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副校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公司法,已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参编其他著作、教材多部。
一 、个人经历
1987年9月——1991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1年9月——1994年7月,在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学习,获民法学硕士学位;
1994年7月——2000年9月,在吉林省交通厅工作,任主任科员;
1999年9月——2002年12月,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0年9月至今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工作;
2000年9月被聘为讲师;2001年9月被评聘为副教授;2004年任吉林大学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4年2月至5月在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访问研修公司法、合同法;
2004年6月至8月在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访问研修公司法、公共卫生法;
2007年至2008年在伦敦经济学院(LSE)访问研修公司法;
2011年起连续三年受邀在香港中文大学访问研修公司法、合同法;
2015年4月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二、社会职务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秘书长
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
第一届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
浙江工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长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专家
三、荣誉奖励
2013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2年被评为“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创新人才”
2015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2015年,论文《论中国特色的转型民法》,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
2014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第十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2012年,论文《行政审批与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获吉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011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吉林大学“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0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第八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2015年,主持“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创新团队,入选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
2013年,参与“民法学教学团队”,入选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优秀团队;
2012年,主讲民法学课程,获得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精品课。
四、科研成果
(一)承担课题
2016年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吉林省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体制创新研究
2015年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
——司法大数据的收集、挖掘与应用研究
2015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项目:
——电子法院诉讼程序问题研究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项目:
——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
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
——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
——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
2012吉林省科技成果:
——人力资本与吉林省企业制度创新研究
201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农村承包地收回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整
2011研究生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建设项目: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建设
201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委托项目:
——石化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2010年度横向项目:
——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规范研究
2010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职业为导向的项目式法律硕士教育模式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
主要著作
1、《公司自治论》,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民法总论》,参编,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3、《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4、《交通行政处罚实务》,第一作者,长春出版社,2000年;
5、《公司法概论》,合著,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
代表论文
1、《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2、《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4、《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5、《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6、《农村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7、《“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 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
8、《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发包方同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
9、《基金会法律制度转型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
10、《股东大会机构化构造之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12、《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
13、《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使用人侵权责任的重构》,《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4、《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15、《公司治理的人文主义转向》,《月旦民商法》(中国台湾)2004年第6期
学术贡献(主要学术观点)
在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秉持鲜明的方法论立场,确立了“裁判技术”的民法观,即民法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技术机制,它以裁判规则为主体。这一民法观构成了认知民法问题、确定问题解决的民法思路、提供问题的民法解决方案的基本线索,并具体地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之中。
遵循以上方法论立场,组织开发司法数据的挖掘技术,推动法学研究的实证转向,着力研究具有中国背景的问题,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寻找理论资源,形成了团体法秩序、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等三个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寻求这些中国背景问题的中国式解决方案,自觉为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奠定观念基础,致力于提升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以及法学对法律实践、对其他社会科学的贡献。
五、教学情况
1、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民法总论》、《法学经典导读》、《民法原理与方法》、《民法与现代社会》、《法学前沿与法学方法》、《民法判解研究》、《法学前沿》等基础课、学位课、选修课。
2、独创七维民法教学法,即民法学习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指针,以技术构成为核心,以体系为背景,以历史演进为线索,以比较法为参照,以诉讼为检验平台。通过逻辑严密、有的放矢、环环相扣、全面系统的七个维度展开民法的教与学,强调民法教学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有机的、系统的思维训练、能力培养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