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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来我院调研座谈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09:51     点击数:

2018年1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率调研组段京连、宋江涛、罗鑫煌一行来我院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调研座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副处长郭明辉全程参与座谈。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院长、曹险峰副院长,民法教研部李洪祥教授、李昕老师,商法教研部主任胡晓静、王艳梅教授,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拥军教授、国际法教研部王建玲等教师,以及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了座谈。参会人员各抒己见,探讨问题深入、热烈,调研座谈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蔡立东院长在欢迎词中指出民法典的制定给了民商学者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使得其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历史进程中占得先机,我们能够处在这样一个民法典制定的时机感到十分荣幸,同时也感到压力和挑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学界存在着广泛争议,是非常实际的问题,这样的调研标志着我们的立法走向了成熟。吉林大学法学院地理位置不优,因此我们坚持紧抓理论研究、研究方法和重点,结合中国特色,结合科技和理论求实创新。

杨明仑巡视员指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的重点,在目前的草案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厘清此问题。如果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也应该采取同样的安排方式,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得比较详尽,我们是否应该借鉴?我们要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应该怎样规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日常家事的范围是什么?扶养是否要列入日常家事?对于共同经营的问题怎样认定?什么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各种情况下,怎样确定何时承担无限责任?何时承担按份责任?如何确定份额?综上,鉴于上述的众多问题,应当如何在条文当中加以规定,希望大家畅所欲言。

 

李拥军教授指出家庭既是人合又是财合,共同收益和共同承担是一个家庭的基础,不应当计算的特别清楚,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应该做模糊化处理。在没有特别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对于抚养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除非一方当事人恶意产生)。 

王艳梅教授通过司法数据检索,并结合理论研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应当指向“共同生活”,只要是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都应该共同偿还。关于共同经营应当采取纯粹的财产法处理方法,这不属于婚姻法内容。

曹险峰教授认为总的立法规则应该是总括性的而不是列举行的,列举的越多,错误的概率就越高,被规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因为司法解释没有符合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关于一方名义举债的问题,应该采用两分法的方法,关于交易安全的问题应该采取分别债务推定方法,关于赡养、扶养、侵权等问题应该采取共同债务推定,有利于家庭稳定。 

李洪祥教授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现在基本在两个范畴探讨:一个是试图在物权法的领域里解决,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消极财产,也就是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另一个是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通过物权法领域解决,其夫妻共同财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似乎存在不一致问题;

    其中后者最主要的问题是夫妻一方单独与第三方为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问题,显然这不是夫妻之间的问题,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适用财产法规则解决。李洪祥教授赞同用后一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然后,按照这样的逻辑,对调研组感兴趣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李昕主任发言指出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是突出问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外的夫妻单方举债应该从债务的发生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审慎义务与建立家庭财产登记制度。

蔡立东院长做总结表态发言指出,吉林大学法学院十分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对各位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吉林大学法学学科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愿意继续以法理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推动立法工作的进程与法学学科的发展,此次会议不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者的学术研究提供了表达平台,也为立法工作者提供了基础理论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思想之泉。希望吉林大学法学院在未来的学科建设过程中,继续为中国民法学的创新发展构建一个开放、自由、多元、求真的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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