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一府两院”平行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以在宪法和法律层面确立。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适用《监察法》,如何理解监察体制改革背后的宏观背景,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如何进行法律定位,如何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等,就成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为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拟举办“监察委员会干部职业能力与素质提升班”,满足社会各界的学习需求。
【课程内容】
1、对《国家监察法》的几点解读
2、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路径、意义、逻辑、价值和未来走向
3、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定位:组织、职责和权限
4、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与法律角色的转变
5、《国家监察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6、监察制度的历史比较与国际法比较
7、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搜集、使用与认定
8、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以上仅为部分课程展示,更多课程请致电咨询
【培训服务及费用方案】
(一)教学管理服务
1.学习用品:为学员提供学习材料和学习用具一套;
2.日常管理:学院成立会务组,配备专职班主任,全程为学员服务;
3.其它服务:可举行开班仪式、结业仪式(双方沟通确定),全体培训学员合影照片电子版,相关报道的文稿及培训期间图片。培训结束后,为学员提供加盖吉林大学法学院公章的《培训结业证书》。
(二)培训费用
培训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含食宿费、场地费、教材资料费、学校管理费及其他办班杂费等。讲课费按国家标准执行。以上费用均可出具正规发票。培训地点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联系方式】
吕老师:(0431)85168667
刘老师:(0431)85168530 13504319801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七楼
邮 箱:147781026@qq.com
邮 编: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