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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王充老师在《法学》发表学术成果《犯罪论中主体概念的机能考察》

SOURCE :     TIME: 2024-08-22

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老师在《法学》2024年第8期发表题为《犯罪论中主体概念的机能考察》的文章。

文章指出,刑法学中围绕主体问题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概念、体系和机能三个不同层面,其中机能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在犯罪论体系中,主体概念需要发挥作为犯罪行为的逻辑起点、犯罪认定的法律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者的机能。行为主体概念主要发挥作为犯罪行为逻辑起点的机能,犯罪主体要件概念主要发挥作为犯罪认定法律评价标准的机能,而犯罪主体概念则主要发挥刑事责任承担者的机能。不同的机能期待导致主体概念在犯罪论中不同的体系定位,不同的体系定位又会相应产生不同的体系效果。在三阶层体系中,行为主体概念作为犯罪行为的逻辑起点需要与作为责任要素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属不同的犯罪评价阶层;在四要件体系中,犯罪主体要件作为犯罪认定的法律标准就需要包含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并与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相互依存;犯罪主体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无论是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体系中都是犯罪评价的结果。因此,不同的主体概念实质是不同学者研究主体问题的不同逻辑起点和理论预设,作为一种纯粹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主体概念之间并无优劣高低之别、是非对错之分。