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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杨波教授成果《程序性事实观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路径探究》发表

SOURCE :     TIME: 2025-01-27

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在《法学论坛》2025年第1期发表题为《程序性事实观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路径探究》的文章。

文章认为,程序性事实观是证据法与程序法关系的高度凝结,是一种理性的事实观,其能够打破结果性事实观的局限与束缚,为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提供直接、有效的理论支撑。程序性事实观下,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重塑应首先明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目的,进而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全面构建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证据规则体系以及理性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程序性事实观要求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为事实证明活动的充分展开提供理想的程序空间。

文章概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必然是核心和重中之重。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证据制度所依托的程序环境得到实质改善,这就为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以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证据制度一体化完善为基调,不仅关注刑事证据制度自身的体系化构建,亦应关照刑事证据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融贯互动、协调发展。

基于上述考量,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应亟待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事实观之重塑的问题。

在正当程序理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当下中国,如何看待程序之内法律事实的性质及其确定性,打破结果性事实观的束缚,确立一种崭新的程序性事实观,并以之引领证据制度改革,是需要首先思考和解决的前提性、根本性问题。程序性事实观是证据法与程序法关系的高度凝结,它准确揭示了事实、证据与程序的融贯性,更有利于保障证据规则的有效适用,亦能凸显刑事诉讼证明的核心作用,消解刑事证明标准虚高的难题。因此,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在证据与程序一体化的视野下,重塑程序性事实观,并在此基础上,着重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和刑事证明制度的科学完善

第二,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重塑问题。程序性事实观之下,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重塑应首先明确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全面构建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证据规则体系,以及理性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制度。

首先,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立法目的之明确。刑事证据制度立法目的的明确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关键点和突破口,也是塑造并强化证据法独立品格的前提和关键。未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应确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立法目的,并通过如下方式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或强化。

一方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建议将查明犯罪事实改为准确及时地“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证据章,增加第50条,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应当依法展开,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增加第51条,将证据裁判原则入法。证据裁判原则以立法目的为依据,立法目的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抓手,并借助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延伸到具体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当中。

其次,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刑事证据规则应该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其建构应当满足精细化、多元化和逻辑性。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第一,证据能力规则的全面确立。第二,弱化证明力规则,正确对待印证。第三,应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基础上,明确二者的适用逻辑。

总之,全面确立证据能力规则,将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去规范,理性科学地设定证明力规则,将证明力的问题主要交给法官自由心证,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合理、逻辑自洽的规则体系,才能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目标的实现。

最后,关于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理性建构。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完善应遵循刑事诉讼证明的一般原理,正视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关注并强化刑事诉讼证明的动态实现过程,努力建构理性、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制度。

第一,明晰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主客观要素及其关系,确立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二,激活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促进庭审证明实质化。第三,走出刑事证明标准客观化的误区,并建立差异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第四,提炼科学证据证明、网络犯罪证明新规则,细化并拓宽刑事诉讼证明规则。

最后一个问题,刑事诉讼程序如何为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程序保障问题。程序本身对于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实现刑事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改革的一体并进。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事实形成于法庭;以程序参与原则为核心,确保辩方权利的实现及其对诉讼进程的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