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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大学法学院Haferkamp教授做客我院海(境)外学者讲座暨“民法之理”系列讲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 13:14     点击数:

2019年9月17日至23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海(境)外学者讲座暨“民法之理”系列讲坛在东荣大厦A区706会议室成功举行,德国科隆大学近代司法史研究所所长、《萨维尼法律史杂志(日耳曼法卷)》共同主编、科隆大学法学院Haferkamp教授连续做了6场精彩学术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主持,参加讲座的还有吉林大学法学院王立栋老师以及本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等。

Haferkamp教授分别介绍了德国司法简史、德国民法典发展历程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现行规定。在第一天“从实证主义到反实证主义,再回归实证主义:1800年至2000年德国司法简史”的讲座中,教授将德国司法史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法官和立法机构(Judge and legislature in the German Reich)”、“法律的危机时期(The crisis of the law)”、“政治对法律的镇压时期(Political subjugation of the law)”以及“法官寻求正义时期(The judge searching for justice)”。在第一部分,Haferkamp教授介绍了德意志帝国时期各个地区各用其法的现状,因此萨维尼主张以罗马法为基础推行统一的法学教育。在此期间,德国也进行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汇编,并通过建立高等地区法院等措施维护国家法的尊严。总之,此时期法官多采实证主义,严格遵守制定法,是国家的“仆人”。第二阶段即1914年到1933年,此阶段德国法遇到了危机。此时德国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左翼和右翼的斗争使得法律不再成为正义的象征。而经济上为了偿还高额的战争赔款,德国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对现状不满的法官成为反实证主义和反民主人士,不再被动地适用法律。第三阶段是政治干预法律时期,时间是从1933年到1945。希特勒上台后纳粹颁布诸多恶法,例如谋杀合法化、推行种族主义和政治大清洗等。政治严重干预法律,法律成为政治的工具。并且不断打压法官,使法官只能按照当时的恶法进行裁决。此时法官的应对措施是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正义。同时人们也在反思什么是真正的法律?法律是否应当遵守更高一层的自然法准则?此阶段受到镇压的法官坚持反实证主义,但只能通过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式被动地适用法律,而不能如上阶段主动造法。最后是二战后时期即1945年到1989年,此阶段是法官积极探求正义的时期。拉德布鲁赫反思之前因为坚持实证主义反而有罪,并对此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困惑。此时Hermann Weiinkauff教授成为主张自然法的第一人。Haferkamp教授通过列举老妻少夫离婚案这一判决,说明自然法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每个法官有不同的价值观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同裁决。对此,杜立希教授在对德国基本法进行评注时提出“价值体系”概念,主张其他法律应当服从宪法,其他法律条文需要统一于宪法的价值体系。并设立违宪审查制,德国联邦立法院法官拥有决定法律是否违宪的巨大权力。最后,Haferkamp教授引用了联邦法院院长Gunter Hirsch教授的一段话解释德国法官的现状。他认为法官就像钢琴家一样,虽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裁决,但是在情节或者其他因素的认定方面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需要综合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等诸多因素,需要进行利益衡量。Haferkamp教授将这一时期总结为自信的、灵活的实证主义。

第二场讲座是关于《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及其发展。《德国民法典》最初民法典只是整合不同地区的规则而非创造新的规则。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主旨导致立法支离破碎,难以形成统一的的欧洲法这也就导致德国立法进入第二阶段——确立民法典基本价值阶段。1850-1870年间,德国法赋予民事主体大量自由,主体之间可以自由交易自我管理。但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各行其是,市场交易弱肉强食,需要加强管制。于是1877年后,德国出台法律统一进行调整。随后Haferkamp教授探讨了《德国民法典》从概念化到价值化的过程。由于德国没有采纳古罗马的判例法,所以德国人选择从罗马法的案例中提炼抽象出一般概念,因此最初德国法注重概念化。随后萨维尼指出应当通过“体系性、逻辑性、历史性、直观性”等四个标准判断法律是否是好的,并且特别强调逻辑性对于立法的重要性。但是20世纪前后,反对者认为德国法过于遵循逻辑性反而脱离生活。最后,Haferkamp教授介绍了德国法官对于适用《德国民法典》的态度转变。立法之初,立法者希望通过细化法律规定约束司法人员,实现同案同判。但是由于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以及立法的滞后性等因素,利益法学派指出法官要根据立法者的利益选择进行法律解释,但这也增加了法官的负担,难以在实践中实现。后来评价法学主张在法学之外独立创立法律评价体系。最后有学者认为应在法律之外建立法律教义学体系,法官经过专业训练后拥有成熟的专业知识,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裁量。

后面四场讲座对《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主要从请求权分析法、私法基本原则、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法概述以及给付障碍。Haferkamp教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引入了请求权分析法,让同学们亲自体验检索法条、支持请求的过程。随后教授讲解了私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涉及私法的法律体系、法律主体制度、合同能力、私法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意思表示理论以及代理制度等相关问题。并对合同以及侵权适用范围进行区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控制理论,人应当对自己能够控制的事务承担责任。而在合同中是因为“使用”了别人,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最后Haferkamp教授介绍了给付障碍制度。给付障碍主要分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以及不良给付。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讲解了《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的构成要件以及关联不同条款时适用情形的区别以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在违反原级义务时,构成要件只有义务、责任、过错、损害等四要件,但是如果主张违反次级义务要求赔偿时还需给予对方第二次机会。只有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履行才可以主张因次级义务的违反带来的赔偿责任。通过中德比较法的学习,同学们也大致了解《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况以及德国司法实践中不同于我国的制度构建。期间王立栋老师针对部分问题对同学进行讲解。

最后王立栋老师对Haferkamp教授带来的学术盛宴表示感谢。这次讲座使同学们对德国民法体系的各个方面有了一个更加深刻和形象的理解,Haferkamp教授娓娓道来,将深厚的理论知识与通俗易懂的案例结合,让同学们在轻松的氛围当中思路开阔,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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