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科研动态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熊琦教授做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讲座第4场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2日 14:48     点击数: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25年4月20日上午,吉林大学法学院学术茶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系列讲座第4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全球趋向与本土选择”在法学楼A723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六届湖北省优秀青年法学工作者、华中卓越学者熊琦教授主讲,吉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科带头人李建华教授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登科教授出席,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国柱教授、张丹丹副教授、何松威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梁九业副教授、北华大学法学院初晓旭老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李建华教授简要介绍了熊琦教授的研究成果,对其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熊琦教授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全球共识与争议、全球立场的成因及本土路径选择三个方面就讲座主题进行展开。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定、机器学习使用作品的合法性认定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三方面。目前,全球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问题形成了部分共识,认为著作权法应当维持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并且需要保持其的稳定性。而各国对于上述问题的争议集中表现在:首先,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贡献认定尚存争议。其次,机器学习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争议,目前各国基于不同的立法传统和政策选择了宽严不一的权利限制方案。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属于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有待阐明。第二,熊琦教授对全球立场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梳理,并分别阐释了美国“先创新后监管”、欧盟“要求技术使用应事先适配著作权规则”及日本“以柔性立法优先保障技术使用”三种不同制度选择背后的政策导向。第三,熊琦教授基于上述分析给出了我国应对该问题的体系化方案:首先,从本土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整体上仍将输入提示词的使用者视为作者,将模型输出的结果等同于使用者的创作。其次,在短期内成文法难以修订的情况下,解决机器学习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最可行的方法是对既有科学研究条款进行扩张解释,将非营利性人工智能训练纳入豁免范围。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权的认定可以适用现有的“避风港”规则来涵摄,避免直接将技术上的概念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尽可能规避适用未明确区分提供服务和提供内容的行政规章。

与谈环节,何松威副教授分享了技术性概念和非法学概念是否会对知识产权法及民法产生影响的思考,并指出接受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事物,对内要考虑最基础的法学原理,对外要考虑法律产生的效力。张丹丹副教授指出著作权法是公共政策的产物,本次讲座对于各国著作权法的立场及成因的梳理使我们对各国的公共政策导向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王国柱教授认为熊琦教授准确把握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法研究中四对关系的平衡,即历史和现实的关系、技术和法律的关系、域外经验和本土选择的关系以及版权制度发展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的关系。谢登科教授结合诉讼法研究经验,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和合法性问题出发进行拓展思考,提出在研究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外,还可以考虑数据承载的多样化法益,例如财产权、隐私权等。

最后李建华教授对本次讲座作出总结,强调在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尤其需要重视方法论问题,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