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数字契约》(Global Digital Compact,GDC)。这是继《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之后,数字全球化的又一标记,是全球数字文明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必将对全球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文明进步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全球数字契约》深刻分析了数字技术发展现状、巨大潜力和已经显现的挑战和不确定的风险,广泛凝聚了各方全球共识,充分体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观,是全人类数字领域的共同契约和宣言。
中国政府和民间机构为《全球数字契约》的顺利通过作出了突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要“深化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规定:“推进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以联合国为主渠道、以联合国宪章为基本原则制定数字和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中国科学院、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伏羲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等研究机构或其专家直接参与了《全球数字契约》制定过程,或者提交了建议,或者提供了学理支撑。
《全球数字契约》明确宣布,“我们的宗旨是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开放、可持续、公平、安全和可靠的数字未来”,提出人权保护,发展优先,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保护数字空间文化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环境等理念。这一宗旨和多项原则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理念互联互通,顺应了全球促进数字发展与合作的时代潮流。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全球数字契约》设定了五项目标,即1.弥合所有数字鸿沟,加快在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2.为所有人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惠益;3.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4.推进负责任、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办法;5.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并且提出了13条贯穿数字各领域的、相辅相成的原则,诸如包容性参与,以发展为导向,立足于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性别平等,促进可持续性,数字经济成果普惠,数字技术和服务普及,促进数字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治理办法的相互兼容,数字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得到有效监督,以创造和竞争推动数字进步,政府和利益攸关方各尽其责、合作共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支持,应对新的和正在出现的风险和挑战等。
《全球数字契约》有三个核心概念,即人权、发展、治理。人权、发展、治理及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全球数字契约》的底层逻辑,是该契约的精髓所在,其中人权是基石,发展是导向,治理是动力。
《全球数字契约》为全球数字发展和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既是国际社会在数字领域的行动纲领,也是推进数字法治进步、创新数字法学研究的丰厚资源。无论是推动数字法治实践,还是创新数字法学理论,我们都应当认真加强对《全球数字契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