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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159期)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3日 12:03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8-05-13 12:03  点击:222

2018511日下午14:00,由法学院本科生20167班主办的法学院本科生第159期每周法律论坛在经信教学楼法律实践基地英特尔教室如期举行。本活动以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邀请20167班名师班主任李建华老师,大学生导师李海滢老师,以及博士生何松威师哥、梁九业师哥与2014级本科生王延峰师哥、吴金晏师姐出席,与大家一同讨论关于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主持人刘人哲同学简要地介绍了特邀嘉宾和本次的论坛流程,并展示本次案例:201496日晚, 某市中学部分学生在校园内食用无证经营的小吃部吃的炒饭、炒面等食物后, 很多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 随后这些学生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食药、卫生等部门调查后经医院确诊,此次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为亚硝酸盐。

其后,同学们分小组交流并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讨论:一是从食品安全的监管出发,讨论如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方式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二是假设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如何向相关主体追责。

在讨论的过程中,同学们围绕学校应当如何监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是否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有的同学认为学校应当对校内食品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有的同学认为应当区分商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责任,还有几位同学针对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进行监管发表了看法。

而后,在场的师哥师姐们对此案例发表了各自见解。何松威师哥认为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侵权是大规模的侵权,一定要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才能进行责任判断。考虑到近些年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强制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案件发生后的民事赔偿问题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梁九业师哥认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十分重要,应当提高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同时公益诉讼方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个体维权不便问题方面存在优势。

王延峰师哥则从刑法层面进行思考,他认为该案例中的商贩因其危害程度未达到司法解释的要求,不能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至于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问题,可以从食品监管渎职罪方面考虑。

最后,李海滢老师对本次讨论进行了点评。老师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社会工程,应当行政先行,通过地方和国家立法等方式来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并且要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才有利于追责追偿、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保证食品安全。老师表示,通过今天的讨论,可以看出同学们经过两年的法律学习成长了许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够用法律人的方式考虑问题。读大学的意义就在于提升人的思维境界,希望同学们能珍惜在校的时光,与优秀的人接触,让自己进步和提升。

同学们纷纷表示在此次论坛中收获良多,尤其是老师的点评让大家进一步懂得了如何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作为法律人,要寻求法律依据、分析法律条文,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去判断。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59期每周法律论坛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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