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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国栋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民法之理”第十四期、第十五期系列讲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4日 09:02     点击数:

2019年11月21日、22日,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国栋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民法之理”第十四期、第十五期系列讲坛,在吉林大学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分别带来题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之命题的浮沉”与“主观诚信对无效婚姻的部分效力保留和有效化证成”的专题讲座。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王国柱副教授、李晓倩副教授、李昕老师、邢斌文老师出席了第一场讲座。讲座由曹险峰教授主持,法学院各年级学生到场聆听。

第一场讲座题目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之命题的浮沉”,徐国栋教授分别从“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之命题的教科书体现、有关学说的立法起源、命题与现实的矛盾实力、条文的限缩、有关国家适用目标条文的判例以及结论六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徐国栋教授展示了当下存在的三种学说,即“强制性规定说”、“自然法说”以及“主体不可或缺要素说”,并给予了评价。之后,徐教授引证《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法国民法典》第8条以及德国、瑞士、葡萄牙土耳其等具有相关渊源的民法典之规定,对上述学说的立法起源进行了梳理和探究。之后,徐教授以典型的示例:出家人与在家人的能力差别,分别从法国、意大利、德国、智利、奥地利等国家对于“三愿”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命题与现实的矛盾剖析。再者,徐教授继续从渊源国家适用目标条文的判例入手,通过台湾地区法院认可放弃退休金请求权,放弃著作人格权,魁北克民法典第8条所引发的运营商与特许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等判例,进而得出权利能力制度已背离其本质,但不必废除,仍可作为在新的非平等条件下的适用的结论。同时对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关于权利能力的不可放弃性的观点作出了改进建议并提出了对民法总则第14条应增加但书的构想。

随后,徐国栋教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老师就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中的平等概念进行探讨并交换了意见,并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讲座最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希望同学们能够从徐国栋教授的讲座中学会培养学术考古的能力,并要在学习中反思概念和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同学们在这次学术盛宴中受益匪浅,第一场讲座圆满结束。

第二场讲座“主观诚信对无效婚姻的部分效力保留和有效化证成”于22日上午9时开始,内容分为诚信的一般理论与正确进行诚信建设、主观诚信拯救无效婚姻效力的拟制婚姻模式、主观诚信一拯救无效婚姻效力的有效婚姻模式、主观诚信二拯救无效婚姻效力的有效婚姻模式以及结论五个部分。徐教授首先从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区别与表达入手,并指出了当下我国的诚信建设中重客轻主以及对客观诚信存在误解等现状,表明该讲座旨在补主观诚信不为人知之缺失,落实真正的大诚信建设。之后,徐教授从我国的现实判例入手,通过“何冠林重婚案”在我国各级法院的意见表现,认为我国立法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仍存在漏洞。随后,徐教授又采用比较观察法,通过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立方方面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相关权利的规定,展示了当下各国的意见和态度。之后,徐教授又通过四个关于诚信当事人在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未得到相关保护的错判案例的展示,认为我国的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828条应增加关于对诚信当事人保护的三个但书,并一再强调,我国的诚信建设应包括主观诚信建设,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因为对法的不知的主观诚信研究。

讲座结束后,徐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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