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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与保险公司风险防范研讨会成功举办——“黄金变黄铜”案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7日 09:43     点击数:

2020年7月24日,保险理赔和保险公司风险防范研讨会暨(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成立大会)线上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吉林省保险学会、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和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特邀日本银华金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沙银华为特约嘉宾为本次会议做主题演讲。来自各界的100余名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学生通过钉钉网络平台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单佳琦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高雅作特约嘉宾介绍,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潘红艳致欢迎辞。

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潘红艳在开幕式中表示,受吉林省保险学会孙青林秘书长的委托,谨代表吉林省保险学会、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向推动此次研讨会顺利召开以及对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成立致以关心和鼓励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谢。潘红艳指出,“200亿黄金变黄铜”案件牵涉银行、保险公司和十余家信托公司,其中涉及的保险问题错综复杂,由此映射的保险理赔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该如何防范,成为学界、保险实务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受吉林省保险学会的邀请,日本银华金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沙银华特别出席此次会议作专题演讲。沙银华就保险理赔和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重点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系统的分享。他指出,“200亿黄金变黄铜”案所涉黄金质押融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第一,应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转嫁风险;第二,须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识别风险和抗御风险之能力;第三,应利用现代化黄金质押融资的方法;第四,现代保险基本上不承保实物贵金属。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何伟从保险法域视角对本案所涉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请求权、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利益进行了透彻分析。他认为,本案的保险标的是一个物质,而不是金凰公司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履约保证的责任。同时指出,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中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概念,本案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也并未对受益人做出相关规定,因此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能突破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案保险标的是虚假的黄金,金凰公司则违反了保险法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再者,本案被保险人对于虚假的黄金也并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常务理事刘晓龙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成为炮灰以及合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享。通过对保险法第2条、第16条、第27条的系统分析,对本案保险公司不应负赔付责任的法律依据进行释明。他认为,引发本案争议的特别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金包铜”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应属欺诈问题。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以问题为导向,从财产基本险之性质与实践、本案黄金投保财产保险之保险事故及财产保险下的“第一受益人”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陈律师认为因财产基本险承保的是列明风险,因此本案中人保财险并非必然要进行赔付,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陈律师还对“第一受益人”提出了见解:“第一受益人”有优先受偿权,但在保险纠纷中并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吉林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讲师、北京大学刑法博士王若思作了题为“200亿黄金变黄铜案的刑法学观察”的发言。王老师从刑法学的角度对“黄金质押”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通过提出假设并论证的方式详实地分析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不同主体可能涉嫌的犯罪。此外,她还提出了对保险人风险防范的建议:保险公司进行增信保险业务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应只对经特定化的质押物本身的灭失进行保险,而不应对其质量进行担保。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明认为法律解释应避免评价矛盾或目的性不一的解释,这也应贯彻到跨部门法的考量之中。就本案而言,除涉及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相关主体涉嫌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针对本案中假黄金的生产者、投保人(借款人)、鉴定人等各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王军明副教授逐一进行了阐述。最后,他提到,本案可能还涉及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即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

各位发言人发言完毕后,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潘红艳老师进行了精彩点评。点评中潘老师首先针对学界和实务界颇为关注的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了见解;针对案件中特别约定条款,潘老师认为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解释合同条款,而应置于整个保险合同之中,其目的应解读为保险公司应把黄金交给专业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另外,潘老师还建设性地提出应将保险人的调查义务进行法律上的内化以控制保险人自身的经营风险。

同时,在自由研讨与提问环节中,沙银华老师、王若思老师、何伟律师就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鉴定、刑事方面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及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管控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最后由潘红艳受吉林省保险学会孙青林秘书长委托致闭幕词,对各位参会嘉宾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她还表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将一如既往地将法律界、保险界的智慧汇集到研究中心的平台上,群策群力,以助力吉林省乃至全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撰稿人:李琦 段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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