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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罗杰斯教授为我院师生做学术讲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3日 08:13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2-03-23 08:13  点击:2843

     2012年3月21日下午,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罗杰斯教授在吉林大学匡亚明楼534室“法律思想者学园”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转基因生物与环境责任”的学术讲座。学术讲座由我院那力教授主持,任喜荣教授、王小钢副教授和30多位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参加了学术讲座。罗杰斯教授首先介绍了2011/18/EC指令、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评估以及2004年环境责任指令。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是一种危险活动,因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损害”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环境责任的适用往往运用恢复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责任方式。这种环境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模式,亦即由行政部门来命令责任者填补环境损害,或者由政府来填补环境损害,然后向责任追偿相应费用。然而,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导致的环境责任在诉讼时效。损害范围、因果关系、过错责任、诉讼资格限制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排除适用等六个方面受到限制。

    罗杰斯教授敏锐地洞察到环境责任作为资源分配工具的功能。根据科斯定理,当我们处理有害影响时,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限制责任者的问题。由于法院的判决涉及填补损害的责任机制,进而带来了重新安置财产权利的成本,因此法院实际上是在就如何分配和使用资源做出判决。罗杰斯教授通过比较分析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的两种情形(Scenario A和B)清晰地阐释了环境责任的资源分配功能。人们通常以为,在“生物多样性损害”情形下,环境责任只对责任者一方产生单向影响,因而这时适用环境责任不太适当。罗杰斯教授却认为,这时的环境责任实际上涉及责任者的财产权利和行政部门因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产生的对他人财产用途的限制,并非单单对责任者一方产生单向影响。因此,环境责任实际上涉及资源用途规制或者说财产权利的多种用途之间的权衡。罗杰斯教授的独到见解令师生觉得耳目一新。

    罗杰斯接教授接下来回答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的问题。原定为一个半小时的学术讲座也延长了一个小时。最后,由于时间限制,主持人不得不终止这次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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