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研办 > 学院新闻 > 正文
学院新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研讨会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法治保障研究”重大课题推进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9日 08:46     点击数:

2020年8月1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研讨会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推进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顺利召开。来自吉林大学、烟台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二十余位老师和博士生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两项议程,一是研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问题,二是国家社科重大课题研究的推进工作。会议由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房绍坤教授主持。

在会议第一阶段,山东政法学院管洪彦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几点思考”作主题报告。管洪彦教授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背景,指出农村土地改革的三大重要制度支柱是涉农主体制度、产权制度、交易制度,而涉农主体制度的立法相对薄弱,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涉农主体复杂,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律规范。他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工作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理念是构建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民商事主体;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属性应凸显组织法属性;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明确“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并突出“特别法”的法律地位;其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主线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为中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和“一般特别性”,并进一步加强其特别法人地位。同时,他表达了自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研究中应关注的问题:其一,关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其二,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走向;其三,关注地方实践的有益经验,剔除不适宜上升为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四,关注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即注重组织法治和团体自治的结合,重视章程建设;其五,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生”到“死”的全过程,既要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也要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终止。

在会议研讨阶段,与会学者就《农村集体组织法》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烟台大学王洪平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研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私法概念和思维,可以从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比较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个特点:第一,专有部分范围较小;第二,共有部分范围大于专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集中体现了其经营职能;第三,自治形式与管理模式应当更加体现集体公有特点。同时,他指出,改革所提倡的“政经分离”实际上难以实现,更为恰当的路径是将农村社区的各种职能统合起来,由一个农村社区组织统一承担经济、社会保障等职能,并以三法合一(《村民委员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方式统一规制农村社区。此外,他还强调,应当厘清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起点,该历史起点在集体或者合作化运动之后。

烟台大学林广会老师认为,针对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可以从两个方向思考:其一,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未取得城市户籍且未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集体成员,不应取消成员资格;其二,采取倒推方式认定成员资格,即某一村民不需要满足成员资格的全部条件,只需要符合一个成员资格条件就可以认定其成员资格。同时,他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当首先厘清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让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符合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山东农业大学曹相见副教授认为,王洪平教授所主张的“三法合一”并不现实,因为“三法合一”的统一规制并不能高效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单独承担经济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设置经营管理模式,如采取董事长——经理形式的双层管理体制,这样也更符合其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山东政法学院于晓副教授认为,应当从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两个角度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难点。在立法理论上,应当注重两个冲突,即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农村经济现实的差异性之间的冲突,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和农村经济公益性之间的冲突。在立法实践上,应当注重两个结合,即全国统一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经验相结合,立法技术上宜粗不宜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吉林大学姜楠老师认为,成员身份的享有与成员权利的取得是两个问题。例如,集体成员进行公务员队伍,其成员资料不应被取消,但其在职期间不能享受相关成员权利。这是因为,集体成员在成为公务员后,还存在被开除公职的可能。而一旦不再是公务员,其仍可依据成员权利享受集体分红等利益。

此外,与会学者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范围、涉农主体之间的关系、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法律意义等问题。房绍坤教授对研讨问题予以总结,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则,也是重大课题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大家要认真研究。课题组将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者建议稿)》,并提供有关机关。应尽可能细致,并将相关立法理由阐释清楚,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在会议第二阶段,房绍坤教授重点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的推进工作进行了布置,提出了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离不开改革实践,希望大家积极进行实践调研,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并就相关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同时,他指出,课题组要经常举办不同形式的研讨会,通过研讨集中大家的智慧,协调推进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研讨会紧跟立法进程,内容充实,展现了学者对立法工作的高度热情和对涉农法治相关学理、实践问题的精深功底。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