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科研动态
古承宗教授、梁根林教授、王新教授做客我院第177期海(境)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jlfxy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8日 12:05     点击数:

2018年10月14日18时30分许,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177期海(境)外学者讲座“两岸刑事政策前沿”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召开。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古承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作为嘉宾出席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劲阳主持。现场持续保持着良好的学术氛围。

古承宗教授认为,近十年来,台湾地区的刑法立法出现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变化,其一,超个人法益逐渐出现在立法当中;其二,刑法和行政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其三,通过重刑化强调心理威慑;其四,洗钱犯罪立法呈现前置化趋势。这些变化总体呈现出“规则系统的简化”的特征,即命令规范与制裁规范的联系加强。在立法变化的背后,立法者的关注重点在于控制风险、维护秩序、保障安全。此外,处罚前置、刑罚较重对于传统刑法实现了突破,值得理论界所继续思考。

梁根林教授认为,犯罪化立法、刑法活性化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就中国的刑法立法趋向而言,首先,通过刑法前置、罪量下沉,刑法迈出了扩张化的步子;其次,就刑罚配置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呈现出趋严态势;再次,立法体现了鲜明的能动化特征,立法为控方举证、法院裁决提供了便利。刑法的扩张逻辑、治理理念一方面受到严厉的批评,一方面又得到以积极立法观为主的理论观点肯定。立法中心主义和解释中心主义都需要警惕和反思。

王新教授认为,第一,中国的洗钱犯罪立法以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为逻辑起点。第二,基于洗钱国际合作的需要,中国的洗钱犯罪罪名体系自《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得到大幅度扩张。第三,洗钱犯罪的本犯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借鉴德国的洗钱犯罪立法思路,实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洗钱犯罪规制的平衡。第四,随着“司法实践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治理效果的同统一”的理念被重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治理效果的关系需要理清,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社会效果和治理效果需要被格外重视。

此外,三位学者还对现场同学的提问进行了精彩回答。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