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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系列课程第八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云南样本的理念、实践与探索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7日 10:34     点击数:

2025年4月29日下午14:00,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李世清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法学楼A区723会议室讲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云南样本的理念、实践与探索”,本次讲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走进吉林大学第八讲。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李綦通副教授、侯明明副教授、宋天骐老师、朱笑延博士后以及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世清副检察长以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为切入点,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标识性概念之一,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创造,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自信和制度优势。检察公益诉讼横跨民事、行政与刑事诉讼的特质,兼具国家干预、权利保障与法律监督的多重功能。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内涵在实践中不断拓展,从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到军人权益、文化遗产保护,检察机关通过个案逐步丰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在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环节,李世清副检察长结合检察公益诉讼的云南样本,通过多个鲜活案例,生动诠释了检察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实践逻辑,指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角色。在未来,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在环境损害鉴定机制、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检察公益诉讼学理研究等方面继续发力、逐步完善。

在交流问答环节,李世清副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优先于其它组织提起,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情况下,应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并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旨在凸显检察公益诉讼强调公力救济、发挥国家治理的统合优势等制度逻辑。诉前检察建议应当以解决问题为主、以起诉为辅,这一理念延伸了对“可诉性”的理解,将“可整改性,可解决性”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检察司法监督的特色与优势在于解决个案,在个案中助推普遍规则的形成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持开放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凸显实用逻辑。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合并,也可以分诉,可以并行,也可以分先后,以最佳效率解决问题即可。

在总结环节,李世清副检察长强调,检察公益诉讼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国家治理优势,注重公力救济等制度逻辑的生动体现;实践逻辑是十年111万件积累的成功经验,体现出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公共利益保护模式的中国经验。检察公益诉讼启示法律人既要有“斗争精神”,又需心怀善意,通过个案中的“较真”与“破局”,才能推动法治进步与社会治理。唯有扎根实践、保持初心,方能在公共利益守护中实现法律人的价值。

李世清副检察长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与一线经验的分享,让师生直观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守护中的作为和担当。既接地气又有深度的交流模式,为法学教育注入了宝贵的实践动能,奉献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智慧的思想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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