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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做客我院第二十二期法律职业技能讲座
发布者:法硕办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3日 09:12     点击数:

      10月18日,应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吉林大学客座教授钱列阳律师在东荣大厦B313教室做了主题为“金融犯罪辩护——刑辩业务的再拓展”的讲座。讲座由我院王军明副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150余人参加。王军明副教授介绍,作为国内顶级的刑辩律师,钱列阳先生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辩护界具有重要地位。
钱列阳律师首先向在场师生提出了一个概念,即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应是知识的结合。他举例,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内容有限,但全球毒品有四百余种,至于每种毒品的成分、机理与制作方法更是不胜枚举,能够掌握这些的律师可谓少之又少。一个被检方控告运输20公斤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因其辩护律师对毒品成分有深入了解,进而提出化学纯度分析申请,分析结论为毒品成分仅有两公斤,故此免于死刑。该案例充分说明了交叉知识的结合与应用对于律师的重要性。
  

 

      随后,钱列阳律师具体指出了金融知识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人与金融人的思维方式的差别。他担任辩护律师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罚金数额达110亿元,是新中国案件罚金数额之最,钱律师以此说明了金融知识的重要之处。他举例,同一笔数额为1000万元的被保管购房资金,如果是法律人,很可能会老老实实地存入银行收取利息,而不会作为他用;但对于金融人而言,巨款理财收益仅为银行利息是不可容忍的,他们大概率会利用这1000万元从事更高收益的活动,如以此质押并另行贷款600万元投入股票、证券与期货市场,从而获得更高利益。如此一来,托管人收取银行利息,受托人则依靠金融智慧赚取额外利益。假设额外收益为300万元,看似这300万元除去贷款利息均为合理收益,但此种行为实际上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然而,作为行业内人尽皆知的潜规则,这确是惯常做法。据此,钱律师指出,法科生如从事金融法律工作,应首先深入金融行业了解实际情况,了解金融人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
      最后,钱列阳律师说明,当下金融知识与法律知识衔接不畅,跨专业人才缺乏。他举例,刑法学界与金融学界对本领域精通的专家,却可能对另一领域知之甚少。如2015年股灾造成巨大损失时,我国将金融安全列为国家安全,并急需制定一批法律法规。但由于对金融领域的了解不多,导致立法者在借鉴外国相关条目时对“敏感期”与“内幕人员”概念界定模糊,致使一系列争议随之出现。伴随执业市场需求递增,未来律师行业必将更加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在互动环节中,一些同学针对法律职业发展、交叉知识学习以及当下热点问题向钱列阳律师请教,他一一予以细致解答。

   

      自2017年11月以来,钱列阳律师先后三次为我院师生开讲。作为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他在法律职业技能养成漫谈、法律服务市场人才需求解读、刑事辩护理念与技巧分析与具体类型犯罪刑事辩护要点等领域的精彩讲述与独到见解,为即将正式步入法律职业生涯的各位同学搭建了一个专业性与吸引度俱佳的法律实务课程体系,是我院学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学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法律职业实践技能受训不足的缺憾,优化了学生高层次平台课程结构,为我院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做出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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