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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刘作翔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2日 09:22     点击数:

2023年6月7日下午,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作翔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52期,并做主题为“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的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主持,刘红臻教授、刘小平教授、杨帆教授、侯明明老师、吴梓源老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刘作翔教授在深情回顾了他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的学术渊源之后,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入了讲座的话题。刘作翔教授认为,《立法法》所规定的许多法律形式并没有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含。他认为,应该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待规范体系问题。刘作翔教授指出,问题在于“法律渊源”或者“法源”的概念本身,法律多元主义在根本上导致了“法律渊源”概念的泛化。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多元主义的解读过于简单化了,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中心主义”,也就是认为只有规范具有法律的地位才有价值。刘作翔教授认为,在中国这种具有稳定的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只存在多元的规范,不存在多元的法律。刘作翔教授认为,如果想要解决以上的问题,就要构建一个“规范体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高度重新安排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重要的规范。

刘作翔教授指出,凡是能对人的行动起到指引、约束、规制作用的规定就是规范。之所以将法律规范体系作为第一种规范体系,是因为在制定法国家,立法先行,要建立规则,首先要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法律规范体系也是判断其他规范体系的依据和理据。当出现其他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不一致的情况,一般要以法律规范体系为标准作出判断和裁决。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政策体系是第二种规范体系,从形式要件看,党内法规是最接近于法律规范体系内容的一种重要的规范类型。党规和国法不能混同。从国家政策的特点看,它是一种有关国家事务的成文化的规范类型。从现实来看,国家政策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非常重要的一个规范体系。第四种规范体系是社会规范体系,是当代中国规范体系中存量最大的一个规范群。

刘作翔教授进一步指出,在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制度结构中,由于各种规范体系的制定主体、程序、适用范围、对象等不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呈现为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第一,党的政策体系对于规范体系的其他制度结构,都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第二,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总体上讲,所有的规范体系和类型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因而,宪法和法律在当代中国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和最权威的地位,第三,由于各种规范类型的制定主体、程序、适用范围、对象等不同,在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四大体系之间,很难说存在着一种效力位阶关系。第四,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体系、国家政策体系的内部,各自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效力关系。

最后,刘红臻教授、刘小平教授、吴梓源老师、侯明明老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围绕刘作翔教授的讲座内容做了与谈。刘作翔教授也回应了各位老师以及现场听众提出的问题。李拥军教授对讲座做了总结。

6月8日下午,刘作翔教授继续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53期,并做主题为“关于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的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主持,沈寿文教授、李拥军教授、刘小平教授参加与谈。杨帆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吴梓源老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刘作翔教授在讲座伊始简单回顾了前一天讲座的内容,并且继续引出了今天的讲座主题:社会规范备案制度。刘作翔教授指出,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学术原创性的命题,需要先讲清研究背景。首先,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混乱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上即是如此。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国内学界和实务界没有达成过一致意见,最大的分歧在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早期法理学教材对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分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不相一致。刘作翔教授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不论是党内法规,还是行政法规,都与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区别。在实践中,部门规章的制定和效力层级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然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上,一方面把所有的审查对象都包括进去了,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表述中将规范性文件表述为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立法性文件排除出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在刘作翔教授看来,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将立法性文件排除出规范性文件概念的范围。

进一步地,刘作翔教授认为,应当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分开来。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指不属于法律性质的、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非立法性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是由于规范性文件过于庞杂,因此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很有必要。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其中对于社会规范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刘作翔教授主张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

对于社会规范问题,刘作翔教授指出,法律规范已经从社会规范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在制定法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是有其各自的界限的。法律规范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是由社会自身产生的或由社会组织制定的,分五大种类。其中,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又可以分为十四个类别。在此之外,对习惯规范的审查和对道德规范的审查也有各自的特征,习惯和道德的条文化和进入司法过程的事实意味着其可以被备案审查。对于宗教规范,刘作翔教授指出,应当备案审查的是宗教组织、宗教场所的管理规范。

对于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问题和可能性问题,刘作翔教授指出,这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内在要求,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对法治体系扩展的要求。“良法善治”中的“法”不单指国家法律,而是指所有的规则和规范类型。通过几个案例,刘作翔教授指出,社会规范中存在大量与法律相抵牾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少案件。这些社会规范平时是看不见的,特别是社会组织自制规范中有一些违法的条款隐藏其中,只有当案件发生后,这些隐藏的违法条款才暴露出来。从中国的网络化社会结构和基于此层层分解的社会规范等角度来看,实现对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是现实可行的。

最后,沈寿文教授、李拥军教授、刘小平教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围绕刘作翔教授的讲座内容做了与谈。刘作翔教授也回应了各位老师以及现场听众提出的问题。侯学宾教授对讲座做了总结。

在此次系列讲座中,刘作翔教授全面深入地展示了一个宏大的规范体系,分享了关于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以其深刻而宏大的制度建构设想展示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特魅力,为听众们提供了一场思想盛宴。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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