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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做客我院第224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4期论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8日 23:54     点击数:

2019年10月16日上午,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韩国刑事法学会前会长、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前院长金日秀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24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4期论坛,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卓越法律人才中心英特尔教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胚胎生命的法解释与法政策”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陈劲阳副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全程担任翻译,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与刘小平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与李綦通副教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讲座。

在报告的开始,金日秀教授澄清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与生命工程学关系存在的误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非都伴生对生命这一最上位法益的侵害风险,然而自孟德尔提出遗传法则起,随着克隆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出现隐含“物质化人类”风险的基因编辑技术,涉及经济与非经济利益的生命工程学与生命伦理的冲突变得尤为敏感。金日秀教授指出,技术和学术研究在韩国是基于宪法基本权利而自由发展的,但当作为基本权的科学研究自由与人类生命基本权益相关联时,特别是就应否适用生命伦理原则为生命科学研究设限存在争议。

金日秀教授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为最高价值法益的生命权益,倾听刑法之外关于生命伦理的研究倾向具有重要意义。而当下与生命法益有关的热门话题即为对胚胎生命的保护,金日秀教授首先介绍了对胚胎生命的理解并梳理关于初期生命保护的理论争议,最为核心的争点在于区别对待人类生命发展的不同阶段,是否有违生命伦理。关于生命不同阶段的理解,也即认定人的标准问题,金日秀教授在报告“针对生命的各种论点”部分介绍了三种见解。第一,以认知能力存在与否作为区分基准。这种观点将世俗国家体系或理性思考作为依据,否认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人类同样具有宪法所承认的独立人格权或人性尊严。第二,以意思沟通的合意可能性作为区分基准。这一见解同样认可人类生命的等级化,就无意识患者或与之相似的处在初期生命阶段的胚胎而言,即便存在合意程序,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基础,也不能将他人权益作为合意对象。第三,人类生命的绝对性与非妥协性。若以受精时说为生命起始标准,将胚胎认定为人,那么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对胚胎生命的侵害也等同于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法益的侵害。

金日秀教授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作为关于人尊严性的规定,主张绝对的生命尊重原则和针对生命处分的妥协不可能性是生命伦理的内容,这一点在法规范中应当得到优先体现。在此基础上,金日秀教授结合德国与韩国关于胚胎生命保护的立法规定,从多方面就“胚胎保护的法政策方向”展开论述。金日秀教授认为胚胎保护立法应禁止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胚胎生命操作为基本原则,尽管很难将胚胎等同于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个人,但胚胎这枚“种子”会在未来形成人格并享有权益。从结论上看,对不同阶段的人类生命权益与尊严应当予以绝对的同等尊重。金日秀教授指出,尽管韩国与德国法律对尊重和保护人尊严性与生命权原则予以明确,但在胚胎实验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诸如伦理双重性,实验用胚胎立法保护等问题。此外,就与胚胎保护相关的优生学技术介入问题,金日秀教授认为基于人类生命伦理与生命尊重原则,应当通过禁止无差别的诊断术使享有生命机会的全体人类免于遭受具有侵害性,甚至于“消灭”风险的优生学技术侵扰。而针对符合医疗基准的遗传性疾病治疗,可以例外地允许优生学诊断技术有限介入。就基因信息的自我决定权界限问题而言,金日秀教授认为,因为具有结构相似性的遗传基因信息属于与多数人相关的权利,并不属于个体处分权限范畴。又因为可能在重要领域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应当通过立法禁止处分在限制性胚胎实验或犯罪侦查中获得的基因信息。

在报告的最后,金日秀教授从刑法学角度出发,提出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根据及模式。金日秀教授认为刑法作为补充手段,也应当实现必要的维系社会体系安定的机能。基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根据便是生命工程技术可能对人类生命造成不确定的未来的危险,尤其是与胚胎生命相关联的潜在危险。尽管可能实现消除疾病的有益结果,丧失道德性的科学技术利用立法缺陷,通过牺牲胚胎生命获得利益的行为,实质违反生命伦理原则和一般人的法意识与正义感情。在此基础上,金日秀教授基于风险刑法理论的立场,主张构建处于传统刑法领域外的“三角洲模式”,即以附属刑法和特别刑法等立法方式作为暂时性的刑事法风险规制手段。

在与谈环节,对基因编辑技术正当性及冷冻胚胎权属问题有深入研究的朱振教授与刘小平副教授分别结合自身研究,针对金日秀教授的报告提出见解及问题。朱振教授认为作为包括法学、生命科学在内的交叉学科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胚胎生命保护多为法理学者和宪法学者所关注,民法学者则更多关注的则是能否赋予胚胎权利主体地位的问题,而金日秀教授对这一问题从法哲学转向刑法学的思考具有独特价值。从基因编辑技术正当性问题研究的现实背景出发,单就技术层面看,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从“三亲婴儿”到一般意义上的基因编辑技术,源于英美的基因编辑技术逐渐成熟,在2019年因贺建奎事件而成为国内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关于生命伦理对生命科学技术的限制存在严重的立法空白,朱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受德国宪法学理论影响,对胚胎生命保护问题持保守态度。但德国宪法关于人的尊严保护条款,则因扩张解释并过度援引该条款适用案例,而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从生命伦理学、哲学或世界范围内宪法学领域出发,就基因工程能否应用于人类问题的立场而言,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尊严愚昧论。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尊严”概念内涵模糊,过度强调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将阻碍基因工程学发展。第二,优生学观点。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学者,将优生学分为以增强性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强自由主义优生学和以改良人类疾病基因为代表的弱自由主义优生学。第三种,则是以欧盟议会为代表的完全的反对观点。对生命起始阶段的追溯,应当基于对人本身的理解。在民法意义上的独立呼吸说之外,受康德理性人的自主性观点影响,人作为社会构成具有社会性,科技发展使得生命的产生可能从偶然选择转为人为决定,使对人的理解濒临崩溃。朱振教授认为法律如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论争较为激烈,例如对堕胎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规制等,但不太赞同以风险刑法理论介入胚胎生命刑法保护的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胚胎生命刑法”相比较原子能刑法和环境刑法,并非成熟领域,仍有待继续完善。此外,朱振教授结合东亚文化相对宽容缓和的特点,向金日秀教授提出关于风险刑法在东亚地区适应性的问题。金日秀教授认为胚胎生命保护作为人类共性问题,刑法对这一新领域的介入无须区分东西方文化背景,寻求具有调和性的理论及问题解决方式因思维共通性而更具优势。

刘小平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的报告在法哲学层面上提出基本理解,从刑法学视角构建具体模式,也即“法解释”是理论支撑,“法政策”为刑法模式,具有理论高度的同时也显得结构精致,彰显体系性。考察德沃金提出的衍生性观点即为基于生命胚胎具有利益而加以保护,而超然性观点则认为无论价值如何,生命本身神圣不可侵犯,以“生命神圣”理解人类尊严内涵正是以后一种观点为基础的。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因自由选择,展现自身经历的过程成为有别于自然生命的传记生命。正如金日秀教授在报告中所谈到的,人与人之间具有社会性连带关系,是主观价值意义上的存在,而非单纯生物意义上的概念。刘小平副教授认为风险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对人类生命的绝对尊重有别于传统刑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同时,刘小平副教授参考桑德尔关于天赋标准的界定,就治疗意义和改良意义上的生命工程技术界限划分提出问题,并认为刑法意义上关于基因治疗与基因改良的限度标准也应当被细化。郑军男教授就金日秀教授的报告提出疑问,即禁止基因改良的原因为何。金日秀教授认为基因改良与治疗一纸之隔,界限不甚明显,而关键在于基因改良与基因治疗的目的不同。基因工程技术本身没有问题,而问题在于技术使用者的目的。人的出生本是自然的选择,基因改良使得人成为选择人的主导者,但是人性有恶的一面,一旦人为恶性所支配最终将对人类共同体造成彻底性破坏。人原本的存在价值,正是其区别于他人的个性。通过基因改良淘汰其他没有经过改良的人群,其本质就是对生命伦理原则的破坏。金日秀教授强调,胚胎和胎儿作为未来的人,应当对其投入关注并加以保护,修改人类发展阶段的行为无异于自毁。

本次讲座关注交叉学科热点,法理学者与刑法学者之间的互动更为这一前沿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思考角度。金日秀教授对德国与韩国立法现状的介绍与评价,以及基于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见解,也为今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助力,令与会同学受益匪浅,讲座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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