史与时代意义,首先亲亲相隐体现儒家伦理思想法律化的理念与价值,其次体现带当代刑法中在于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贴近人情义理的法律观点,是具有高度的人情冷澈观察,当然他也有可能妨碍真实的发现,影响司法效率。最后黄老师指出天理、国法、人情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相互因素,也是社会国家所赖以维持的必要条件。

6月23日上午九点题为“从法律知识到法学智慧之道”的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主持,法学院法学理论和法律史教研部部分教师参与了与谈。

在侯学宾教授做了简单的开场之后,黄老师带领大家正式进入了今天的主题。黄老师以朱熹的《观书有感》为开场白,并指出该诗或名《禅悟》更为恰当,因为它指出了学问的精妙之处——活。接着,黄老师将知识和智慧进行了对比,认为知识是平面的,而智慧则是立体的,后者更加具有穿透力。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从法律知识到法学智慧之道有四项指标,分别是人性论、价值观、方法论、历史观。围绕着这四项指标,黄源盛教授为大家依次进行了解读。首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人,是幽微的人性,因此人性论是法学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其次,法学研究乃是非善恶的问题,甚至是价值抉择的问题,而价值是多元的,没有绝对权威式的对错。并且法学不是自然科学而是人文社会科学,因此法学的终极关怀必然触及幽微的人性。再次,正是因为法的这一终极关怀决定了法的方法论,法不仅具有逻辑分析的科学性,而且还应该坚持正义的灵魂,这是法律人心中的核心价值。最后,黄老师谈到了历史观的问题,并且再次指出了这几天以来一直强调的法律三度论,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在具体的解读中,黄源盛教授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和感悟,不仅在具体知识上,更在为学、为人等方面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分享。

6月20日至23日的四场讲座黄老师给学生带来的不仅是只是增量,更是对法学学者高尚人格品质的诠释,每次讲座发言结束后,同学们都会针对讲座内容以及学习方法踊跃地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黄源盛老师耐心地一一予以了回应。随后,在场的诸位法理学与法律史教研部的老师也针对黄老师的讲座从总体上依次发表了自己的感想与谢意。这四场讲座加强了黄源盛老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联系,从整体上讲,四场讲座和讨论氛围非常热烈,大家碰撞出非常多的学术火花,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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