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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李海平教授在《法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的型变》

SOURCE :     TIME: 2025-01-27

近日,我院李海平教授在《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发表题为《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的型变》的文章。

文章指出,既有研究普遍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确定为“私主体(自由权保护)—国家—私主体”结构,虽然揭示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的三方关系特质,但并未完成我国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理论的本土化建构。基于我国宪法文本,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权利基础应从自由权扩展到包括自由权和社会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中的私主体关系应限定为私权力关系。相应地,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从“私主体(自由权保护)—国家—私主体”结构转变为“私主体(自由权和社会权保护)—国家—私权力主体”结构,且可分为效力约束型和效用形成型两种结构类型。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关系结构的转变带来一系列理论效应,具体包括:将私权力关系识别纳入保护义务内容;对保护义务履行标准的适用进行类型化区分;调整保护义务的合宪性审查框架,以私权力关系识别作为审查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