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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161期)关于“飞单”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4日 22:17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8-05-24 22:17  点击:286

2018年5月23日下午4:00,由法学院本科生2016级10班主办的法学院本科生第161期每周法律论坛在东荣大厦716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活动是法学院为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举办,并邀请到了2016级10班名师班主任温双阁老师,大学生导师李海平老师,研究生武胜男师姐和石晶师姐来与大家一同讨论关于飞单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论坛开始后,主持人201610班班长田琳同学介绍了特邀嘉宾和本次论坛的流程,并用幻灯片为大家展示了本次论坛所要讨论的案例。本次选取的案例是李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侵权责任纠纷。该案例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对飞单行为的法律认定。接着,同学们围绕着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夏某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也引出了对一些其他问题的探讨:如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利率问题”“法律上的注意义务究竟是什么”“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注意义务需要尽到什么程度”“银行对于自己工作人员的监管需要做到什么程度

在自由讨论的环节,针对同学们关于如何确定银行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温双阁老师认为,应基于个案的立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该用类案类推的方法把结论扩大化。对于该案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中欺诈性的错误表述进行理解和分析,也可以借鉴英国法的案例来判断夏某的行为让银行买单是否扩大了银行的责任。

李海平老师也对同学们提出的有关表见代理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李海平老师首先论述了事实和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关系。李海平老师指出可能与本案有关的请求权基础有三个路径:一《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二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李海平老师认为,该案件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比以合同为请求权基础更有利于原告,如果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在法律实务中,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和理论来论证最终都要回归到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综合考量以上三条路径,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都会很小。

论坛的最后,师姐们也发表了对于此次活动的看法。武胜男师姐首先对在场同学的表现表示了认可,并且也对在场的大二同学分享了学习经验和寻找好问题的方法,建议大二同学要注重对于批判思维的培养和自主学习的时间管理。石晶师姐也提出了关于此次活动的思考。首先,石晶师姐指出分析问题有五个阶段:知道、掌握、分析、解决、评价,前两个阶段是对于知识的掌握,因此在分析飞单问题前,要把相关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另外,石晶师也建议大二同学们要尽早明确目标并为之努力,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此次活动,大家都深刻体会到,在面对具体案例分析问题的时候,应当把握好最基本的法条规范,在此基础上贴合司法实践,培养并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61期每周法律论坛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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