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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小君教授应邀做客吉大法学日新讲坛系列暨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288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5日 10:12     点击数:

2020年9月12日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教授应邀做客吉大法学日新讲坛系列暨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288期,于吉林大学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题为“《民法典》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的专题讲座。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房绍坤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李国强教授、王立栋老师出席讲座。本场讲座由曹险峰教授主持,法学院各年级学生到场聆听。

陈小君教授针对《民法典》中用益物权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讲座第一部分,陈教授通过梳理法条条文数据明确立法取向特点,指出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体现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坚守,很多条款直接承继和重复现有的物权法规定。但同时对动产用益物权等规则没有具体规定,这也导致了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的难题。其次转介条款在《民法典》中适用过多,增加了法律后果的模糊性。并且有的转介条款直接引向司法解释,这也造成司法解释超越立法的后果。最后新制度入法并未解决社会生活中真正亟待解决的难题。《民法典》使用大量条款规定居住权,但是实践中居住权引发的纠纷很少。反而宅基地使用权等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本次立法中并未得到解决,只是沿用之前的规定。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次立法新增内容——居住权。陈教授指出,基于多渠道保障居住的立法目的,本次立法新增居住权。居住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用益物权,具有无偿、不得继承、不得转让、原则上不得出租等特点。居住权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且可能适用的领域广泛,例如以房养老、离婚时设立居住权等。不足之处是对房地产交易造成冲击,增加交易成本,加重购房者审查义务。并且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陈教授在最后一部分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阐释了《民法典》中转介条款带来的问题。陈老师认为转介条款过多考虑向公法转介,减损了民法典的功能,民法独立、自治的精神被削弱。

随后,房绍坤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与谈。房老师指出现实生活中土地存在诸多问题,有的问题可能理论上能够解决,但是在掺杂现实因素后就变得十分混乱。例如集体所有到底谁是所有权主体。第二居住权在现实中的纠纷数量不会特别大,而且可能通过租赁、所有权制度就能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民法典》的出台并不意味立法完美,希望大家对《民法典》能有清醒的认识,带着批判的眼光看待本次立法,发现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陈老师对学生的提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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