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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成功举办第三届“法正论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6日 14:55     点击数:

2019年5月11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协办的“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第三届‘法正论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刑事辩护与证据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律师常铮、吉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春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天、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姜富权、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朴永刚、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哲等嘉宾应邀出席会议,来自省内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的实务界人士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师生,共2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辛明律师主持本次论坛开幕式,与会嘉宾代表分别致辞。周春国书记代表法学院致辞,他对本次论坛给予高度评价,强调本次论坛主题契合当前扫黑除恶社会背景,政治站位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并提出将法正论坛办成中国法学界顶级论坛的良好愿景。姜富权院长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主题聚焦扫黑除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辩护,抓住了当下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希望能将论坛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动力。王哲会长在致辞中指出,法正论坛是理论与实践教学相长、促进专业化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律师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根据地,本次论坛更是直击社会热点,有利于律师在工作中把握正确方向。

本次论坛分为名家讲坛和分论坛阶段。在名家讲坛中,樊崇义教授详细阐述如何建构证据科学体系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点建构思想;对如何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问题,其重点强调应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与模式;分析了扫黑除恶案件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李贵方律师则从刑事司法和刑事辩护实务角度强调,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应坚持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庭审中的证据调查、采信问题;其认为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审查、认定中仅居于辅助地位。毛立新律师结合自身刑事辩护经验认为,对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应进行实质审查,强化证据分析技术的运用;在刑事司法中应注意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把握,注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确适用。在自由讨论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汪廖博士等同学及司法实务界人士提出了辩审冲突、律师执业风险、恶势力与黑社会组织区分等问题,三位专家予以详细解答。

分论坛第一单元主题为“扫黑除恶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辩护”,本单元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石泉主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洪宇介绍了吉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程与现状,简要阐述了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四个意见,详细分析了吉林省《关于涉黑涉恶相关犯罪罪名的证据标准(试行)》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部长刘艳华认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其分析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阐述了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介绍了涉黑涉恶犯罪财产的处理范围,论证了等值财产没收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分析了涉黑涉恶犯罪财产罚没证明标准和质证方式。常铮律师认为,涉黑案件通常涉及多个罪名,证据标准细化了涉黑案件证明对象,让刑事辩护在证据层面的对象更加具体;涉黑案件主观证据较多,特别是组织性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明,这就需要强调对取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证明。辛明律师认为,应在理论认知层面对“证据确实、充分”三项要求进行区分对待,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证据标准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制作相应证据审查报告。

在与谈环节,曾天副检察长肯定了几位发言人对扫黑除恶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不同层面进行阐释;其从证据标准角度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分析了涉黑涉恶犯罪主要特征及危害性;从录音录像、言词证据等角度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法制支队关世辉支队长,介绍了扫黑除恶行动的当前形势,指出涉黑涉恶案件具有暴力性、经济组织庞大、案件构成复杂等特征;其认为涉黑涉恶案件应注意正确处理犯罪构成、特征要件、犯罪主体等问题。

分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辩护”,本单元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大学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晓红律师主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主任赵春雨律师认为,在刑事司法中应以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逻辑起点,正确审查职务犯罪主体、行为、结果等犯罪构成要素,正确处理职务犯罪定罪量刑问题。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周凯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及监察法实施使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打击犯罪职权发生变动,但刑法和反腐任务没有变,应重视对职务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深挖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保护伞”。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认为,监察法中未规定的调查取证行为标准应与刑事诉讼法相一致;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证据全案移送、不同诉讼阶段的多元化证据标准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构建具有重要影响。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副教授认为,证据标准本质上是对证明对象和证据种类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其出台主要源于犯罪构成要件高度概括化和“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但证据标准在运行中可能存在六大风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邵晨认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从宽把握,对案件定性的证据标准从严把握,正确适用证据标准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应正确认识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在与谈环节,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许梅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侦破中存在的取证行为、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难题正逐步解决;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公诉工作正逐步落实“以审判中心”的基本要求。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綦通认为,构建证据标准的意义在于将刑法上抽象化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化,为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提供指引,但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歧使得证据标准建构存在不确定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分论坛发言嘉宾和参会人员进行有效互动,对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时间节点、讯问录音录像调取、犯罪构成理论功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闭幕式中,闵春雷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闵春雷教授认为证据标准为证据收集指明了方向,它顺应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可有效减少实践中的程序倒流;证据标准并不等同于证明标准,其并不会挤压刑事辩护空间;证据标准仅具有指引性效力而不具有强制性效力。最后,闵春雷教授对与会嘉宾、专家学者、参会人员和论坛筹备组全体人员表达了诚挚感谢,并期待下届法正论坛再次相聚。

                                                                  文:秦兴洲柴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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