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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做客我院第287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经济法之维第10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 14:59     点击数:

2019年12月2日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委员郑尚元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87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经济法之维第10期,在吉林大学东荣大厦B区118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社会补偿法制之构建”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彦君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董文军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艾琳副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凌竹副教授、副院长作为与谈嘉宾,参加本次讲座的还有本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郑尚元教授本次讲座的内容以“社会补偿法制之构建”为中心,是社会法领域的新课题、新视角,分为“社会补偿概念、制度价值、社会补偿法界定”、“社会补偿法的分类与体系、社会补偿与损失补偿及国家赔偿关系”和“犯罪受害人补偿、药害及传染病补偿、特别牺牲补偿、农民失地补偿”三部分。郑尚元教授指出,社会保障法领域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与社会促进四大部分,社会补偿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下的一个分支。在第一部分中,郑尚元教授指出,社会补偿是基于社会连带理念,对于战争、意外事件、犯罪行为等特定因素给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相关保险制度无法救济的情形下,以社会整体力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当事人不致因上述特定因素造成的伤害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补偿制度起到了弥补其他法律制度漏洞的作用,是针对国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补偿。在第二部分中,郑尚元教授指出,社会补偿一般分为战争受害补偿、犯罪受害补偿、药害补偿和意外事件损害补偿,不同类别的社会补偿分别由不同的社会补偿机构予以相应的给付。社会补偿与损失补偿在补偿类型、合法性法理基础、补偿标准方面均存在差异。社会补偿与国家赔偿的重要差异是后者有行为的明显违法性,且前者标准法定化、基准化而后者由国家造成受害人损害程度而确定。社会补偿与社会救助都属于社会保障类型,但前者是有因给付,后者是无因给付。在第三部分中,郑尚元教授分别就犯罪受害人补偿、药害及传染病补偿、特别牺牲补偿和农民失地补偿的基本原理、必要性、资金来源、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讲述。

随后,三位与谈嘉宾依次发言。

董文军副教授认为,对社会法的研究应更多注重问题研究而不是体系研究,寻求具体的法律对策。社会法学的研究理念坚守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向,社会连带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价值。社会补偿可与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等相结合,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在现代风险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均需国家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

艾琳副教授指出,在就业领域存在人工智能的焦虑,人工智能会取代一部分就业,并会造成贫富差距。失业保险在对待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可尝试与社会补偿相结合,如向企业征收人工智能税,对失业人员进行补偿。

张凌竹副教授指出,社会补偿的问题需要进行跨学科的多元化思考,应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等法规范的视角来看。并提出社会力量应如何加入社会补偿制度中、如何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慈善与救助之间是何关系且应如何进行衔接、社会法应如何选择自己的法域归属等问题。

郑尚元教授对三位与谈嘉宾的发言作出回应后,耐心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就“社会补偿的时效问题”、“农民工讨薪问题”、“农民失地补偿的具体落实方案”、“药害的具体界定”等问题进行讲述。最后,冯彦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与延伸。同学们在这次学术盛宴中受益匪浅,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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