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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情理”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3日 13:48     点击数:

2019年5月18日上午九点,“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情理”学术研讨会在东荣大厦B313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中心联合举办。来自沈阳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华大学、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的近二十位学者参加了会议研讨,我院姚建宗教授、吕丽教授以及法律史教研部全体教师与部分研究生也参加了会议讨论。

霍存福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传统中国的情理法”课题结项情况。他认为情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其基本内涵是:法受到情理的约束,法是被驾驭的。情理法因此成为历代王朝的在治理国家时的指导思想。通过在古籍中寻找情理法,可以加深对情理法的理解。在情理法中,法是原则,情是灵活性的东西,情则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但书条款。这种关系的论述在明清律学中已经出现。追根溯源,对情理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宋明理学。霍存福教授认为,秦朝的法家的失败,使汉王朝反思法家治理的局限。其中的问题是,秦朝的灭亡是法家治理的必然趋势还是偶然现象。汉代文献中对情理法的论述不多,到魏晋南北朝中情理法的内容开始增多。清末“礼法之争”,反映压迫性和人道性的法律规定都处在礼教派的理论中。霍存福教授认为,沈家本和谢绝哉是中国近代以来对情理法的发展与传承起关键作用的两个人物,并以沈家本的《寄簃文存》和谢绝哉的《谢绝哉日记》内容展开论述,谢绝哉认为理是经过洗练的情,霍存福教授认为这一论述十分深刻。情理法包含人的感情,小情逐渐上升到大情。霍存福教授认为,情理法之所以能长期引发讨论,并非由于理与法,而在于情的多异性,并主张对情、理、法分开细致研究,最后以唐律中不得悔婚条款分析情理法如何体现在司法案件中。现场的老师们围绕情理法在当代中国的诸多现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西北政法大学的汪世荣教授尝试用情理法解释职业打假人。姚建宗教授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回应汪老师的观点。汪世荣教授同时认为,由于法律制定的普遍性、法律实施的滞后性,中国古代官员为公共利益而违法是可以被宽容的,并被视为干吏。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闫晓君认为,情理法本身具有多义性,再加上史料搜集和分析的难度,导致分析起来十分困难。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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