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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做客我院第226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5期论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9日 00:01     点击数:

2019年10月17日上午,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韩国刑事法学会前会长、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前院长金日秀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26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5期论坛,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座706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保护观察制度的理念基础”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全程担任翻译,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与李綦通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讲座。

讲座的开始,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的无责任违法行为,如何填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立法空白以及就保安处分规定存在差异的各国刑法典之间能否直接移植刑事立法等问题,引出金日秀教授结合韩国保护观察制度实行现状而展开的专题报告。

首先,金日秀教授简要介绍韩国保护观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保安处分各项制度与保护观察具体措施作一梳理。韩国借鉴德国“刑罚-保安处分”双轨刑事制裁制度,并受自由主义思潮影响,逐步修订立法并构建保护观察制度。这一制度运行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成熟,配置的专业人员及专门机构均取得质与量的进步。制度适用群体与犯罪类型范围也不断拓展,社会保护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保护观察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尽管韩国属于制度构建起步较晚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所取得的成效却十分可观。金日秀教授认为这有赖于专业人员的热情投入,但不可否认的是仍需通过改进政策决定系统以强化制度活性与先进性。

其次,金日秀教授将古希腊哲学探讨中属于核心内容的“爱与关怀”这一主题,渗透到保护观察制度性研究中,使其脱离宗教色彩而成为学术研究的独立主题,这也是影响金日秀教授学术研究的主要思想。不同于以理性主体为出发点的报应主义刑法观之于刑事制裁制度构建的影响,金日秀教授认为也应当结合人类感性与内在情绪设置刑事处遇措施。金教授赞同哈贝马斯关于现代性概念的描述,认为现代性或启蒙性问题也是现代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未完结的重要课题。在此基础上,金教授更认为在对理性主义探讨的过程中,恰恰应当结合关于人类内在情绪问题的思考。从这种意义上看,关于具体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问题历久弥新,表现最为突出的即为刑事制裁制度中的保护观察制度。传统的监狱内自由刑处遇面临难以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最终导致再犯和累犯数量增加等诸多问题,于是一种能够使犯罪人感受到社会温暖和自身价值的制度亟待引入。金日秀教授认为,社会内刑事处遇措施在克服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弊端的同时,也面临着其他不利问题。例如以特别预防为处遇理念的保护观察制度当然内含刑罚要素,针对个人的全面监控也可能被视为社会统制措施。

为进一步说明刑事制裁具体制度的理念基础,金日秀教授引入尊重人性的观点统合刑罚目的,确立其所主张的刑罚观念,即刑罚人性化或人类面相刑法观,以本质为爱的精神作为刑事制裁制度改良的驱动力。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与新古典主义的复兴,基于比例性正义和责任主义,社会内处遇模式内部也因刑罚性要素的增加而形成对立观点。金日秀教授认为,追求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观点统一发展是稳妥的。除围绕理念基础展开的论争外,金日秀教授也强调社会内处遇措施面临的其他问题。特别是行政手段的扩张适用对刑罚权法定限制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社会内处遇措施的执行不仅可能因侵扰私人领域而影响无辜民众的生活便利,也可能导致刑法旨在强化规范适用的积极一般预防机能发挥受到限制。作为融合刑法规制与社会规制的环节,肯定社会内处遇措施采取更为凸显人性的刑事政策,同时也须警惕其背后附随着作为最后手段的刑罚,对此金日秀教授认为必须时刻强调人性关怀是刑事制裁制度设置与运行的根本精神。

最后,金日秀教授从两个层面就爱的精神与刑法之间的关联展开论述。其一为规范构造层面,刑法中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性与命令性两个侧面,根植于爱的理念,以强调理解保护法益根本目的的“要求规范”与行为规范相连接并赋予其新的价值,制裁规范亦同。其二为实践和伦理层面,在缓和矛盾得过程中实现社会融合。通过社会共同体的责任承担,以爱的精神感化、包容犯罪人使其觉醒并真正回归社会生活,以消除对犯罪人的歧视,防止区别对待犯罪人,促进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等为目标,积极推进教育、治疗等措施并寻求更为合适的特殊手段以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金日秀教授也强调如果欠缺承认犯罪人也是社会共同体成员这一基础精神,任何先进制度与专业人员配置都将沦为空谈,这也是社会内处遇措施完善或者说刑事制裁制度构建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回溯刑法领域的变化历程,从报应刑法到再社会化刑法,面对新的风险又衍生出风险刑法和安全刑法,金日秀教授认为爱的刑法将是刑法新的到达点,并援引拉德布鲁赫和李斯特关于刑事制裁手段的观点作为本次报告的结语。概言之,第一,设置刑罚替代措施,不可使刑罚和其他保安处分手段无用化而导致刑罚体系的崩塌。第二,在理解刑事政策时,应当信赖个人与社会的改善能力,相较于彻底消除犯罪,不如追求在更有利条件下使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

在与谈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结合金日秀教授报告中关于韩国保护观察制度及理念基础的内容,针对不同国家对保安处分的理解与制度设计差异,比照诉讼法学者更为关注的监外执行,缓刑制度等由警察执行并依附于刑罚的制度,论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性质,与刑罚的关系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李海滢教授特别就我国乡镇一级司法所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监管责任问题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则结合韩国社会热议的外出命令禁止和电子脚镣佩戴等问题,认为作为保护观察制度的保障——保护观察官体系必须反省保安处分制度理念基础,在考虑处于依附地位的社区服务命令独立执行可能性的同时,对违反保安处分的行为仍应通过保安处分内容进行处遇,而不应再转而适用刑罚处罚。

李綦通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深受德国刑法学理论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超越刑法学范围思考刑法问题的研究思维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例如爱的刑法与敌人刑法就是从哲学层面出发去思考是否应当承认犯罪人为“人”。以我国强制医疗规定为例,李綦通副教授认为其与保安处分存在相似之处,但制度设置上未能体现人性关怀的理念,金日秀教授的报告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具有启发性意义。李綦通教授认为社会内处遇措施同监狱内自由刑执行相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人行动自由,故就刑法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认为监狱外的社会内处遇能有效防止犯罪者“交叉感染”,而如采取住宅内监视等措施,使犯罪人能同亲人拉近距离,有利于其在社会化过程中重塑人格,尽管人身自由相对受到限制但更能提升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此外,李綦通教授还基于对爱的刑法理念本质为何的思考,结合加罗法洛关于自然犯的定义——违反正义情操和怜悯情操即基本情操的行为,就如何从爱的刑法视角解读法定犯行为规范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认为所谓爱的本质内容复杂而简单,而刑罚的目的在于感化和教育,即为主张爱的刑法的原因之一。以逃税罪或交通安全类犯罪为例,法定犯的制定也是为社会共同体服务,即关怀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与社会秩序。金日秀教授特别提到韩国社会刑事案件再犯和累犯率高达百分之五十,而金日秀教授所主持建立的所望监狱,其收监执行后出狱犯人再犯率最低仅为百分之五。所望监狱主张对犯人进行感化教育,重视培养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并提供技能学习和再就业机会。实践证明,甚至是改造难度最大的重刑犯和性暴力犯罪者,通过爱的感化方式也可以使其有效回归社会,基于此金日秀教授认为应通过构筑理论体系使具体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同学结合报告内容就保护观察制度中的被害人和解与补偿制度,保护观察制度具体执行与制度个别化、精细化实现等问题向金日秀教授提问。金日秀教授分别从治疗刑法领域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以及保护观察官的专业性教育与作为核心的爱心精神培养等方面予以解答。金日秀教授所主张刑法本质为爱的理论立场,在保护观察制度观念基础等具体问题上一以贯之,兼有刑法和社会意义上对人的理解并重视人性关怀与人类尊严保护,为参与讲座的同学在相关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上提供全新视角,讲座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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